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安巨集偉安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從這兩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但如果在六個月內出現新的情況、新的理由,或者被告提出離婚請求的,則不受該六個月期限的限制,法院就應當受理,比如一方使用暴力導致對方隨時有受到嚴重傷害的可能。
另外,關於離婚有時間限制的法條還有《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因此,大家要把握好離婚訴訟程式的規定,合理安排、適時提起離婚訴訟。
2樓:小袁律師
你好,一審判決書生效後經過六個月就可以重新起訴了。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審判決書後,隔六個月再次訴訟。
法院一審判決不準離婚,多長時間可以再起訴。
4樓:靜的窒息
一審判決書生效後過六個月可以再次起訴離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5樓:張偉傑律師
如果有新情況、新理由,沒有時間限制,否則要在六個月後再次起訴。
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6樓:小惜
同一理由再次起訴的,間隔六個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7樓:桔梗花開
半年以後可以再起訴複審
8樓:
什麼時候可以楚理問題,什麼時候在能訴訟啊!
起訴離婚後多久可以再次起訴?
9樓:郭志豪
1、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案件在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準予離婚後,可在不準予離婚的判決書送達之日的次日起的六個月後再行起訴。一審判決後除非提起上訴,否則不存在所謂的15天答辯期。
我也建議你朋友報警,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這樣會離得容易一些.關鍵是,她真的下決心了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沒有時間限制。
一審判決不離婚,六個月後再次提起訴訟一般都判決離婚的法律依據
12樓:凌亂心扉
中國國法律並無第二次起訴離婚必定判決離婚的規定,實踐中法院要確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夫妻間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會從當事人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統合分析。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案情】
李某因與孫某感情不和,遂以雙方婚前缺乏瞭解,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於2023年3月1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孫某離婚。
同年5月2日法院判決未准許雙方離婚。2023年11月27日,原告李某以雙方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孫某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分歧】
對於能否受理原告的起訴,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自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未與對方分居生活滿一年,不符合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條件,對其請求法院不予受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受理,經調解無效後,可直接判決雙方離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司法實踐中,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為利於改善雙方當事人的關係,促進家庭的和睦,社會的穩定,對一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者一方沒有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達到破裂程度的案件,法院會作出不准許離婚的判決,以期雙方當事人審慎對待婚姻家庭問題,能夠重新和好。
在上述情形下,一部分離婚案件當事人能夠彼此改正缺點,加強交流和溝通,增加夫妻感情密切程度,和好如初。但也有部分當事人待該離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六個月後,持有相關訴訟材料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對方離婚。本案即是如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新情況,如一方使用家庭暴力導致對方隨時有受到嚴重傷害的可能。根據上述規定,原告自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後,再次持有相關訴訟材料訴至法院要求與對方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共例舉了14條來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條件,其中第7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注:該內容與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相牴觸,應屬於無效),
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那麼,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未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是否能適用上述規定呢?
筆者認為,婚姻最本質的因素和基礎應是夫妻間的感情,夫妻共同生活是基於感情的必然要求,這也是婚姻關係的重要內容。如果雙方沒有了夫妻感情這一基礎,繼續維護徒有虛名的婚姻關係,沒有實際意義。
自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夫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雖然雙方分居生活未滿一年,另一方當事人再次起訴與對方離婚,也足以說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此情況下,如果調解無效,法院應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如果僅是因為雙方分居生活未滿一年而不予受理或者延期至雙方分居生活滿一年後再予以受理,那是對司法解釋《意見》第七條一種機械、教條性的理解與運用,同時也違反了法律關於立案受理的規定。
人的感情是無法用法律管制的。作為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不能人為過多的限制離婚,這樣導致的結果可能會降低當事人婚姻生活質量,會使其家庭生活潛伏著危機,使矛盾進一步激化,甚至會釀成**,這對於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一種折磨和痛苦。這對其子女的成長也會帶來消極影響,亦會有損法院公信力的提升。
(作者單位: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
中國法院網——由本案**判決不準離婚再次起訴的處理
13樓:代建生
1\不一定就判離,必須得達到法定條件才可能判決離婚
2、法院沒有索六個月後起訴肯定就能離
3、一般民事訴訟沒有六個月的期限,只有離婚訴訟才有六個月限制。民訴法和其適用規定中都有規定
14樓:周律師法律諮詢
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六個月後再起訴可以判離.
或感情不和分居達兩年的
有重婚或有第三者
或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或有賭博吸毒惡習屢教不改的或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判離
一審判決不準予離婚,如果上訴有希望判離嗎
15樓:水月風情
這個一般都是需要半年以上才能重新辦理
所以還是繼續等待一段時間吧
畢竟也許彼此會有和好的可能
16樓:奇農嘉嘉普
一審判決不準予離婚,需要當事人在判決書下達6個月之後再次提出離婚訴訟。
是否判決准予離婚,依據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
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一審不判離婚,怎麼辦,法院判決不準離婚,該怎麼辦?
你好!一方要起訴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感情卻已破裂,無法挽回的情況下才會判決離婚!法定情形有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 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女方不經過男方的同意 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的 其他導致夫...
請問,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一審判決後,是否還可以就民事部分提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從性質上講即民事訴訟,在一次民事訴訟中已經解決問題,無法再次提起民事訴訟,在一次民事訴訟中未涉及問題,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最高院 刑copy事訴訟法解釋 第八十九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
中院撤銷了一審判決,並指令原法院重新審理,原審法官是否可以在新組建的合議庭中擔任審判長
如果一審是判決結來案,二審法院發源回重審,一審法院bai必須另行組成合du議庭審理,原zhi 合議庭成員及書記dao員不得參與案件的審理。如果是一審是裁定駁回起訴,二審法院指令繼續審理,一審法院原案件承辦法官可以參與案件的審理。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