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你的問題不是很清楚,下面是我的簡單理解:
1) 因果關係,就是種什麼因,得什麼果,並且是自作自受,也就是自己種下的因,也要自己承受未來的果報。
2)承擔部分責任,我們造業有一種叫共業,就是大家共同所造的業,這種時候就會有共業所感得的果報大家一起承擔,比如我們一起生活的環境就是共業所感,這種時候可以說是承擔部分責任。
2樓:半知道分子
過錯責任一般是按照過錯的程度來劃分的,但是侵權人的行為必須與侵害後果具有因果關係,之後才要考慮雙方之間的責任劃分。比如電瓶車超速行駛撞到闖紅燈的路人,撞人與路人受傷有因果關係,但是因為被害人有過錯,所以撞人者承擔部分責任,比如50%的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因果報應,絲毫不爽。若問前世因,今生受者是。若問來世果,今生作者是。
世間人不明因果。每每遇到不如意的人和事的時候,總是怨天尤人,豈不知這一些都是因果報應。比如,今生的富豪,前世都是大布施者,前世舍了大量的財富,今生才會得到更大量的財富。
所謂舍一得萬報。
世間人不明這個道理,總是冤冤相報,睚眥必報,豈不知冤冤相報何時了。今生是強勢時,就以強凌弱。來生,弱者變強者,就報復。所以可謂煩惱無邊。
當明白因果後,面對今天的一些,就要坦然接受,承擔責任。有一句話說的好:認了認了,認了就了了。也就是說:承認是因果報應,果報就消了。
面對果報呈現的時候,要尊重接納接受就可以了。
4樓:想非非
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因果即是你所種的因,你種的多,承擔的責任就大。反之就小。
5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就是這個意思。
例如有人把自己的車借給別人,結果那個人撞死人了,那借車的人就有一定的責任...明白不?
6樓:匿名使用者
承擔你是你引起的那部分責任,從發心上講,是你做這件事時的初衷是什麼?對於不好的結果承擔有限責任
7樓:隔壁老狐
有責任,但非主要責任,責任比例根據情況裁定
8樓:天涯野客
就是說你欠的債不多,還是容易還的
民事訴訟 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分配
9樓:
1、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般而言,因果關係同樣應由主張因果關係成立的一方舉證。
2、但是,法律有特殊規定的,即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除外。例如:
《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六條規定: 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10樓:
原告所舉證的侵權行為和損害後果就包含有其中的因果關係,只不過實踐中因果關係一般都是顯而易見的,一般都不特別舉證。
被告的可能有效的抗辯就包含否定行為、否定後果、否定行為未造成的後果(這其中就包含了對這部分後果的因果關係的否定)。
所以說,因果關係一般來說是不需要特別舉證的,但當被告對原告某些不合理請求提出質疑時,原告就需要就這些不合常理的因果關係進行舉證,但是過程也是相當簡單的。
比如說交通費,坐客車10元,當事人打了出租,花費20元,被告就會質疑,這時原告就說我被你們撞傷,傷情較重,不能坐客車,這時的因果關係成立與否就要法官根據你的實際傷情判定了。
不知說了這麼多,你理解了沒有....
刑法上有因果關係就必然構成犯罪,行為實施人就必然承擔刑事責任?
11樓:長沙金龍律師
不正確,有因果關係不一定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果關係和刑事責任並不一定是對等的。比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
因果關係說的行為和結果的關聯性,是對事情發展的前因後果的判斷。
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則是對行為的合法性的判斷。如果合法的行為的,則不構成犯罪。
1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是,因為有的犯罪人主觀不存在過錯的 ,有可能他的行為和結果有因果關係 ,但是卻應該算意外事件,並且法律也有排除犯罪事由的規定:比如正當防衛等
13樓:明天就考試了
有的犯罪主體本身就不承擔刑事責任.
