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孫法官說法
1、書面告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不籤的,單位應當立即將其辭退。
2、如員工屢次礦工,可以辭退。
因為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應當向其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支付兩個月的雙倍工資。
2樓:韓飛律師
該勞動者嚴重違反你單位合法制定的,並且告知該勞動者的規章制度,你可以按照程式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4、39條。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辭退,但要說明理由並附有處罰依據,比如企業管理規定,以書面通知的形式下發給員工。
4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屢次違反制度,屢教不改的情況如果是屬於公司勞動制度當中嚴重情節的情況,是可以對該員工予以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或者書面通告是在一個月內做的嗎?對方仍不簽訂,你們採取什麼措施了嗎?這樣的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人你們應該予以除名,而不是辭退(當然指超過了試用期,若在試用期內,不用這麼費事吧)。
若你所說屬實,且可以證明的話,應該不用補償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有雙倍賠償金的
此員工雖有違規行為,但是為了避免雙倍賠償金,建議給予半個月經濟補償金讓其走人。
7樓:咫木清
可以,不需要經濟賠償,但是上班多少天要給多少天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籤合同的原因到底歸誰啊,如果他不籤就是他個人的原因,在這方面是你們雙方的協議,當初怎麼說的就怎麼辦,這個都是法律允許下的自由協調的問題。他上班又不遵守廠子制度,那是肯定不行的,在屢次警告處罰之下都不改,那廠子也有廠子的制度的,也是嚴肅的,他這種情況,不在法律保護範圍了,當然可以辭退了,即使扣除一部工資也說的過去的,因為他是不遵守紀律造成的。到了勞動局他也沒有話說。
如果這個人一直很好,無緣無故給辭了,責任是廠方完全付的,毫無理由。
9樓:啟原實業公司
辭退,他就是沒心思上班的
員工多次違規經勸導無效可以辭退嗎?
10樓:道森
1、員工多次曠工,並經常早退遲到的,屬於嚴重違法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與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可以予以辭退,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員工大會討論或者通告員工的,員工應當遵守。曠工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如果經單位警告仍不改正的,可以予以辭退。這種情況下,屬於員工自身過錯造成的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們公司的員工,多次遲到、曠工,公司要給予辭退。但員工不同意被辭退,公司應該怎麼做?
11樓:青燈俗事
公司的員工,多次遲到、曠工公司,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2樓:上海笙銘律師
1、如果勞動者多次遲到和曠工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辦理退工手續;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樓:驗廠怎麼玩
1,按照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建議你出一個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發給他並讓他簽收,不籤沒有關係,送達即可。
3,結算工資,結束。
14樓:郭浩律師
1、是否有他多次遲到、曠工的證據。
2、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是否通過民主程式制定。
3、規章制度已經公告。
4、規章制度已經明確遲到、曠工達到一定程式可以開除。
如果以上都沒問題,直接給該員工發放辭退通知書,如果自己手續、材料不全,建議開除要謹慎。
1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要證據證明多次違反紀律,跟公司規定可以辭退。那就書面通知其本人就可以了
縱橫法律網 周湧律師
16樓:匿名使用者
事業單位有權強行辭退。按規矩辦就行
17樓:匿名使用者
按單位規章制度處理。
縱橫法律網 袁書珍律師
員工多次曠工,現要把他開除,怎麼寫辭退通告
18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如果公司有相關的制度規定,可以公司制度為由作為辭退理由。至於格式,模板很多,請自行選擇。
19樓:baby無知的螞蟻
辭 退 通 告
茲有我公司下屬單位*********員工***,在2023年5月25日不服從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安排,多次曠工,該員工嚴重違反了公司《員工管理制度》,同時給公司造成極大損失和影響。 經公司研究決定:根據公司《員工管理制度》的規定,將***予以除名。
望公司全體員工引以為戒,共同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特此通知!
*************
年 月 日
員工無故曠工多次,經常早退遲到,能否辭退,是否有什麼賠償?
20樓:
關於這類問題需要一些要件:
一、曠工是否有明確的考勤記錄?
如:上下班需要打卡,市內出差有客戶登記,市外出差有車機票等。總之,單位應出示能夠證明員工曠工或遲到早退的證據。
二、單位是否在制度中列明「曠工xx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等內容?最好列明曠工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
三、單位是否將制度公示?是否能夠舉證員工知道本制度。
如果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
當然,如果採取辭退方式的話,按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也可以。
但是,沒有籤合同就比較麻煩了,只要超過一個月以上,員工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要求按實際工作月數申請補償。關於這點,你公司是很難擺脫責任的。
新勞動法關於員工曠工是怎麼處理的?公司是否給予員工工資?
21樓:微風
勞動者曠工通常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需要支付其已經付出勞動的合法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2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還想要工資你當那些工廠都是開慈善呀
23樓:韣觴籣輈
關於曠工的處理,是根據單位的規章制度執行,但對員工實際付出的勞動,公司必須按實際上班時間結算工資。
《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員工曠工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但對員工實際付出的勞動,公司必須按實際上班時間結算工資。
員工連續礦工多少天公司可以開除?
24樓:七臺河李陽平
關於勞動紀律,在勞動法和實施細則中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具體曠工多少天予以辭退須根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的《勞動用工管理制度》來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實施細則》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後,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檔案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式後,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於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採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覆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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