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範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鑑定是有單位向當地勞動局工傷管理科申報,由勞動局安排時間進行鑑定的不是工傷者自己選擇時間的,一般在**以後的一個月內進行
3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樓:辰林律觀
濟南這邊的規定是先做工傷認定,再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然後再仲裁,仲裁不成的起訴。濟南律師
工傷鑑定一般什麼時候做合適
5樓:
你說的是工傷認定還是傷殘鑑定。
如果是工傷認定,受傷之日起1年內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規定提供材料,如果是傷殘鑑定,**穩定後,就可以向人社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6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認定,傷情相對穩定,即可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人社部、衛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7樓:匿名使用者
受傷檢查的時候有的醫生會問你,直接就鑑定就好,
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最好?
8樓:華律網
一般醫療終結3個月以後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情況確定。根據2023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釋出,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故此傷殘鑑定應待**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9樓:青未了
1、工傷傷殘鑑定的,需要待工傷認定後,本人持有病歷到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去鑑定確定傷殘等級。不是工傷傷殘鑑定的,持有病歷到當地的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即可。
2、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即不要過早鑑定,不要遲遲不鑑定,前者的鑑定報告可能被推翻,後者可能因長時間的恢復訓練導致鑑定不上;或等級降低。如果交通事故受傷較為嚴重,且也準備委託律師來處理的,建議傷殘等級也一併委託律師代為處理。
10樓:科學小智囊
傷殘鑑定要等傷痊癒以後做。傷殘鑑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為準。
傷殘鑑定是指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鑑定。
訴訟時效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傷害之日起1年內。**終結之日或者鑑定之日是向公安機關提出事故調解的時限。
鑑於人身傷害的起訴時效為1年,並且起算點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導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傷害後如果在1年後經鑑定沒有傷殘的,出現「權利睡眠」之爭,因為大意而過了訴訟時效。
人民網-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中的問題及應對舉措
11樓:幸運夕夕
傷殘鑑定一般**結束,病情穩定之後,就可以去申請傷殘鑑定的。目前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建議醫療終結之後,一年內去進行傷殘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員工發作工傷,經醫治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判定。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判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判定請求後,應當從其樹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許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判定定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判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判定定見作出工傷員工勞動能力判定定論;必要時,能夠託付具備資歷的醫療機構幫忙進行有關的確診。
第二十六條 請求判定的單位或許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判定委員會作出的判定定論不服的,能夠在收到該判定定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判定委員會提出再次判定請求。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判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判定定論為終究定論。
現行各種傷殘鑑定標準:
1、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
2、人體輕傷判定規範(試行)
3、人體重傷判定規範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判定
5、醫療事故分級規範(試行)
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判定
7、新工傷鑑定標準: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
9、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
10、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11、人體損傷殘疾程度標準(試行)
12、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
13、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行)
12樓:土流集團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的最佳時機是什麼時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規定解答如下:第一,傷殘鑑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為準。第 二,傷殘鑑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託鑑定。
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關於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鑑定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鑑於人身傷害的起訴時效為1年,並且起算點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這樣,就導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傷害後如果在1年後經鑑定沒有傷殘的,可能出現「權利睡眠」之爭,有的為因大意而過了訴訟時效。
傷殘鑑定一般需什麼時間開始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對這一問題已經很明確。該規定第3.
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為準。」何時為**終結?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2.7規定,**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後到鑑定部門諮詢具體的鑑定時機。
傷殘鑑定怎麼做?
首先是鑑定機構的選擇,因現在法醫學鑑定已經市場化,所以應選擇在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來做,避免到法院後因鑑定資質問題導致鑑定結果不被法院認可。
其次,鑑定機構選擇後就是委託鑑定的問題,因鑑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所以如果在事故處理階段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如果在人民法院訴訟階段可由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如果委託律師**賠償的也可以由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委託;雙方調解的還可由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委託。
第三,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醫院借閱影印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終結為準,對**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第3.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為準。
第2.7規定:**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證據要求:
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部門的說明。
法律文書:
《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申請書》(見附件:10)
糾紛**:
傷殘鑑定以具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鑑定結果為準。對鑑定結果有疑義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果三日內重新委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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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最好
一般醫療終結3個月以後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 情況確定。根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釋出,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 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鑑定應待 終結,通常是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