比如不滿14週歲,或者精神有問題的特殊人群.他們即使滿足所有犯罪構成,也不承擔刑事責任
14樓:路慢啊慢
只有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且行為人主觀上還有故意或過失的時候,才能令其負刑事責任。
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二者的關係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的關係是因果關係,因果關係僅僅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因果關係的判斷是客觀的,而刑事責任的判斷是主客觀相一致的。研究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與法益被侵害的狀態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而不是是否犯罪。
16樓:如之人兮
因果關係僅僅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因果關係的判斷是「客觀」的,而刑事責任的判斷是「主客觀相一致」的。
常見特殊因果關係的總結:
(1)勸人乘坐飛機、火車,他人因此死亡的:這種勸說行為不是刑法上的實行行為,因此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2)減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險的行為:這種行為沒有導致法益侵害的危險,因此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3)介入被害人的特殊體質的,因果關係不中斷。例如甲輕擊乙,但乙有腦梅毒瘤,竟然死亡。甲的行為與死的死亡有因果關係——但是,如果甲對乙的病不知情,則甲不必承擔刑事責任。
(4)因果關係的斷絕:甲毒打乙,乙3小時後會死亡,但2小時後發生**,乙被倒塌的房屋壓死。由於即使沒有甲的行為,乙也會在**中死亡,故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5)擇一的競合:甲、乙在未經通謀的情況下,同時射擊丙,均打中心臟。由於二人都擊中了丙,故二人的行為都與丙的死亡有因果關係。
(6)重疊的因果關係:甲、乙未經通謀,都給丙投毒,毒藥量均為致死量的60%,結果致丙死亡。由於二人的行為都對死亡結果發生了作用,因此二人的行為都與丙的死亡有因果關係。
(7)介入醫生的醫療過失呢,如果醫生存在重大醫療過失,並且死亡原因主要是由重大醫療過失造成的,那麼因果關係就中斷,醫生的行為成為死亡原因。如果醫生存在一般醫療過失,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仍然是前行為,那麼因果關係不中斷。
(8)可替代的充分條件:甲給丙的水壺中的水下毒後,乙又將丙的水壺鑽了個小孔,結果丙在沙漠中想喝水時,發現水已漏完,最後乾渴而死。
此時如何判斷呢?誰的行為直接造成了丙的死亡?是乙的行為!所以,乙的行為是丙死亡的原因。
(9)迫不得已的(不異常的)被害人的行為:甲把乙的衣服用火點著,乙不得不跳入河裡滅火,因此被淹死。此時,儘管是乙的行為導致了自己的死亡,仍然認為乙的死亡與甲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見犯罪)是負刑事責任的依據。犯罪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主觀方面存在故意或過失,犯罪客體和客觀方面要件必須是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刑事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並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已構成犯罪,行為人才應負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不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不危害社會,或者法律明文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則無刑事責任可言。例如,無責任能力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或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履行有益於社會的業務上的行為。
17樓:哈哈親愛的
刑法中的因果關係,研究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與法益被侵害的狀態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而不是是否犯罪。因為即使存在一定的行為,並且該行為引起了相應的結果,也不一定是犯罪。
而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因其對法益的侵害而應當承擔的責任,存在因果關係,不一定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承擔刑事責任,一定是因為有確定的因果關係。
18樓:匿名使用者
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的關係:刑法因果關係僅僅解決犯罪構成客觀要件中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關係的問題,具備該因果關係並不意味著行為已構成犯罪,還需結合犯罪構成其他三要件加以分析。
19樓:蔡儉聲錦
對於刑法因果關係和刑事責任的關係,概括起來主要存在如下幾種觀點:
1、在刑事司法工作中,研究和確定某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有無因果關係,對於解決某一行為人對於該危害結果應否負刑事責任問題,具有重要意義。查明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只是解決了可能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而按照刑法上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原則,雖有客觀上的因果關係,但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也是不能讓它負刑事責任的。
