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後未達成協議賠償,可以辦死亡證嗎

2022-10-26 17:36:24 字數 5138 閱讀 8231

1樓:匿名使用者

辦理死亡證明書,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後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和發生爭議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的前提條件。

職工因為工傷死亡,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需要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經過協商沒有達成協議,應當辦理死亡證明書,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一旦不能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才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工傷死亡,與死亡賠償並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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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血刺朱雀

先申請工傷認定,認定完後再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結果要求賠償。

買了工傷保險由保險賠付,沒買的話由公司全額賠付。

沒有合同蒐集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工資單,工作服,證人證言,錄音等公司沒在一個月內申報,您可以再一年內自己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家屬都可以申請。

工傷可以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離職時還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從業人員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4樓:以文章和法律溫暖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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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工傷不是由用人單位進行認定的,而是由工傷管理部門進行認定,死者家屬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到管理部門申請工傷的認定。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非正常死亡: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車禍、工傷、煤氣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自殺等原因去世的人。非正常死亡者應由公安部門出據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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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商標註冊

因工死亡,應當由工傷保險**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而非用人單位支付,出現本案這種情況,應該是未申請工傷認定造成的,建議先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6樓:花小姐丶侾

滿意答案傻傻傻ァ傻子6級2012-02-11既然破產,你還能去找誰?賠款分工傷等級的,可有工傷鑑定書和工傷住院的一系列資料?現在人也死了、公司也破產了,即使找律師人家去告誰啊?

工商局也不可能、私企更沒法噢、拖到現在麻煩了這事,估計最後可能也就國家賠你點錢了! 追問: 那單位了破產了, 留下一塊地還沒拍賣,那塊地現在歸縣委裡面管,找縣委裡面說要等到把地拍賣了才給我家錢,那地現在也值好幾千萬的,就是怕縣委不給我家錢, 追問:

工傷鑑定和工傷住院的單據都有的,不過我爸爸在住院期間的醫藥費都是她他單位負責的 回答: 住院費當然他們負責,照你這麼說的話你爸應該是在單位破產後被迫出院的對吧!明陶,既然單位破產前你們沒有辦好這賠償款,那你現在也沒有辦法的,首先破產沒錢陪你,找到責任人人家也沒錢,既然有那塊地國家說了拍賣後給你錢,那你也就只有等了!

還有個問題,那是屬於國企還是私企?當初賠償下來是否法院強制執行?還是說強制執行後對方拖著沒有付錢給你?

補充: 還有就是賠款方現在人呢?他放棄幾千萬的地跑了?

7樓:匿名使用者

死者家屬應當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無法協商的死者家屬應當收集證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然後到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職工死亡,達成了賠償協議。職工配偶與子女要簽字,但老母親不簽字,可以嗎?

8樓:扇君十二少

站在滿意的這邊 先讓配偶、子女去簽好了 然後再告訴他母親 法律常以字句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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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楊律逗你玩

對方的人說如果不要這28萬,到最後一分錢也拿不到,作為家屬又想死者安息,我們又身在異地在某些方面很難堅持,但是基於工傷死亡賠償標準確實差了好大一截,如果法律是為了有錢人而設,那麼我們這些農民工又該如何得到應有的賠償,**也說贏了官司到時候拿不到錢會後悔,農民工豈不是沒有保障,這些工傷標準又有何意義呢?

對方說這樣的話一點也不希奇,但如果**相關工作人員也說這種話就有些不合適了。

在處理工傷案件中,這樣的話我聽的多了,一般情況下,如果差額不大且勞動者同意的話,接受調解也不錯,畢竟馬上就能拿到現錢,如果差額太多的話我也會告訴勞動者不要相信什麼所謂的“你要是不接受,到最後你一分錢也拿不到”的鬼話。如果對數額不滿意的話,不要輕意讓步。

建議你們委託律師來處理,畢竟律師是專業法律人士,更懂得如何維護委託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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