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捷昭懿
得罪了老闆,如果老闆比較小心眼,你還是離職比較好,不然老闆會給你穿小鞋的,如果老闆不在乎,就沒必要因為這事離職了,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主要看老闆的人品,和工作的前途。
2樓:聆聽拂語
得看是怎麼得罪的,嚴不嚴重,如果是忠言逆耳,只是拂了他的面子,那沒事,畢竟只能說你性子直。
但是,如果是因為自己的緣故,冒犯了老闆,我不覺得你能繼續呆的下去,因為肯定會有人給你使絆子,趁早打算吧。
3樓:碧玉
如果老闆沒有怨恨你,也沒有辭退你的想法,你就不需要離職,除非你想把老闆炒了,主動離職。
4樓:呸誒
如果你覺得還可以繼續待下去就不要辭職反正是根據你自己的感覺走唄但是我建議你最好辭職也得罪了領導,也許換一個單位處境會更好
5樓:
這要看老闆是否開通之人和你自己處境,一般情況下,聰明的老闆都不會計較職工的怨懟和前隙的。
6樓:
要離職的視情況而定,外面己找到工作的可先選擇離職,不然認人錯能改就改
7樓:明天會更好
離不離職不重要,重要的是能不能糾正錯誤,以後不犯
8樓:高高興興順其自然
得罪了老闆最好不要離職。
9樓:匿名使用者
**跌倒就在**爬起來,實力贏得尊重
如何與老闆說辭職?
10樓:樹桖珍
這個要分情況:
1。如果老闆平時對你還比較好的話,為了不傷害對方,你可以找一些因為個人身心原因而不能繼續工作的藉口,如我最近身體總感覺不舒服,去醫院檢查醫生說我應該經驗一段時間,但考慮到我離開的這段時間長短不定且公司的事務不能耽誤,只能向您申請辭職了或是其他一些你不願意離開而又無法抗拒的非主觀因素等;
2。如果你對公司已經沒有了留戀或是老闆對待你很差,那麼你完全可以理直氣壯的去辭職,因為你並不虧欠他什麼,當然,適度的委婉也是好的。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最關鍵看你的主觀動機是什麼,如果因為公司對你不仁,那你不必對他不義,大可坦然直接的說明原因離開。
但如果公司對你已經很好了,各方面待遇都比較優厚,但但你自己還覺得不夠,自己不滿足現狀的話,那就要委婉一些,尤其是給雙方都留一些餘地,畢竟做人要厚道,也說不定你以後還會和這個公司合作或是回到這個公司。
如果公司待遇一般,雖然公司對你也還可以,但為了自己更好的發展想離開,那就要委婉一些來辭職。
11樓:
很多人辭職的時候,因為許多原因,不願意告訴老闆他今後的真正的打算,但我想告訴你的是,如果你希望離職後依然能保持過去經營的人脈,那麼對於離職後的計劃最好不要隱瞞。當然,這並不是說你的計劃全都要告訴別人,而是將大致的方向告訴他就行了,像具體去了哪家公司,工資多少錢這些就不用告訴別人了。辭職最難的就是選理由。
辭職時,有兩個理由是不能選的,首先,就是不能說與工資有關的理由,不能說是因為錢給的太少了,所以要辭職。因為如果你說工資太少了,那老闆會說可以給你加錢,或是問你想要多少錢,這時你還要想著如何拒絕他,很麻煩,所以,不要選擇這個理由。而且,這個理由如果傳到新公司裡,新公司的人會認為你是因為工作能力差,工資漲不上去才辭職的,這對於你今後的發展非常不利。
其次,不要說同事的壞話,不要說是因為同事不好相處,所以才辭職。因為老闆和同事不會因為你的評價而改變他們的性格,他們只會覺得你太挑剔了,不好管理。辭職時,我們還要對公司和老闆表達一下感激之情。
比如說你可以談談這段時間你在公司學到了哪些東西,說說自己都有哪些成長,如果老闆人比較好,你和他談的比較順利,你還可以問問他你在工作方面還有哪些不足,讓他給你提些意見,這對你今後的工作和生活都會有很大的幫助,如果你和老闆之間的談話不太愉快,或者說他指責你對他對公司不忠誠,那你也不要去爭辯,因為你們的立場不一樣,他不會接受你的辯解。我們表達感謝,只是為了體現我們在職場上的專業性。記住,辭職就是辭職,不要因為老闆或同事拉感情、談到感情就拖泥帶水的,你只需要告知他們你今後大致的去處,然後選擇一個合適的理由,再表達一下你對公司、對領導、對同事的感激之情就行了
12樓:9仙児
由於社會的進步已經不像之前的那麼脆弱了,如果真在乎老闆的感受就不要說謊話,將來還能是朋友,坦誠相見好!
