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合同的種類,無名合同的種類

2022-02-27 14:25:33 字數 4712 閱讀 9151

1樓:匿名使用者

二、無名合同的基本型別�

無名合同的基本型別,是以無名合同的內容為標準對無名合同的劃分。關於合同的其他分類當然也適合無名合同。無名合同的基本型別主要是三種:�

1�純無名合同,又稱為狹義非典型合同,是指合同的內容與有名合同毫不關涉的合同。例如,我國社會生活中的肖像權使用合同,其內容是關於肖像權的使用及其報酬等事項,《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了肖像權,但肖像權使用合同仍屬無名合同。�

2�準混合合同。即在一個有名合同中,既有屬於典型合同的內容,也有有名合同的有關法律中未予涉及的內容。通俗地理解,它是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混合在一起的合同。�

3�混合合同,是指一個合同所包含的內容是幾個有名合同內容的綜合的合同。其顯著特點是,雖然在內容上可劃分為幾個有名合同,但該合同為一個合同而非幾個合同。數個有名合同的內容結合在一起的合同,從制定法的角度看,它屬於明顯的無名合同。

就社會現實而言,混合合同又有下列四個具體的種類:(1)主從型混合合同。這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所提出的給付符合有名合同,但一方當事人還另附有其他種類從給付義務。

(2)等值型混合合同。即合同一方當事人所負的數個給付義務分屬於不同的有名合同,但彼此處於等值的地位,對方當事人僅負對待給付義務。(3)二重有名合同。

即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的給付義務分屬於不同的有名合同。(4)型別融合合同。即一個合同中所含構成部分同時屬於不同的合同型別。

2樓:匿名使用者

無名合同的型別

法律未規定名稱和調整範圍的合同是無名合同,筆者認為此概念已經很周延。但哪些合同屬於無名合同,尚須進一步**。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及審判實踐中所涉及合同的種類,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無名合同的型別加以界定。

這對於更加深入地瞭解無名合同的特徵,正確適用法律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對法律規定的有名合同進行圈定。我國現行合同法(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擔保法)明確規定了合同名稱的有37個合同,其中包括最高法院在對《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的17個典型合同。但是,經濟合同法在第8條中列舉的9個最常見、最廣泛的典型合同中不包括聯營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根據民法通則第27條關於農村承包經營戶「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第53條關於「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及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對法律已經明文規定的聯營合同、農村承包經營合同更加具體地規定了其名稱、調整範圍及平衡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實體處理原則,使之更符合典型合同的法律特徵。

因此,聯營合同、農村承包合同應圈人有名合同之範圍。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規定的廣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規定的合夥合同也應屬有名合同。

其次,分析無名合同的型別。無名合同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法律將典型的常見而廣泛應用的合同加以明文規定,使市場經濟主體對自己的經濟行為所能產生的後果及糾紛事先可以預見、預防,使合同訂立得更加規範,並注意合同的成立要件,以使訂立合意之初的「一定的經濟目的」得以實現。

無名合同則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產生和擴充的合同。法律不可能把全部的可能發生的合同都用明文規定下來。從數量上看,訴訟到法院的有名合同類案件約佔全部合同糾紛案件的70%,無名合同類案件約佔30%。

但從個體合同種量上比較,就已發生的無名合同與有名合同的種量上大致相同。由於無名合同具有主體多元,標的物廣泛又不斷充新、法律關係複雜、元相應的法律規定,型別不斷增新之特點,所以有必要對無名合同的型別進行概括地劃分,以便有針對性的選擇適用法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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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合同的種類 準無名合同 混合合同 對向聯立合同

無名合同的基本型別

關於合同法中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的總結

4樓:匿名使用者

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規定有確定名稱與規則的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其包括:買賣合同、供用電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 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無特定名稱規定,亦沒有專門規範加以調整的合同。例如,現實生活中的保姆合同等,就屬於無名合同。

法律之所以這樣分類主要是為了區分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對於有名合同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分則中關於該種合同的具體規定。對於無名合同則只能在適用《合同法》總則中規定的一般規則的同時,參照該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類似的規定執行。

合同的詳細分類

5樓:匿名使用者

1 合同可以從法律上依各種標準作出不同的分類。一般來說,對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類:

(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所謂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願意負擔履行義務,旨在使他方當事人因此負有對待給付的義務。或者說,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即為他方當事人所負有的義務,例如買賣、互易、租賃合同等均為雙務合同。所謂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

在法律上區分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的意義有以下幾點:1.在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上不同。單務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則。

2.在風險負擔上是不同的。在單務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不能履行義務,不會發生雙務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

3.因一方的過錯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後果不同。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是否可以從合同中獲取某種利益,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有償合同是商品交換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在實踐中,絕大多數反映交易關係的合同都是有償的。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 該利益時並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無償合同並不是反映交易關係的典型形式,但由於一方無償地為另一方履行某種義務,或者另一方取得某種財產利益都是根據雙方的合意而產生的,因此,無償合同也是一種合同型別,並應受到合同法調整。

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也要承擔義務,如借用人無償借用他人物品,還負有正當使用和按期返還的義務。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分 意義,首先在於確定某些合同的性質。在債權合同中許多合同只能是有償的,不可能是無償 的。

如果變有償為無償,或者相反,則合同關係在性質上就要發生根本的變化。此外,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區分還有如下意義:1. 義務的內容不同。

在有償合同中,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要較無償合同中之注意義務為重。2.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訂立一些純獲法律上利益的無償合同。

(三)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上是否規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稱,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如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15類合同,都屬於有名合同。

所謂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合同的內容,因此即使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有名合同的範圍,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可見,當事人可以自由訂立無名合同。

對於有名合同應當直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但在確定無名合同的適用法律時,首先應當考慮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則。其次,應當比照類似的有名合同的規則,參照合同的經濟目的及當事人的意思等進行處理。例如對於旅行合同來說,其中包含了運輸合同、服務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多項有名合同的內容,因此可以類推適用這些有名合同的規則。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所謂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此種合同的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所謂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這種合同中,僅憑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還不能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絕大多數合同都是諾成合同,實踐合同是特殊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於二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不同。

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是否應採取一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所謂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採取特定方式訂立的合同。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當事人應當採取特定的方式訂立合同。

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屬於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在於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的形式要求會影響合同的生效。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係,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所謂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對於保證合同而言,設立主債務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所謂從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保證合同相對於主債務合同而言為從合同。由於從合同要依賴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從合同又被稱為"附屬合同"。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於其附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為前提。

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也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主、從合同是相對而言的,沒有主合同就沒有從合同,沒有從合同,也就無所謂從合同。儘管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將直接影響到從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從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並不影響到主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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