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締約過失?是否能對對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2022-07-12 18:17:52 字數 5958 閱讀 6266

1樓:管律師

你好.一.締約過失是指當事人於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能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使他方當事人受到損害或者因當事人違反對他人的照顧和保護義務,使他方當事人受有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情形。

締約過失責任,又稱先契約責任,有的學者直接稱為締約過失。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概念,但國內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民法通則》第61條第1款就是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即「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42條也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其一,開發商有無責任,那首先我得知道意向書是怎麼寫的.雖然意向書沒有像合同那樣有強制力,但是其還是有一定的效力的,因為本身意向書就是為了簽定合同前的一個約定.

如果有規定了幾時該籤合同,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致使合同拖到那個時候籤而增加了契稅,這個時候你還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的.可以按締約過失責任來追償.如果沒有約定簽約的時間的話,這個就比較麻煩.

其二,你的錢已全部交完,按一般的做法是應該先簽合同再支付款項的.如果你們已按意向書履行義務,並且已完成義務,可以推定為合同早已成立並且你也已經履行完義務,可以認定對方為違約,而不是締約過失..這是從另外一個方面去看的.

其三,維護自憶的利益.你先可以跟開發商協商,不成,再請律師,起訴到法院吧.

具體的還看看購房意向書的內容,還有你們對當中的約定等等.

2樓:李建成律師

締約過失是指當事人於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能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使他方當事人受到損害或者因當事人違反對他人的照顧和保護義務,使他方當事人受有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情形。需要賠償直接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及賠償範圍是什麼?

3樓:雜思記

賠償範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

我國《合同法》第113 條對在合同責任情況下損害賠償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即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而對締約過失責任情況下的損害賠償範圍未作明確規定。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就存在一個執法尺度問題。我們從締約過失責任在成立基礎、要件、功能上與合同責任的不同,起碼可以認定二者在賠償範圍上是不同的。

合同責任造成的損失是履行利益損失,締約過失責任造成的損失應是一種信賴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損失一般亦應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其直接損失如締約費用、準備履行所支付的費用及其支付上述費用所失去的利息。

其間接損失為喪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

一般說來,在賠償範圍上,締約過失責任小於合同責任,因為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利益(履行利益)較信賴合同有效成立所帶來的利益(信賴利益)大。故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應以信賴利益為原則,以履行利益為限。

但在締約過失行為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或所有權時,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賠償範圍要包括侵害人身權或所有權造成的損失(維持利益),從而不發生以履行利益為限的問題。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實事求是,受害人有多大損失,有過錯的締約人就應賠償多大,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什麼叫締約過失損失

4樓:流浪詩人之海角

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遭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

構成由於締約過失責任採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其構成要件應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這兩個方面。具體來說,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為締結契約而接觸協商之際,已由原來的普通關係進入到一種特殊的關係(即信賴關係),雙方均應依誠實信用原則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為附隨義務,即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並破壞了締約關係,就構成了締約過失, 才有可能承擔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於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於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生信賴,即使已經支付了大量費用,這是因為締約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裡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並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並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沒有任何關係,這是因為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為承擔責任的條件,其落腳點在於行為的最終結果,而非行為的本身。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行為人的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為造成的。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在要求。

以上是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四要件間又是彼此聯絡的有機整體,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必須嚴格按照這四個構成要件來進行 。

舉例甲有套房子想出租,就登了尋租廣告;乙看到後,有租的意向。就跟甲聯絡。並說第二天與甲簽訂租賃合同,丙跟乙關係不好,知道乙要租房子,就也找到甲說,他也想租房子並且出價比乙高,但要後天才籤合同。

第二天,甲就推掉乙的請求,等第三天與丙籤合同。丙看到自己打擾乙的目的達到了,第三天就說也不要這房子了。這時,丙的行為就是締約過失!

