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存在期間,男方欠債,女方未使用著,女方要幫男方還債嗎

2022-05-09 03:23:05 字數 4923 閱讀 8631

1樓: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是否有義務要幫男方償還債務,主要看該債務是否能夠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話,則夫妻雙方應該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則女方也有義務進行償還。如果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話,則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關於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綜合考慮到債權人和夫妻中非負債一方的利益,現行法律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是區分對內對外:簡單點說就是,對外債權人起訴夫妻雙方的時候,如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例外情形一律推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對內,在夫妻非負債一方替另一方償還了債務或者雙方對內部的債務承擔有異議的時候,則要有對外負債的一方來證明該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產生,如果不能證明用於共同生活則推定為負債一方的個人債務,由負債一方再向另一方進行償還。

司法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樓:阿璣

通過法律是需要的,但是,財產也是對分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因此,如果屬於第17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男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否則,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婚姻法男方欠債女方不知情有沒有義務償還

4樓:

若是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不需要承擔。

1、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2、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

3、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

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不是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男方如果是婚前所借的債務,由男方承擔,除債權人能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如果債務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則女方有責任承擔債務。

5樓:匯法網

這個情況的前提條件是以第三人知道為前提,並且是雙反財產獨立第三人知情的情況下。也就是說第三人知道男方欠款是瞞著女方的債務,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那麼要對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十八條規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因此即使夫妻雙反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雙方仍然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仍然可以想夫妻雙方主張,除非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存在。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如果債權人不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那麼夫妻一方所欠的債務夫妻雙方仍然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知道該約定存在必須是在債務發生時就知道,而不是債務發生後知道。如果債權人借錢時並不知道,,而是形成後知道的,那麼夫妻雙方仍然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一方必須有證據證明在借債時,債權人已經知道了夫妻雙方財產約定的情況,如果舉證不能,夫妻雙方仍然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6樓:活著

根據新婚姻法,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5)、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如果是婚前的債務問題,屬於女方個人債務,也沒有約定共同承擔的,男方是不需要償還。

最好是做財產公證,對於你來說,應該是債務公證更貼切。

7樓:比佛

若是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不需要承擔。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因此即使夫妻雙反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雙方仍然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仍然可以想夫妻雙方主張,除非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存在。

如果債權人不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那麼夫妻一方所欠的債務夫妻雙方仍然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知道該約定存在必須是在債務發生時就知道,而不是債務發生後知道。如果債權人借錢時並不知道,而是形成後知道的,那麼夫妻雙方仍然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一方必須有證據證明在借債時,債權人已經知道了夫妻雙方財產約定的情況,如果舉證不能,夫妻雙方仍然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在婚姻關係內的債務,除非你能舉證不知情,且沒用到,否則需要承擔債務,或是男方自願自行

9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男方如果是婚前所借的債務,由男方承擔,除債權人能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如果債務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則女方有責任承擔債務。

男方欠債女方不知情女方要承擔嗎

10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您的提問,您的問題屬於民事法律問題。為您帶來解答: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

一、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四、債權人如果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應該具體分析以下,如果是在日常生活範圍內,不知情也屬於;如果超出,原則上不承擔,但是債權人可以通過證明來推翻假設。

如能提供更為詳細的資訊,我們可提供更為具體且有針對性地解答。歡迎您**諮詢我們的專家。

11樓:愛穿拖鞋

若是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不需要承擔。

1、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2、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

3、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不是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12樓:一個小小鳥

這個情況的前提條件是以第三人知道為前提,並且是雙反財產獨立第三人知情的情況下。也就是說第三人知道男方欠款是瞞著女方的債務,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那麼要對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十八條規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是借款前就知道,反對方必須能夠向法院提出出借人先就知道另一方不知情的證據。否則夫妻負連帶償還責任。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關於這個問題的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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