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律師你好,請問有沒有離婚後孩子歸一方,因年幼另一方代為照顧,如果有協議上應該怎樣寫

2022-09-24 20:12:22 字數 6368 閱讀 1975

1樓:劉大來律師

1、你是問我的嗎?

2、如果是雙方協議,想怎麼寫就怎麼寫。離婚協議不需要公證,這個在辦離婚手續時,在民政部門備案一份,也就相當於公證了,而且這效力要比公證的高,直接生效了。

3、這種情況可以約定孩子在幾歲-幾歲前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什麼時間支付女方孩子撫養費多少,多少歲-多少歲由男方撫養,女方是否需要付撫養費就可以。

4、不然,你上面說的那種情況,將孩子撫養權給男方,並由女方暫時代為照顧,這沒有任何意義。什麼叫撫養權,就是指孩子在誰一方撫養,誰就取得撫養權。撫養的方式之一,就是照顧孩子的生活和教育。

北京婚姻家庭 劉大來律師

2樓:天津市劉律師

離婚協議,需要在民政局登記,之後生效。

子女撫養其實是相當複雜的問題,可看多方面的條件,如子女生活環境、父母撫養能力等,如有可能可在訴前與律師面談,制定適當策略,以爭取達到你的要求(是爭取子女撫養權或是不要子女撫養權)。

3樓:穀子劉

您們雙方把商量好的事情,通過協議確定下來即可。

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不需要公證。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夫妻2人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只需要把你們夫妻之間的所有約定都寫進離婚協議裡,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去公證處公證的。

民政局的離婚協議,各方面條條框框的內容涵蓋很多的。你們只需要照著填協議內容,並把相關東西補充進去即可。

5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協商好後,擬一份協議,去當地的司法部分的公證處,公正一下就可以了。

您好劉律師,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必須歸一方所有嗎,有沒有孩子歸雙方共同撫養的?

6樓:劉大來律師

一方撫養,雙方輪流撫養都是可以的,以及怎麼付撫養費,以及是否需要對方承擔部分撫養費的問題,這些都在於協商,協商不成也可以在法院訴訟時提出自己的主張,讓法官裁決。

7樓:匿名使用者

撫養權雙方協商,跟哪一方共同生活都可,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視權。

8樓:匿名使用者

有啊,雖然離婚了,但孩子的監護權父母都有義務和責任的。也可以一人撫養。

9樓:栐邍綬絗伱

孩子可以歸一方撫養,也可以雙方共同撫養,但不能雙方都不扶養。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必須,這個你們夫妻可以協商。

11樓:小樓遺夢聽風雨

孩子的撫養權首先由父母雙方協商,可以單方撫養也可以雙方撫養。

若雙方撫養,需要明確約定好孩子輪流撫養的方式和時間,以及孩子醫療、教育等費用的承擔問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的主要因素是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不僅僅是經濟方面,還有孩子的感情、父母雙方有無惡習等,是需要綜合考慮的系統問題。

若單方撫養,另一方應該享有探視權,同時承擔一定的撫養費。撫養費一般按照月收入的30%左右承擔,但同樣需要考慮支付方的經濟能力和當地的經濟水平等因素。

12樓:司馬晟宇

孩子是可以由雙方一起撫養的。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以已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維持生活的主要**的,可給付至十六週歲;

2、在校的,給付至高中畢業。

劉律師您好,我諮詢下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

13樓:牝馬履冰

法院處理撫養權糾紛案的原則: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審判實踐中,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時,將綜合父母雙方的收入情況、撫養能力、責任心及是否存在不利於子女成長因素等多方面的情況去考慮。

1、雙方基本條件的證據,如從工作性質、工作收入、教育程度、生活習慣、有良好的思想品質等方面。

2、身體狀況方面的證據,如果對方有傳染性疾病,一般子女便不可以與對方異同生活;如果一方已經做了絕育手術不能再次生育,法官也會綜合考慮。

3、子女生活環境方面的證據。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中有一方居住在離學校比較近的地方,對子女入學最有利,這樣獲得子女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比較大。

4、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如果您和對方工作都比較忙,子女一直跟隨您或者對方的父母一起生活,因此子女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子女的您或者對方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也會對子女撫養權歸屬的重要方面。

5、子女的意見。法律明確規定對於十週歲以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爭議,法官應當訊問並尊重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將近十週歲,法院一般也會與子女就這個問題進行溝通,並作為參考因素之一。

你好劉律師:請問離婚後撫養權歸女方,女方有權遷小孩戶口和更改姓氏嗎?

14樓:北京劉輝律師

戶口可以遷走,改姓經另一方同意。

15樓:匿名使用者

遷戶口可以,改名字費勁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遷走孩子戶口,但是孩子更名必須經過親生父親同意才行。

17樓:糊塗人生

女方要徵得男方同意。

18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遷戶口!姓氏最好不要改!

你好劉律師:請問離婚後撫養權歸女方,女方有權遷小孩戶口和更改姓氏嗎? 40

19樓:錢晨成律師

您好。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離婚後,您依法取得孩子的撫養權,當然有權將小孩的戶口遷至與您一起。

另外,您有權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更改姓氏,但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需要父母同意,可能需要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建議您可以諮詢當地辦理戶籍登記的公安機關。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20樓:八三老人

可以,但是應徵求其父親的意願。

2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遷移戶口,但是小孩更名必須得到孩子的父母雙方同意才可以,一方無權更改

2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你帶上戶口本,身份證、離婚證、及孩子撫養權的證明去辦理就可以了。

遷戶口及改名字都很簡單的,

填表等審批就可以了,都是一式三份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應嗎

23樓:華律網

離婚協議書中除了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1、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撫養,即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3、財產處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等;4、其他事宜,如住房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辦理離婚登記後,備案於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即有法律效力,無需公證。

但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效力更強,公證處事代表國家行使公證權,也就是說離婚協議的內容經過了國家的認可。今後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實,否則法院一定會支援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如果為了避免以後有麻煩,最好還是能公證一下。

現實中,因為不少夫妻在離婚之前沒有搞清楚怎樣寫離婚協議書才有效,因而雖然簽訂了書面的離婚協議書,但因為內容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從而導致無效,這最終肯定還是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利益。

24樓:加百列

離婚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經過法定程式履行離婚登記手續,離婚才能完成,因此,只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離婚協議,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三項,即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其中關於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一、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係條款是無效的。

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就不能解除。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係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

《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這裡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

25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根據此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自由對雙方個人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約定,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則在雙方達成離婚合意時先簽訂的不是離婚協議書,而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約定,然後再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可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按照該協議處理。即使離婚訴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援,但是該協議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婚姻關係解除,可申請強制執行該協議中關於財產的部分。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擴充套件資料:

(1)離婚協議內容過於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子女撫養問題爭議不大,即使有爭議,也可以很容易通過法院解決。

但財產問題卻漏洞較大,「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致,並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

這樣,會產生兩種對立的觀點:

第一種,既然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

第二種,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專案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由於爭議較大,難以協商,因此,一般解決的方法只能訴諸法院。

(2)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於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等。一般情況下,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建立在簽訂時雙方已知對方財產情況下的意思表示,但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但根據這一條款,就極有可能失去了索要勝訴的機會,因此,該條款風險性較大。

(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並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週期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並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變更後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二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採取其他保險措施。

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託**人(包括律師)委託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託書必須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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