2023年新刑法造成輕傷害允許調解嗎

2022-01-05 14:52:31 字數 5733 閱讀 9205

1樓:蟾蜍的夢

首先,要說明,輕傷案件存在調解的情況。但不能簡單的這樣來說,故意傷害致輕傷的,屬於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處理,這類案件的處理較為複雜,具體分為如下類別:

1、雙方自行和解或由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是否形成協議依雙方的意願。公安機關一般不會插手處理,但是嚴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或和解協議顯失公平等情況除外。

2、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或舉報的,公安機關會接受刑事案件先予以初查,在傷情鑑定意見做出後,公安機關應當詢問被人是否要求公安機關處理,如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但是公安機關認為傷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除外,比如,一耳光把對方打成耳膜穿孔的。)如被害人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則公安機關的程式結束,且不會再接受被害人再要求立案偵查的請求。

3、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訴的,對於證據充足,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如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需要公安機關偵查而移交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4、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故意傷害致輕傷的案件,屬於公訴案件,任何人不得再對刑事責任提出不予追究的主張。此時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檢、法三機關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5、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前雙方自行和解的,對已有法醫鑑定意見的,公安機關一般不會主持製作調解協議書或和解協議書,而以被害人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結束程式;對拒絕做法醫鑑定的,如明顯不構成重傷,可能以治安調解結案或做其它處理。

綜合以上情況,對於被害方,如果要得到較多的賠償費用,最佳時機是公安機關接受刑事案件後,尚未立案之前這段時間。對於加害方,如果想要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就要爭取在公安機關立案前與被害方達成和解。

2樓:蘇源刑事辯護

1、如果公安機關沒有立案,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就刑事和民事部分進行調解的,只要雙方滿意就可以了;

2、如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刑事部分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走程式,民事部分要以進行調解,調解的結果不影響刑事部分的審理,但可以影響對被告人的量刑!

3樓:淚灑竹林

確切的說是。新刑訴。可以調解。

輕傷害案件能調解嗎?

4樓:華律網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此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那麼什麼案件可以刑事和解呢?

根據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但也有個限制條件,一個是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規定的犯罪案件,且是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第二,必須是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因此,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即使雙方達成和解,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兩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5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傷害罪 第23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造成 輕微傷的,不構成犯罪,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進行處罰法。

故意傷害他人造成輕傷的,屬於自訴案件,由自訴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故意傷害他人造成重傷的,屬於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6樓:匿名使用者

能~但是應該算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裡面的,如果由公安涉及就沒法了~

輕傷派出所可以調解嗎?

7樓:華律網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此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那麼什麼案件可以刑事和解呢?

根據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但也有個限制條件,一個是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規定的犯罪案件,且是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第二,必須是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因此,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即使雙方達成和解,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兩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8樓:小然然與小鑫鑫

可以,派出所有調解職能。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十章 治安調解。

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一)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1、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調解。

2、要求有關調解人員迴避。

3、表達真實意願,提出合理要求。

4、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二)當事人承擔下列義務:

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2、自覺遵守調解現場紀律。

3、尊重對方當事人人格,不得謾罵、侮辱對方當事人或者採取其他過激行為。

4、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9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說的是什麼鑑定,如司法鑑定為輕傷害,那有可能需要被追究刑刑事責任了。

但是,由於輕傷害案件,既屬公訴案件,又屬於自訴案件,你講的」朋友與其廝打在一起,隨後,朋友被將毆打者的鼻子咬下一塊,「的就是這樣的情況,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所以派出所是可以調解的。

當然,當事人可拒絕調解,要求對方承擔法律責任(治安或刑事責任)

10樓:

情商派出所是可以進行調解的,關鍵要看當事人願不願意進行。

11樓:好問

對於輕傷害案件,既屬公訴案件,又屬於自訴案件。因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受理後,可以進行調解。對於調解成功,被害人方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對於被害人要求其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可以告知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自訴,也可以直接立案偵查,被害人不願自訴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

12樓:逍遙夢月律師

可以調解,但事輕傷已經屬於起訴的範疇了。

13樓:7狼主

輕傷派出所是可以調節的

故意傷害罪造成輕傷可以做庭下調節嗎?

14樓:華律網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此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那麼什麼案件可以刑事和解呢?

根據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但也有個限制條件,一個是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規定的犯罪案件,且是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第二,必須是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因此,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即使雙方達成和解,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兩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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