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一般是什麼情況

2022-01-20 10:19:05 字數 6155 閱讀 9269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對於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並不一定是好事也並不一定是壞事。主要看檢察院想補充什麼證據,如果是定罪證據不足,那麼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可能是件好事,如果是量刑證據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許補充偵查完畢,證據更加充足,量刑更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

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

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類別: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

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

定。 」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

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

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

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

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

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

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

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5.《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

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

卷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

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第二百六十三條

審查起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本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規

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和第166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

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

月以內完畢。可見,法庭審理階段補充偵查只有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建議,人民法院才能作出

延期審理的決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

訴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就必須**審判。至於補充偵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

檢察院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補充偵查的期限不能超過1個月。

3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補充偵查是好事是壞事沒有絕對,看檢察院想補充什麼證據,如果是定罪證據不足,那麼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可能是件好事,如果是量刑證據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許補充偵查完畢,證據更加充足,量刑更重。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什麼是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最多有幾次?

4樓:南北

1.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5.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

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解釋及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最多有兩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案子一般檢察院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可能性大嗎

6樓:盆栽植物養護

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不能簡單的用機率來衡量,需要結合實際的案情和法律的規定來進行。一般情況下,不會退回二次。之所以退回,主要是為了爭取時間,這是大多數情況下的。

確實有需要的,都是那些大型刑事犯罪案件。

要看具體案情,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一搬退補充偵查最多2次

第一種:證據不足,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這種情況下如果2次補充偵查後證據任然不能證明有罪就會做出無罪決定書。如果補充新證據能證明有罪就會提起公訴。案件移交法院。

第二種:認為犯罪但是沒有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比如職務侵佔罪刑事立案標準是6萬元,已經證明了你的案值為4萬元,檢查機關會補充偵查如果最後不到6萬元檢查機關會做出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不代表無罪,不起訴你認為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的犯罪但是不會留有案底的。

第三,如果期間有被拘留超過37天,無罪決定可以申請國家補償,不起訴不能申請。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都是比較嚴重而在檢察院看來是必須要謹慎調查和指控的,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會面臨缺少證據或者其他必要材料的情況的,如果走的是正常的審理程式就不太可能會被法院同意給更多的時間讓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去偵查的。

7樓:吳欽霞律師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重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很多時候退回是為了延長自己的辦案件時間

8樓:力興業

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情況經常出現,只不過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是為了套時間而已。所謂的重大、複雜,只是官話。

9樓:匿名使用者

退回補充偵查,這在刑事訴訟中是比較很常見的。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所處角度不同,對證據要求就會有所差異。

檢察機關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能會要求公安機關補充一些證據。

退回補充一般情況下都會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個別情況下也會撤案。

一、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刑事案件被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主要有情形:

第一種:檢察機關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公安機關補充證據。也就是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查明的事實或已調取的證據不足以證實犯罪嫌疑人構成指控的犯罪,所以,這種情形下,可以說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不是一個好訊息。

當然,如果退回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通過補充偵查能夠查清相關事實,調取到相關證據,那就無需太過擔心。

第二種:檢察機關機關認為案件基本事實清楚,主要證據具備,但還需要公安機關補充相關證據,完善證據體系,或者還需要補充追訴同案犯等。一般來說,這些工作對公安機關來說並非難事。

這種情形,談不上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不利。

第三種:檢察機關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因為在辦案期限內不能起訴,通過退補這種方式延長一下辦案期限,借點時間用。當然,這種情形嚴格講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

但實踐中非常普遍。這種情形,也談不上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不利。

三、退回補充偵查的後果:

在刑事司法實務中,退回補充偵查通常發生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如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若檢察機關認為認定案件事實、罪名的關鍵性證據缺失或證據不紮實,則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繼續蒐集或補強相應證據。退回補充一般情況下都會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如果經公安機關兩次補充偵查,仍然達不到檢察院要求的起訴標準,公安機關也可能會撤案,但這種情況出現的比較少。同樣,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也可以做不不起訴處理。

結束語:

「退回補充偵查」這個訊息,可能會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一方感覺司法機關證據不足,會出現撤案釋放等情況,這種可能性不是太大,別抱啥希望。

對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

對來於補充偵查的案件 源,人民檢察院仍然bai 認為證據不du足,不符合起訴條件zhi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dao決定。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案件經過2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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