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雙方是協議離婚,對子女問題的具體處理一般是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於子女願意隨哪方生活。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
而有一些離婚
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
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
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相關法律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2樓:牛霞吧
只要是民政局發的,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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