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保密協議(競業協議)要支付補償金嗎

2021-06-08 02:16:56 字數 5278 閱讀 2311

1樓:匿名使用者

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應該遵守的,其實不籤,你也必須遵守《刑法》、《反不當正競爭法》、《智慧財產權法》,如果違反了,公司有權追究你刑事責任及賠償責任,故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

如果公司與你簽訂了競業禁止或競業限制協議,就需要在離職後按月支付補償金,說是包含在工資裡是不行的。沒有簽訂的競業禁止的話,故不需要支付。離職後,你可以從事同行業相近崗位工作。

但是一定要保守上一家的商業祕密,商業祕密是受刑法保護,籤不簽訂保密協議都是一樣的,只不過公司特別強調了一下而已。

明白了嗎

儘管法律規定,簽訂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公司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但是現在公司大都採取在工資中包涵的方

2樓:勞動法_江少

在職期間,保密及競業限制義務是當然義務,企業無須另行支付保密費用。離職後,如果企業要求保密及競業限制的,需要另行支付保密費或競業限制補償金。因此,某些企業在員工的工資中拆分出一部分出來作為所謂的“保密費”,在職期間,這樣做法是可以的;但如果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中約定該保密費是員工離職之後的保密費用,屬於免除用人單位責任,加重勞動者義務,不公平,且競業限制補償金必須是離職後支付的,因此該條款無效,勞動者可以不受競業限制的約束。

當然,實際操作上,用人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離職後),因每個地方立法不一樣,導致實際操作上也不一樣。廣州、深圳地區的,用人單位不制度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競業限制協議當然無效。上海、北京地區,用人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經勞動者通知後,用人單位明確拒絕支付的,競業限制協議可解除。

因此,北京上海的勞動者要注意,如果你的前單位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你也不能直接去競爭對手處上班,必須通知用人單位得到明確答覆,才能走下一步,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否則可能變成違約呢!

如滿意,請採納!謝謝

3樓:匿名使用者

儘管法律規定,簽訂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公司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但是現在公司大都採取在工資中包涵的方法違反法律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樓:匿名使用者

競業禁止是在材質後,單位應該要支付一定的費用。雙方可以協商。不能強迫。

5樓:哈里魔術師

保密費屬於工資的一部分。任何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和工作有關的報酬都算工資。

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補償一般是多少,違約金一般是多少?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員工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協議,二者的本質目的都是為了保守公司的商業祕密,但是二者之間也存在一定的區別:

首先,保密協議不需要必須支付保密費,而競業限制協議則必須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一般不低於上年度工資總額的三分之一;

其次,保密協議的期限沒有具體要求,而競業限制協議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

最後,競業限制協議通常在離職後才發生法律效力,而保密協議在簽訂後即生效;

至於違約金的數額,這個沒有具體的限制,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

7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你合同籤的保密等級,競業限制補償和違約金是對等的,想拿的多違約金就會多的

保密協議 與 競業限制補償金

8樓:竹本無心

兩個方面:第一,保密及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是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按月支付的,約定在已發放的工資中不合法,也不合理。第二,競業 限制是從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開始計算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約定不合法。

申張正義團隊為你解答

9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訂立保密協議,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進行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10樓:長河龍吟

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

賠償金、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

11樓:

1、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的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支付賠償金的的條款違法,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此規定,勞動者無須賠償;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根據此條,員工離職後是否支付競業限制費按照應簽署的勞動合同執行,即約定支付則支付,沒有約定,則單位有權不支付;不支付的話,不正當競爭有可能獲支援;至於是否聯絡的問題已經超出了合同的約定,仲裁機關或法院不會考慮的。

3、如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得從事網路代銷模式,因其並不違法,應該獲得支援;

4、懷疑沒用,要有證據,如無證據其訴求不會採信;

5、如單位舉證能夠證明該員工從事保密協議約定的同行或同類業務,則員工行為構成違約;反之,其主張沒有根據;

6、產品重疊如在保密協議中有約定,違反了則構成違約,否則不屬違約;

7、員工可以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保密的前提是單位支付保密費,單位不支付保密費,要求員工繼續承擔保密責任顯失公平;敬業限制條款同樣應遵循這一原則,因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才規定了“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8、如訴求或支援,該員工可能承擔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

12樓: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合同未到期就辭職了,同時簽訂的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期限為3年,在沒有約定補償金的情況下簽字有效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1、所簽訂的保密協議有效,法律上並沒有規定職工履行保密義務的,單位必須支付補償金。也就是說,保密協議不以支付補償金為生效前提,如果在保密協議中沒有約定支付補償金、或單位沒有支付補償金的,對保密協議本身的法律效力不會產生影響。

2、對於競業協議,按規定,如果在職工離職後,單位沒有按法律規定每月向職工支付競業限制補償的,則在單位未支付補償期間,該競業協議對職工沒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14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由於該協議既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又違反了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的規定,應歸於無效。

15樓:韓飛律師

如果不支付你競業限制補償金,該競業限制對你無效。

16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必須有相應的補償,一般是年工資的一半左右

離職時保密協議裡沒有競業限制條款的是不是公司可以不支付補償金?

1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可以約定不代表必須約定。沒有約定競業限制的,屬於無需競業限制的情形,勞動者不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也就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普通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

按相關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 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非適用的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 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 地域 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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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該和公司簽訂保密協議。這份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首先,保密費並非保密協議的必備條款 其次,如果資料遭他人竊取,如果不存在工作上的失誤導致竊取的發生,那就跟你沒有任何關係。1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祕密 智慧財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