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知識精英團隊
1、包含稅費種類不同
混合銷售行為包括企業依法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
而間接稅則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印花稅、耕地佔用稅等稅費,以及在上繳國家之前,由企業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等。
2、認定不同
混合銷售行為:年銷售額180萬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180萬以下為非應稅勞務。
工業企業年銷售額在100萬以下的,商品流通企業年銷售額在180萬以下的,屬於混合銷售行為;反之,為非應稅勞務。
3、稅率不同
混合銷售行為的稅率是17%,可以抵扣開具了增值票購進貨物的稅額;
非應稅勞務的稅率是4%(商業)或6%(工業)。但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金,也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同時一般納稅人購進小規模的貨物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金。
4、稅率計算方法不同
混合銷售行為收入計算公式為:
經營淨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
出租房屋淨收入、出租其他資產淨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淨租金等。財產淨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轉移淨收入 計算公式為:轉移淨收入=轉移性收入-轉移性支出
而非應稅勞務計算公式表示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指數-100%。
2樓:天使
兼營非應稅勞務: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或應稅勞務,又涉及非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且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稅勞務並無直接的聯絡或從屬關係。由於兼營非應稅勞務的特徵是企業在主營繳納增值稅的業務以外兼營非應稅勞務,而混合銷售行為的特徵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兩者雖都與非應稅勞務有關,但分別叫「兼營非應稅勞務」和「涉及非應稅勞務」。
混合銷售行為的特徵是指涉及的貨物銷售和非應稅勞務僅是針『對一起銷售行為,或者說,非應稅勞務是為了銷售相應的貨物而發生,是從屬於貨物銷售的行為,貨物銷售和非應稅勞務的發生兩者之間有著緊密的從屬關係。由此可見,企業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從事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之間有無從屬關係是判斷混合銷售和兼營銷售的唯一標準。
此外,稅法同時規定,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納稅人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併徵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3樓:探索瀚海
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貨行為即涉及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又涉及營業稅的徵稅範圍,而且營業稅的經營活動從屬於增值稅的經營活動。
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一項銷貨行為即涉及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又涉及營業稅的徵稅範圍,而兩種經營活動無必然聯絡。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6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①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稅中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的區別在哪兒呢?
4樓:阿笨
對於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被視為混合銷售行為,如:納稅人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銷售貨物為增值稅徵收範圍,運輸為營業稅徵收範圍。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對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的營業額佔其全部營業額的50%以上),全部視為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而不徵收營業稅;對非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其他納稅人,全部視為營業稅應稅勞務,而不再徵收增值稅。
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在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應稅行為,且這兩者之間並無直接的聯絡和從屬關係。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要求納稅人將兩者分開核算,分別納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或者分別核算不準確的,由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分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核定其銷售額和營業額。
5樓:櫻桃味的海
簡單的說:混合銷售行為應稅與非應稅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絡,有因果關係。比如銷售空調並提供空調的安裝服務,銷售是增值稅的應稅專案,而安裝時非應稅專案,只有銷售了空調,才會有安裝工作,存在因果關係。
只是繳納增值稅
而兼營,是說應稅與非應稅之間沒有聯絡,沒有因果關係,比如企業有銷售,還有提供房屋的出租,兩者就沒有關係,分別核算,分別計算增值稅和營業稅。
6樓:厄爾尼諾
混合銷售行為往往勞務附著於商品之上,或二者難以剝離;兼營非應稅勞務行二者是可以剝離的。
什麼是混合銷售行為?什麼是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兩者的區別是什麼?分別如何進行稅務的處理?
7樓:匿名使用者
混合銷售
(1)含義:即在同一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從屬關係,不可分割)
(2)稅務處理:①對於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②對於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按主業,只交一個稅)
兼營非應稅勞務
(1)含義:是指納稅人的經營範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特點: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3)稅務處理: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銷售行為的區別
8樓:註冊會計師
混合銷售就是為納稅人又提供增值稅業務,有提供營業稅勞務勞務,最後要按照主營業務統一交稅。兼營,就是即提供營業稅勞務,又提供增值稅的業務,稅法規定要各算各的,分別交營業稅和增值稅。
9樓:東奧名師
2023年5月1日營改增後,混合銷售指的
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版。而兼營指的是權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相同點:既有銷售貨物的行為又有銷售服務的行為。
區別: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都只涉及增值稅,兩者區別在於是否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上。混合銷售行為是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兼營指不同的銷售行為涉及不同的增值稅應稅專案。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10樓:匿名使用者
混合銷售
與兼營的區復別
實踐中,
制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容易混淆,兩者的共同點是都包括銷售貨物與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兩種行為。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且價款難以分清,兼營行為強調是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專案,即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發生或不同時發生在同一個購買者(客戶)身上。因此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判定標準,主要是看其銷售貨物行為與提供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生在同一業務中,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性質有別,故其納稅原則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納稅人的經營主業為標準劃分,就全部銷售收入(營業額)只徵一種稅,或徵增值稅,或徵營業稅;而後者強調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準確核算,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否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和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11樓:阮大戲凝夢
增值稅暫行條例來
第五條規定源: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12樓:後翰抄雁風
一項銷售行為如
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如:銷售塑鋼專門窗並負屬責安裝)。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兼營電器修理或餐飲服務等),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
混合銷售,兼營行為和混業經營的區別
13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混合銷售行為、兼營行為和混業經營行為的區別及舉例如下:
1.混合銷售:對於納稅人從事業務,如果一項業務取得的收入從屬與另一項業務,則屬於混合銷售行為。
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1)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2)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3)混合銷售只徵收一種稅,即或徵增值稅或徵營業稅。
例如:飯店內設商店,飯店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是要繳納營業稅的。但是內部設立的商店一般是針對到飯店吃飯的顧客服務的,也就是說商店取得的收入與飯店經營有從屬關係,所以判斷為混合銷售行為。
其次,由於其主業是飯店經營,屬於營業稅行為,所以判斷為營業稅混合銷售行為。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係,屬於兼營行為。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二個「兩」。
(1)納稅人的經營範圍包含兩種業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
例如:某飯店同時開設餐廳、客房又開設商場,到餐廳消費的,不一定到商場買東西;到商場買東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廳、客房、商場取得的收入沒有從屬關係,屬於兼營行為。
3.混業經營: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行為。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例如: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送貨上門服務,營改增之後,提供交通運輸服務要徵收增值稅,所以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送貨上門服務,屬於混業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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