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主要有沒有法律允許改動,不是想改就改,具體的要法律規定的考察。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這一條款是規定住宅業主享有基本物權的內容,也是一個原則性和一般性的規定。
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住宅業主對享有所有權的住宅可以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其中包括將住宅改作商用。
《物權法》也同時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這就是說「住改商」並不是無條件的,住宅業主在改變住宅用途時不能隨意而為,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首先,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這一條件還隱含著一個命題,那就是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有權規定「住宅禁商」。
其次,「住宅商用」必須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利害關係的業主不僅指「同幢樓房裡其他的業主」,也包括「其他樓房裡受到影響的業主」。
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係、充分尊重相鄰權的具體表現。如果相關的業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禁止,也不能將住宅改作商用。上述兩個條件必須是同時具備的,缺一不可。
2樓:茫然一生
無非就是管制和利益分成的問題,只要是合法無害經營的,利於市場經濟,利於就業的,就應該無條件支援,該收費的適當收費就是了,為啥管那麼寬?
3樓:生活達人老周
回答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是不允許的。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本條是關於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
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經營性用房,帶來許多弊端。
例如,造成來往小區人員過多,外來人員雜且亂,干擾業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小區車位、電梯、水、電等公共設施使用的緊張,造成樓板的承重力過大,增加了小區不安全、不xx的因素,危害性大。另一方面,將住宅大量改為經營性用房,用於商業目的,也會造成國家稅費的大量流失。
提問對產權有沒有影響
回答對產權沒有影響,但有關部門可能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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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對業主沒什麼的
但是你要確認一下工商,稅務,城g能不能讓你開的在大城市裡,是不好開個體的,
小地方,就要看看城g的意思,
住宅能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嗎?
5樓:楊子電影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住宅(residence、dwelling、house、domicile)又稱為住房、宅院,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住宅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託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
6樓:劍指長空明德
能。國家釋出的《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表示居民可以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需要注意的問題:
《規定》中也對經營場所的經營範圍進行了要求。
1、對利用住宅從事動漫設計、電子商務、文化創意、科技研發(不含危險物品)、軟體開發、翻譯服務等不汙染環境、不影響居民生活的市場主體,可免予提交書面承諾。
2、對於在居民樓內或者寫字樓內設立生產加工型企業的,該住所僅限辦公使用,其經營範圍應當標註:「限分支機構經營」字樣。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的,須憑有關部門核發給分支機構的許可檔案或證件核定增加公司經營範圍。
3、不得利用住宅從事娛樂、產生油煙汙染的餐飲、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業。
擴充套件資料
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也可實行申報登記制。
1、《規定》指出,申請人申請市場主體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請人負責。
2、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可實行申報登記制,也可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法律、法規、規章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申報登記制的,申請人需提交住所(經營場所)資訊申報表,並提供對房屋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的書面承諾。
住宅變經營性用房的規定放寬後,滿足條件的房主可以提交相關材料辦理手續,這就意味著很多人在家裡也能辦公了。
參考連結 人民網 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
7樓:**解答老師
回答一是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如應要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要符合國家衛生、環境保護要求等。
二是在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前提下,還必須徵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二者缺一不可。
8樓:阿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7號)第十一條等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業主不得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同意之後,方能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住所開展工商業經營的,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和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檔案(例如:「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法律)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法律)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7號)
第十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係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一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國家工商總局關於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的規定,為加強對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二)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檔案。
二、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股東(出資人)或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承諾,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並已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三、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登記時,股東(出資人)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法人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企業(公司)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或簽字。
四、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已向登記機關承諾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係有業主同意,而實際並未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係有業主同意的,屬於提交虛假材料行為。
9樓:乙春英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本條是關於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經營性用房,帶來許多弊端。例如,造成來往小區人員過多,外來人員雜且亂,干擾業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小區車位、電梯、水、電等公共設施使用的緊張,造成樓板的承重力過大,增加了小區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危害性大。
另一方面,將住宅大量改為經營性用房,用於商業目的,也會造成國家稅費的大量流失。因此,物權法頒佈前已有法規、規章對此作了規定,例如《物業管理條例》第50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作為規範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物權法,本條明確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據此業主不得隨意改變住宅的居住用途,是業主應當遵守的最基本準則,也是業主必須承擔的一項基本義務。如果業主確實因生活需要,如因下崗無收入**,生活困難,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
例如要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要符合國家衛生、環境保護要求等。在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定的前提下,還必須徵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二者缺一不可。
何為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因改變住宅為經營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響的範圍、程度不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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