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金分配不均打官司需要什麼證件

2022-05-19 07:46:52 字數 5084 閱讀 9964

1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一、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

我國立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目前關於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大致有兩派意見:

1、一部分人認為是遺產,應該按照遺產來分配;

2、還有一部分人認為這不是遺產,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財產性的賠償。

(目前法理學界對此還是爭議很多)

二、本律師認為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而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財產性質的賠償。

依據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卻是公民死亡之後,由特定給付人給予死者親屬的一種財產性的賠償,明顯不具備遺產的性質。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相關的規定,也明確不宜認定空難死亡賠償金為遺產性質。此後,我國現有的司法裁判大都不將死亡賠償金認定為遺產。

三、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1、死者近親屬是死亡賠償金的共有人。那麼近親屬到底是哪些人呢?

個人認為,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與《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有關近親屬的規定來確認:

我國《繼承法》關於近親屬的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舉例:比如在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應由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其他順位的就不宜享有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權。

2、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有一句話說地好,叫做家和萬事興。個人認為,近親屬之間應該先自願協商。

所謂自願協商就是由近親屬之間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進行協商,確定各自應分配的具體比例或具體數額。)

目前的司法主要的裁判分配依據:

參考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近親屬與死者關係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分配

談到近親屬與死者的關係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這些其實都是感情方面的聯絡,而感情聯絡這是一個抽象化的概念,具體無法進行量化衡量,而近親屬之間各方也有較大的不同意見。司法裁判過程中,法官很難進行量化分配。

目前很多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大多參照《繼承法》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上述法律確定的遺產分配方式,很多法官都會根據這個規定,針對具體案件情況,結合每個當事人的與死者親密程度、生活感情依賴程度對此標準進行合理適用。有些時候會按比例進行分配,親密程度與依賴程度高的,會分配多一些,相反的就適當分配少一些。也有些法官依據是否履行了扶養義務作為認定感情親疏的一個重要方面,而執此觀點的法官,在大多數的時候,認為一般各個近親屬應當均等享受,當然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的近親屬可以適當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但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分和少分。

到此,在近親屬協商分配不成的情景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死者近親屬並非是一律均等享有死亡賠償金的,要按照具體的情況,結合該近親屬與死者親密程度、生活感情依賴程度、盡到撫養、撫養義務的程度、生前共同居住情況等方面來確定的,有些時候往往是有一些差距,並非簡單機械的均分均得。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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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分配不均打官司需要什麼證件應該誰起訴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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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

我國立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目前關於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大致有兩派意見:

1、一部分人認為是遺產,應該按照遺產來分配;

2、還有一部分人認為這不是遺產,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財產性的賠償。

(目前法理學界對此還是爭議很多)

二、本律師認為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而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財產性質的賠償。

依據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卻是公民死亡之後,由特定給付人給予死者親屬的一種財產性的賠償,明顯不具備遺產的性質。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相關的規定,也明確不宜認定空難死亡賠償金為遺產性質。此後,我國現有的司法裁判大都不將死亡賠償金認定為遺產。

三、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1、死者近親屬是死亡賠償金的共有人。那麼近親屬到底是哪些人呢?

個人認為,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與《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有關近親屬的規定來確認:

我國《繼承法》關於近親屬的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舉例:比如在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應由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其他順位的就不宜享有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權。

2、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有一句話說地好,叫做家和萬事興。個人認為,近親屬之間應該先自願協商。

所謂自願協商就是由近親屬之間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進行協商,確定各自應分配的具體比例或具體數額。)

目前的司法主要的裁判分配依據:

參考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近親屬與死者關係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分配

談到近親屬與死者的關係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這些其實都是感情方面的聯絡,而感情聯絡這是一個抽象化的概念,具體無法進行量化衡量,而近親屬之間各方也有較大的不同意見。司法裁判過程中,法官很難進行量化分配。

目前很多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大多參照《繼承法》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上述法律確定的遺產分配方式,很多法官都會根據這個規定,針對具體案件情況,結合每個當事人的與死者親密程度、生活感情依賴程度對此標準進行合理適用。有些時候會按比例進行分配,親密程度與依賴程度高的,會分配多一些,相反的就適當分配少一些。也有些法官依據是否履行了扶養義務作為認定感情親疏的一個重要方面,而執此觀點的法官,在大多數的時候,認為一般各個近親屬應當均等享受,當然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的近親屬可以適當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但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分和少分。

到此,在近親屬協商分配不成的情景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死者近親屬並非是一律均等享有死亡賠償金的,要按照具體的情況,結合該近親屬與死者親密程度、生活感情依賴程度、盡到撫養、撫養義務的程度、生前共同居住情況等方面來確定的,有些時候往往是有一些差距,並非簡單機械的均分均得。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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