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科學喵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2樓:專揀米粒
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是相對於有限合夥人來說的,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等。
股東責任有限,公司責任無限,按字面理解應指****或股份****,對於股東來說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而對於公司來說則是以公司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站在公司的角度則是「無限責任」。
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樓:紅茶_栘璓
有不同觀點;觀點一根據《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法明確禁止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這是一條禁止性的規定。如果沒有其他的法律規定其允許,就是不可以的。而《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我認為這條不能理解為法律明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如果可以這樣認為就不用寫第三條了。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這條也是禁止性規定,禁止部分法人不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雖然這裡沒有明確禁止公司(已經沒有必要再禁止,因為公司法已經明確了),但我認為沒有重申禁止,但,不能就理解為法律另有規定了———允許其成為普通合夥人。 最後,對比以上兩個法條,不難看出,公司法規定了公司不能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而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要求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很自然地就可以得出結論:由於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的一種,所以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檢視原帖》
4樓:華律網
合夥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合夥企業中首先具備的是合夥人。合夥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公司確實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因為公司是有限財產,無法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那麼,就會產生一個漏洞成立一個有限合夥,公司是普通合夥,其他自然人是有限合夥然後責任由公司承擔,這樣不利於債權人的權利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5樓:甲茂學
觀點二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連帶出資人 這裡法律做了但書規定,就是為了後面修改的合夥企業法做準備,合夥企業法中只禁止國有公司,上市公司,公益法人,社團成為普通合夥人,在民商領域遵循的原則是:法無禁止即自由,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檢視原帖》
6樓:
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當然禁止型別除外。欣賓的正反觀點就不再闡述了,我就以總局檔案來反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啟用新版《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和《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通知工商個字(2007)107號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其《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執行事務合夥人」一欄,列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並在其名稱後標明「(委派代表:
某某某)」。注意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只有普通合夥人才可以成為執行事務合夥人。 檢視原帖》
7樓:厹瑜
只能成為有限合夥人,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 檢視原帖》
8樓:局外人
合夥企業法26條第二款其實也很明確,當然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檢視原帖》
9樓:之瑋5**嗅
完全可以成為合夥人,不管是普通合夥還是有限合夥。合夥企業法裡有。 檢視原帖》
公司是否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10樓:華律網
合夥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合夥企業中首先具備的是合夥人。合夥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公司確實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因為公司是有限財產,無法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那麼,就會產生一個漏洞成立一個有限合夥,公司是普通合夥,其他自然人是有限合夥然後責任由公司承擔,這樣不利於債權人的權利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11樓:渾琪
一般情況下,公司不可以成為「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比如對合夥制聯營企業投資,就不可以。
但是《公司法》的規定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這個「法律另有規定」,就是指《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即《合夥企業法》並沒有規定「公司」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那麼一般的公司就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12樓:答疑解惑小姐姐
回答您好,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能成為普通合夥人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根據法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14樓:
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連帶出資人
這裡法律做了但書規定,就是為了後面修改的合夥企業法做準備,合夥企業法中只禁止國有公司,上市公司,公益法人,社團成為普通合夥人,在民商領域遵循的原則是:法無禁止即自由,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作為有限合夥人,不能作為普通合夥人。
樓上法無禁止即自由的說法很明顯在樓主的問題中不適用。
16樓:答疑解惑小姐姐
回答您好,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7樓:錢啟山律師
法律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就視為允許。
18樓:楊子電影
公司不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19樓:阿瑟
1、公司法原則上禁止公司成為負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2、合夥企業法原則上允許公司成為負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除非屬於本法第三條所列情形。 據此,我們可以認為《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條但書中的「法律另有規定」。 合夥企業法允許法人蔘與合夥,這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等企業法人可以通過(普通/有限)合夥的方式進行轉投資。
只是,上市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均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但仍可成為有限合夥人。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公司以後要入夥,其投資風險被不恰當地擴大了呢? 可以肯定的是,此舉確實增加了公司作為出資人的風險。
但是相應的,也拓展了公司的投資領域,而且是否以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入夥,決定權在公司自己,如果「玩」不起,可以做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事實上,即便是以普通合夥人入夥,連帶責任給公司帶來的風險也並非難以理解的。 首先,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債務清償作了如下規定: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可見,法律承認合夥作為一個團體的「獨立性」,對外債務應首先以合夥財產清償,不足清償時才由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因此,當合夥人因合夥企業債務而被起訴時,其他合夥人應當被列為共同被告,先由合夥財產清償債務。這一法條的規定,能夠有效的減小法人合夥給原始投資人的風險。 其次,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投資計劃的決策權歸股東會/股東大會,是否參加合夥,其實是由股東自己來決定的。
這樣公司參加合夥給股東帶來的風險,就可看成是公司的正常經營風險。股東是否同意參加合夥,主要取決於對投資效益和相應風險的權衡,以及對合夥夥伴的信任程度。 因此,非合夥企業法第三條所列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入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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