2、研究刑法因果關係的目的,主要在於確認構成要件的結果是由誰所實施的構成要件行為引起的,以便提供成立該種犯罪的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除了解決定罪問題之外,還要解決適當量刑的問題,非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對行為犯和未完成形態犯罪的刑事責任有一定的影響,要使這類犯罪的行為人對該結果擔負較重的刑事處罰,也要確認其行為與該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不能說不是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解決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為定罪量刑提供客觀依據,與提供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是完全一致的。
3、因果關係是為認定行為與結果服務的,一旦認定了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因果關係本身便不再起作用。確定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是由因果關係聯結起來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而不是因果關係本身,通說認為的因果關係是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是一種誤解,表現在將因果「關係」與因、果混為一談。
4、我國刑法學界在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的關係上,認為不能把因果關係問題與刑事責任問題混為一談。即使某一危害結果在客觀上確定是某人的行為造成的,但如行為人主觀上缺乏罪過,仍然不構成犯罪和使其負刑事責任。我們認為,對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關係的這種理解是存在缺陷的,實際上是把因果關係當成一個純客觀的行為事實。
因果關係作為客觀事實雖然只能是為刑事責任提供客觀基礎,但經過價值評判的刑法(犯罪)因果關係,應該直接導致刑事責任。
以上第一種觀點認為刑法因果關係不等同於刑事責任,刑法因果關係為行為人應否負刑事責任提供客觀基礎。第二種觀點也認為刑法因果關係提供成立犯罪的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與第一種觀點不同的是,該觀點同時認為,刑法因果關係除解決定罪問題外還要解決適當量刑的問題,一句話,即為定罪量刑提供客觀依據。第三種觀點認為因果關係本身並不反映刑事責任,其聯結起來的行為與結果才是確定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第四種觀點則認為,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的關係是:經過價值評判的刑法因果關係應該直接導致刑事責任。由此看來,大家對刑法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的關係問題分歧頗大,觀點針鋒相對,即使是同一類觀點的內部,也存在較大的認識差距。
20樓:♂騎著螞蟻
這個問題沒法說。看具體情況。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侵權責任中因果關係的認定?
21樓:華律網
因果關係是構成侵權的基礎要件,因果關係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為人對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因果關係的學說有必然因果關係說和相當因果關係學說,目前,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因果關係判斷理論採取的是相當因果關係學說,成立相當因果關係,即有因果關係。那麼,相當因果關係如何判斷呢?
根據相當因果關係學說,只要法官依照一般社會見解判斷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即行為通常能夠引起損害的發生,即可認定有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公式為:無此行為,雖不必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係。
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故,可以將相當因果關係理解為實際上通過「通常不發生」對條件因果關係的限縮,通過「通常發生」(通常)對必然因果關係的擴張。
相關關係往往不是因果關係,怎麼識別因果關係,請舉例這是道論述題
因為我是學生,所以我要學習。因為 所以就是因果關係 有哪些相關關係但不是因果關係的例子 因果關係bai 是a可能導致b 相關關係是,dua與b在某 zhi些方面或者某種程 dao度上有關聯。在邏輯上,專這是有區別的屬。舉例,好比你考上了清華大學,是否註定以後就必然是科學家?這隻能說,可能你會成為科學...
相關關係和因果關係的區分,因果關係和相關關係區別
變數之bai間除了函式關係 du因果關係 之zhi外,還有相關關係,但這dao種關係不能版用函式關係精確的表達出權來。或者說函式關係 因果關係 中的兩個變數之間 因和果 是一種確定性關係,例知正方形的面積和邊長。相關關係是一種非確定性關係,例如商品的銷售額和廣告費。純手工,樓主給個好評吧 因果關係和...
一道刑法問題關於介入因素三標準的因果關係問題見下
提問者和前面兩位回答者均不正確。提問者先入為主了。並不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結果加重犯。前面兩位回答者也試聽之。首先,題目中已經交代了是火災燒死的,這使得問題就簡單了,前一個行為對後一個行為並無影響,兩個行為兩個罪,數罪併罰 其次,你們所討論的情形是偷樑換柱改變了題幹問題的題目,即死亡不知道前面的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