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

2022-02-09 19:00:33 字數 3222 閱讀 8328

1樓:情感諮詢珊

按相關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非適用的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實際上,在《勞動合同法》草案裡,倒是對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標準以及違約金的標準作出的規定,當時規定的是:經濟補償不得少於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違約金不得超過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但是,該條款並未獲得通過,導致了在法律層面上,對於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的標準並無明確的規定。

實務中,有些單位出於震懾勞動者的考慮,在跟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違約金時,特意約定一個很高的數額,就比如本案,約定了年薪的50倍。當然,我也是贊同單位這樣的操作,畢竟,有約定比沒約定強,約定的金額高,比約定的金額低要強。

但並不是說,約定了一個很高的金額,就一定能被採信。實際上,不論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是過高還是過低,勞動者或單位都有權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數額。所以,競業限制違約金的數額,除了取決於雙方之間約定的數額之外,還取決於勞動者違反該義務時給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數額,而且,後者更是關鍵性的因素。

一般說來,司法機構在處理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案件時,會綜合考慮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勞動者在單位的工資水平、單位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數額、勞動者的主觀惡意、違約的時間長短、以及勞動者的違約行為給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等情況,最後確定勞動者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數額。  實務中,大多數案例判決的違約金數額都低於雙方約定的數額,這個是司法的現狀。

2樓:濟南程律師

合法的競業限制協議受法律保護。一份有效的協議,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是有效的。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需注意的是,員工不在該單位工作了,單位應每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通常不超過兩年,不給予員工補償的,就是無效的協議。

3樓:四川成都沈輝律師

您好,是有效的,但是公司應當給予合理的補償。

4樓:好問手機律師

如果公司認為你的工作是負責保密義務的,是可以的。

5樓:竹本無心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是高階管理保人員、高階技術人員以及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來設定的,如果是普通員工,那就看是否負有保密義務,如果是,則該協議有效,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即使約定了,將來也是無效的。競業限制一旦合法有效,勞動者履行了,用人單位要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違反了,則需要支付違約金。

申張正義團隊為你解答

6樓:王彩閣的家

如果是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是有效的。

勞務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

7樓:

一般是無效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通常適用勞務派遣工作的崗位都是臨時性、補充性的一般崗位。

當然如果確實該工作有需要保密的地方,也可以由雙方約定競業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8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形成勞動關係,並未與用工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用工單位不能在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情況下籤訂競業限制協議。

公司和員工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如果員工自動離職了那還具有法律效力嗎

9樓:小俊七七

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你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

高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祕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祕書等。

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籤或拒籤。

10樓:匿名使用者

競業限制協議就是約束離職以後的員工的,不管是單位解除,還是員工自動離職,除非單位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在先。

11樓:法律圖書館

協議當然有效。競業限制本來就是為了約束離職的員工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你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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