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legal易法通
易法通解答:
事實婚姻通常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但是公開以夫妻民意同居生活或舉行了世俗結婚儀式,被群眾認為已經形成夫妻關係的一種共同生活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按事實婚姻處理。即在2023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即可認為事實婚姻。
因此,你哥們的情形不屬於事實婚姻,屬於同居關係。
2樓:金壇老莊
《婚姻法解釋一 》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3樓:
有證人證言等證據,可以認定事實婚姻。如果沒有特別的後果,認定事實婚姻並沒有什麼意義;如果有經濟問題發生,就需要就經濟問題進行交涉,提交相關證據
4樓:漢古禾光的夢
同居關係認定如果不專業,或證據不充分也是無法認定的,所以即便舉行了農村似的婚禮不拿結婚證婚姻如果不能證明長期生活,婚姻基本都是無效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一說了
請問法律上現在還有事實婚姻的說法嗎?
6樓:張亞敏律師
什麼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現在還有嗎?律師教您一招辨別!
7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法律上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只看結婚證,有結婚證的才算合法夫妻,所有沒有結婚證要趕快去民政局補辦,要不過一輩子也只算非法同居。
8樓:馬佳夢之高洋
有的。實際上有個關鍵的時間點就是2023年2月1。在此之前的是承認的。
在這之後,只要符合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並且只要補辦結婚證就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實婚姻時起算。否則是不承認的,只能視為同居關係。
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同等的權利義務,所以,孩子都是一樣的孩子,呵呵。
不明白請追問。
9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沒有了,94年以前未登記結婚但同居的稱事實婚姻,現在同居而不登記的都是非法同居,相互之間無夫妻權利義務。
10樓:張偉傑律師
現在法律上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3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現在法律規定還有事實婚姻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但事實婚姻效力至今不能排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一、2023年8月30日以前,承認事實婚姻。
二、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2月1日限制承認事實婚姻。
2023年《婚姻法》施行後,最高院於2023年8月30日《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事實婚姻是違法的,應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並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作了限制性的解釋。要求起訴時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和符合結婚的其他條件,而將那些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起訴時雙方或一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的,排除在事實婚姻關係以外,作為非法同居關係處理,至此我國司法機關開始限制性的承認事實婚姻關係。
《意見》第1條、第2條規定,在2023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實婚姻雙方在起訴時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則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在2023年3月15日以後事實婚姻雙方如同居時均符合法定條件,也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否則都認為是非法同居。該《意見》第4條規定,離婚後的雙方未履行復婚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認定為非法同居。(3)規定承認事實婚姻關係的最後期限於2023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條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係。
三、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28日,不承認事實婚姻。
四、2023年4月28日後,事實婚姻效力待定。
2023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後,其第八條規定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而對未補辦結婚姻登記的事實婚姻的效力卻沒有明確規定。
自2023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係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
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係為同居關係,不視為事實婚姻。
國家取消了事實婚姻的規定嗎?
12樓:日照四季陽光
我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但事實婚姻效力至今不能排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一、2023年8月30日以前,承認事實婚姻。二、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2月1日限制承認事實婚姻。
2023年《婚姻法》施行後,最高院於2023年8月30日《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事實婚姻是違法的,應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並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作了限制性的解釋。要求起訴時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和符合結婚的其他條件,而將那些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起訴時雙方或一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的,排除在事實婚姻關係以外,作為非法同居關係處理,至此我國司法機關開始限制性的承認事實婚姻關係。
《意見》第1條、第2條規定,在2023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實婚姻雙方在起訴時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則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在2023年3月15日以後事實婚姻雙方如同居時均符合法定條件,也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否則都認為是非法同居。該《意見》第4條規定,離婚後的雙方未履行復婚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認定為非法同居。(3)規定承認事實婚姻關係的最後期限於2023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條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係。
三、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28日,不承認事實婚姻。
四、2023年4月28日後,事實婚姻效力待定。
2023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後,其第八條規定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而對未補辦結婚姻登記的事實婚姻的效力卻沒有明確規定。
自2023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係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
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係為同居關係,不視為事實婚姻。
13樓:八三老人
新婚姻法規定2023年2月1日以後的事實婚姻不予保護。建議及時補辦結婚證明。
14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現在有錢找再多隻要不令證都沒有問題
15樓:涘西邊
早就已經沒有事實婚姻了。 事實婚姻不受保護!!!!
你值得這種情況,只有讓他們做登記!!。。。。。。。
但是,, 我們在司法解釋中有保護婦女的一些權益。。比如說:出現了你所設定的例子,「同居很多年且育有子女的男女他們」如果男方又更另外的女人結婚,這個男的 是可以認定 重婚 的、、、、。。。。
這裡強調一點,「同居很多年且育有子女的男女他們」不能完全表明純在民間上認知的「 事實婚姻」 。 還必須以 對外夫妻的名義同居。。。
16樓:珍珍的祕密
是的,從92年開始就取消了
現在法律還承認事實婚姻嗎
17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劉學品和張豔同村居住,兩人在高中畢業前確立了戀愛關係,並將此事告知父母,雙方父母均表同意,後兩人均未考上大學,於是便雙雙回家務農。2023年11月,劉學品和張豔即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次年,兩人舉行了結婚儀式,邀請朋友和同學參加,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後兩人感情惡化,遂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
問題:劉學品和張豔是事實婚姻嗎?
答:我國2023年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也規定: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因此,劉學品和張豔之間不是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
所謂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結合。由於種種原因,事實婚姻在現實中尤其是在農村中存在很多。
對事實婚姻而引起的糾紛,我國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區別對待。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分別規定:(1)202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施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既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2)202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2023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3)2023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使當地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也不能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有效,而只能以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從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國法律從2023年2月1日起便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說那時起,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起訴離婚的,即使當地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也不能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有效,而只能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本案中的劉學品和張豔是2023年11月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他們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只能是解除他們之間的非法同居關係,他們的財產只能按照各人所實際取得的份額分割,而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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