若丙真的和甲簽訂了租賃合同,在合同期間,丙故意拖欠房租,經甲催告後,仍不還,這時,丙就構成違約行為。

5樓:在寶峰寺轉陀螺的榛子

締約過失責任,又稱先契約責任,有的學者直接稱為締約過失。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概念,但國內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民法通則》第61條第1款就是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即「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42條也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6樓:在安平橋憨笑的滿天星

一.締約過失是指當事人於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能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使他方當事人受到損害或者因當事人違反對他人的照顧和保護義務,使他方當事人受有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情形。 締約過失責任,又稱先契約責任,有的學者直接稱為締約過失。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概念,但國內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民法通則》第61條第1款就是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即「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法》第42條也規定: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

其一,開發商有無責任,那首先我得知道意向書是怎麼寫的.雖然意向書沒有像合同那樣有強制力,但是其還是有一定的效力的,因為本身意向書就是為了簽定合同前的一個約定.如果有規定了幾時該籤合同,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致使合同拖到那個時候籤而增加了契稅,這個時候你還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的.

可以按締約過失責任來追償.如果沒有約定簽約的時間的話,這個就比較麻煩. 其二,你的錢已全部交完,按一般的做法是應該先簽合同再支付款項的.

如果你們已按意向書履行義務,並且已完成義務,可以推定為合同早已成立並且你也已經履行完義務,可以認定對方為違約,而不是締約過失..這是從另外一個方面去看的. 其三,維護自憶的利益.

你先可以跟開發商協商,不成,再請律師,起訴到法院吧. 具體的還看看購房意向書的內容,還有你們對當中的約定等等.

締約過失責任及賠償範圍

7樓:匿名使用者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於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行為主要有以下四種型別:

第一種型別是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此處所說的「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

惡意必須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談判意圖,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目的和動機。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為構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第二種型別是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此種情況屬於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並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而且無論何種欺詐行為都具有兩個共同的特點:(1)欺詐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2)欺詐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

《民通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事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第三種型別是洩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祕密。所謂洩露是指將商業祕密透露給他人,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業祕密,以及向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其披露當然是違背權利人的意思的。所謂不正當使用是指未經授權而使用該祕密或將該祕密轉讓給他人。

如將商業祕密用於自己的生產經營,由自己直接利用商業祕密的使用價值的行為或狀態,或非法允許他人使用。無論行為人是否因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第四種型別是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種情形以外的違背先契約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過程中常表現為,一方當事人未盡到通知、協助、告知、照顧和義務等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的情形。

賠償範圍

1、 固有利益賠償範圍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權法共同保護的物件,它與正在締結的合同本身無關,它是相對獨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並得到履行也無法恢復,因而必須通過締約過失責任來予以救濟。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於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為最高限額問題。

   固有利益賠償範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基本內容一般應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的賠償。

此外致殘的還應包括殘疾人生活補償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損失、被扶養人扶養**喪失的損失等賠償,致死的還應包括喪葬費的損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扶養**喪失的損失等賠償。

2、信賴利益的賠償範圍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直接損失主要包括:1.締約費用,如為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

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5.

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間接損失主要包括:1.

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2.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4.

其他可得利益損失。並且筆者贊同對損失賠償的範圍作出更為具體的限制,即賠償的上限不得超過締約非過錯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銷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同時也不能超過合同成立及履行後所能獲得的利益。由於我國合同法沒有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範圍作出明確的規定,有待在以後的立法中予以改進。

締約過失與違約可同時設立嗎

不可以,一個以合同不成立為要件,一個以合同成立為要件。1.締約過失責任又叫做先合同責任或先契約責任,是指在締約過程中,締約當事人一方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締約過失責任只能發生在締約階段。締約過失責任是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責任,因此,它只能發生在合同的締結階段,而不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後。合...

請問過失是什麼意思,請問大家過失中的過是什麼意思謝謝

解釋 1.因疏忽而犯的錯誤 2.在法律上指應注意 能注意而不注意造成了危害,謂之過失 請問大家 過失 中的 過 是什麼意思?謝謝 1 無抄意的犯法或作惡行為 錯誤 bai fault mistake 過,罪愆也。du zhi說文 出入禁闥,補過拾遺。dao 史記 汲黯列傳 過則無憚改。論語 學而 夫...

是否是童子命,什麼是童子命?

童子命的查法 口訣 春秋寅子貴,冬夏卯未辰 金木馬 午 卯合,水火雞犬 酉戍 多 土命逢辰巳,童子定不錯。解釋 春季指農曆的立春之後到立夏日前止,即正月 二月和三月 夏季指農曆立夏之後到立秋之前日止,即農曆四到六月 秋季指農曆立秋之後到立冬日前,即農曆七到九月 冬季指立冬至立春日前的十至臘月。口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