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買賣不破租賃!!

2022-08-05 05:47:14 字數 4069 閱讀 4414

1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a可訴求b對自己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抵押在先,租憑在後,物權優於債權,先物權更優於後債權。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2樓:2007米克

如果抵押未經登記,需要分情況,屬於登記才生效的未經登記抵押合同不發生效力;屬於簽訂後生效的,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權的行使不能影響租賃的效力。

《擔保法》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3樓:匿名使用者

買賣不破租賃是說租賃後再進行買賣的租賃合同對於買方依然有效,而這種情況是b先行抵押,而租賃時未對a盡告知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請求b賠償損失!

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5樓: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2、《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起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6樓:人意何如我心

房屋先被出租後,房東賣房,新房主在原租賃期內不能以房屋換主人為由,撕毀原房主與租客簽訂的租賃合同。要想漲房租或收回房子,必須等原租賃到期。

相關法條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順帶說一句,與之相關的還有優先購買權,即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權優先購買該房屋。所以房東賣房前應有證據告知並徵求過承租人意見,是否願意以此**及條件購房

7樓:琴琴

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8樓:1順順順

合同法比如《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1]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民通意見》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買賣不破租賃是什麼意思?用通俗的話解釋下唄

9樓:秒懂百科

買賣不破租賃:適用於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租賃

10樓:黃麗律師

你好!簡單說就是a的房子租給b,後a把房子買給c,買賣過後,b的租賃繼續有效,c不能以其有所有權不讓b在原來約定的有效期內繼續租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說房屋產權人先將房屋出租出去,然後將房屋**,這時候購買人需要承繼出租關係,繼續與承租人之間履行租賃合同。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問題

12樓:高昂雄雞

首先要審查租賃的真實性,租賃合同是否10年簽訂,租金是按年支付還是10年租金已經提前全部支付,支付的形式是轉賬還是現金;如果是10年租金一次性預付,為什麼?合同原件,是否經得起對形成時間的鑑定?其次,銀行放貸,一般也要審查房屋現狀的,當時現狀如何?

既然是租賃,佔有的證據?以及租賃合同是否備案等。個人認為,一般都是在執行中的案外人異議階段對這些問題進行審查,由承租人提出其對房屋享有租賃權甚至租金已經支付等為由,提出案外人異議。

在案外人異議審查中,更多是審查真實性、合理性,至於是否備案並不重要。現實中可能99%的租賃合同都沒有備案,且租賃合同應該備案應該是一種管理型的規定,並不一定導致合同無效。只要承租人能提供非常充分的證據證明真實性,一般還是要認定租賃關係。

但是那種提前支付10年租金的說法,一般都是虛假的,經不起推敲,經不起詢問。最後,不管案外人異議如果裁定(就是成立或者駁回兩種可能),銀行或者承租人都可以起訴,最終通過訴訟解決。

13樓:慶民於

是的。樓主說的非常正確,租賃關係的存在在現行法規體系下就是出租登記備案。如果租賃關係成立後未去進行登記,按現行法規屬於違規,而違規行為是不屬於法律支援的行為。

則租賃關係不能影響銀行的處置做法。如有其他證據(收據、管理費等)有可能被法院授予優先購買權。

買賣不破租賃有沒有違反物權法定,理由是什麼?

14樓:法律快車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出現,突破了嚴格的合同相對性原則,確定了合同外第三人對合同內容的繼受義務。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勢必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這種法律效果因當事人在法律關係中地位不同而區別。出租人與受讓人除發生標的物所有權人地位的改變,受讓人也能取得出租人的地位,對於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進行概括承受,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雖不終止,但發生合同主體的變更,即在原租賃合同上發生受讓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15樓:人意何如我心

沒有,從學理上來說,物權包括佔有,使用,處分,收益四方面。而這四方面是可以分割給不同人享有。所以才有擔保物權,用益物權這些概念。

買賣不破租賃,只不過物權的佔有,收益等權利專案不在同一個人手上而已。

合法的租賃人,也是該房屋的用益物權人,並不是只有新房主才是唯一的物權人。

或者簡單的回答你,既然你也說「物權法定」,然而「買賣不破租賃」本身也是法律明確規定。這本身就是「物權法定」的一種。法律規定權利的內容及其界限。

民法中,買賣不破租賃是什麼意思,請舉例說說

16樓:匿名使用者

買賣不破租賃,指的是不動產租賃合同還沒有履行完畢,尚在租賃期中,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轉讓給他人,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但是,房屋的承受人(新的房屋所有人)必須繼續履行原來的房屋租賃合同直至合同期滿。

至於期滿後是不是還能續簽合同,那就需要租客和新房東繼續協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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