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衛理士說法律
目前為止尚不予保護,這個可以從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看出:
第二條 承運人違反法律規定,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損害正本提單持有人提單權利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由此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
第三條 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造成正本提單持有人損失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承擔侵權責任。
正本提單持有人要求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民事責任的,適用海商法規定;海商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但是鹿特丹規則已經出臺啦,這個公約是承認無單放貨並予以保護的。目前國內學者對這個問題爭論的比較激烈,但我想過不了多久,我國應該是會加入的,因為我國有影響力的海商法專家大多力挺這個國際公約,到時候也會趕上《海商法》修改,應該就有這方面規定了。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海商法對無單放貨是不與保護的。但是實踐中,無單放貨的事情還是經常發生的,無單放貨最大的風險就是正本提單持有人憑藉提單要求船東據以卸貨。
如何正確理解我國《海商法》第71條的規定
3樓:馬根土
《海商法》第七十一條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後面半句是對前面半句的最後一個分句的解釋,主要的理解還是在於前半句,就是提單的定義。這裡面提出了提單在我國《海商法》下的性質,主要有三點:
第一,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也就是說提單本身並不構成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提單是貨物收據,即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實踐中,接收貨物後簽發的提單叫收貨待運提單,裝船後簽發的提單為已裝船提單,前者在貨物實際裝船後可以直接加批註即成為已裝船提單。
第三,物權憑證或者說交貨憑證,實踐中的體現就是憑提單交付貨物,這也就直接將無單放貨的非法性定義在內了。
供你參考。
依據我國《海商法》之規定,貨物承運人可以免責的有哪些
4樓:顏小灣
海商法關於承運人的免責規定在第四章第五十一條:
在責任期間貨物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僱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二)火災,但是由於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
(四)戰爭或者武裝衝突;
(五)**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
(八)託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人的行為;
(九)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誌欠缺、不清;
(十一)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
(十二)非由於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僱人、**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免除賠償責任的,除第(二)項規定的原因外,應當負舉證責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承運人援引這十二條中的任意一條免責條款的前提是,承運人已經盡到了適航義務。
5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 五十一條,下有12種承運人免責
在責任期間貨物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僱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二)火災,但是由於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
(四)戰爭或者武裝衝突;
(五)**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
(八)託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人的行為;
(九)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誌欠缺、不清;
(十一)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
(十二)非由於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僱人、**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免除賠償責任的,除第(二)項規定的原因外,應當負舉證責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承運人援引這十二條中的任意一條免責條款的前提是,承運人已經盡到了適航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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