13樓:情愫說俗
找個理由很難嗎,現在社會說實話的都是傻瓜
14樓:教育創造無限可能
毅然決然型
在辭職大軍中總有一小部分人能夠做到「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般的灑脫。
這樣的職員一般總是對自己充滿信心,認為是金子總會發光的。
溫情脈脈型
老闆,對不起,在公司這麼長時間工作很努力,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感覺能力很有限,工作起來也很累,不再適合呆在這個行業,所以想離開,對不起。這辭職信,希望領導批准,接下來一個星期的時間會做好交接。明天就不過來了!
就這樣簡單!
15樓:海的笑聲太遼闊
直接說即可,這有什麼為難的呢。
16樓:伯長星
1。如果老闆平時對你還比較好的話,為了不傷害對方,你可以找一些因為個人身心原因而不能繼續工作的藉口,如我最近身體總感覺不舒服,去醫院檢查醫生說我應該經驗一段時間,但考慮到我離開的這段時間長短不定且公司的事務不能耽誤,只能向您申請辭職了或是其他一些你不願意離開而又無法抗拒的非主觀因素等;
該如何辭職,又不得罪老闆
17樓:呈擠死漢
辭職又不是什麼錯事,又有什麼好得罪的呢?你和老闆說因為家裡的原因要換工作唄,或者因為要搬家,離得遠不方便啥的,反正隨便找個理由辭了就可以,不行就直說!又不是什麼錯事,哪來的什麼得罪?
老闆如果真心為你好,你有了更好的前途也會為你高興的!人都是往上看的,不能因為老闆對你好你就不好意思辭職了!不能拿自己的前途開玩笑!!
18樓:
把辭職原因撤自己身上,這樣就行了,酌情寫
19樓:
首先要感謝老闆
然後要如實的說出自己真心的想法
如果你真的想離開最終一定會和老闆是站在對立面的,所以很多事情上無所謂了
其實,這種事情你簡單了 任何事都簡單了,沒有那麼複雜
20樓:獨行未知世界
直接就說父母年老,希望陪伴身邊敬孝 。沒有人可以阻止別人給父母敬孝吧
21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最好的方式,就是不帶情緒的離職,告知老闆要離職時要注意幾點:
不要當著大家的面,最好是跟老闆單獨約在辦公區會議室不要說公司的壞話和他的壞話
言簡意賅,找一些客觀的他不得不接受的原因(比如公司掙得實在太少,你就說特別的需要錢,想換個公司多掙錢;比如沒什麼發展,你就說這個環境已經很熟悉了,想闖一闖;但是別用懷孕這樣的理由,如果新公司背景調查,你就慘了)。
如果確實是想好了肯定要辭職,準備好電子版的辭職信,談話後就發給他(紙質的不行,他也許會跟你談話最後讓你收回)。
明確離職的時間,讓人家有準備開始招人。
如果你老闆還算是不錯,或者甚至是父母的朋友推薦的,有一定的關係,為了不得罪人,也要提前和相關的長輩說一聲,不要太沒有人情味了,該好好工作還是要做好工作,心不要浮躁,越是最後離職的時刻,越要做好,留下好口碑。
差不過就是這些吧,不清楚的可以私信。
祝你成功~
怎麼樣辭職不得罪老闆
2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是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和批准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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