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逮捕怎麼處理,檢察院不批捕後公安怎麼處理

2022-11-08 06:41:52 字數 5393 閱讀 2040

1樓:

1,向市公安局法制辦或平度市**法制申請行政複議並請求國家賠償,賠償內容為非法拘捕的天數和令堂人身傷害的賠償如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等。

2,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申請行政賠償訴訟。賠償的內容是一樣。行政賠償訴訟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據,如醫院的醫療證明,派出所的人打人抓人等要有證據如證人等。

3,向市檢察院舉報民警非法拘禁。按照現行法律足以讓那些民警坐牢了。

一和二提出一項就行。也可以先用第一種辦法,不行再用第二種。第二種如果敗訴了,還可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上訴。

這兩種辦法都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當然路費得自己拿,如果請律師的話要用律師費。

2樓:

我認為要向當地人民檢察院申訴,撤銷逮捕令。

3樓:hey灬熊先森

逮捕沒有合理不合理一說,只有合法不合法,如果沒有逮捕令等相關檔案屬於非法逮捕,可以到法院上訴。

4樓:前山蘭

按照司法程式進行抗訴,法律會給你一個公道。鬧解決不了問題。

5樓:糞好臭

可以直接聘請律師,起訴他們,不過一般走正常流程,在國內不太容易。

6樓:柳暗花明

需要有證據證明是不合理的逮捕,然後起訴,事先最好先諮詢一下專業律師。

7樓:渾韋茂

還是走法律程式唄!如果你確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你有證據的情況下,你可以要求賠償

8樓:君哥爰生活

你說的如果是不合理的逮捕怎麼處理?如果是不合理的逮捕國家,有國家賠償法來包賠你。

9樓:檢訪夢

你好!應該找位律師走法律程式,該賠償的一定要賠償。

10樓:郭奕然

通過申述來給自己做主還自己的清白

11樓:盛開的九月菊花

不合理逮捕,你可以起訴,要求釋放人。

12樓:66創新

不合理逮捕,你可以提出上訴。要求精神賠償。

13樓:蒯竹

你感覺不合理,帶不?你那你就可以找律師。讓律師來給你打官司。

14樓:life肝帝

合法就行 法大於理的

嫌疑人對檢察院批准逮捕不服,怎麼辦?

15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嫌疑人對檢察院批准逮捕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如下:

1、第五百七十四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利害關係人對於辦理案件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行為,向該機關申 訴或者控告,對該機關作出的處理不服,或者該機關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辦理案件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對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未向辦理案件的機關申訴或者控告,或者辦理案件的機關在規定時間內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向辦理案件的機關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監督糾正。

對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外的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及時審查,依法處理。

2、第五百七十五條 對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中的違法行為的控告、申訴,以及對其他司法機關對控告、申訴的處理不服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由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

控告檢察部門對本院辦理案件中的違法行為的控告,應當及時審查辦理;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其他司法機關的處理不服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應當根 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時移送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或者監所檢察部門審查辦理。

審查辦理的部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以內提出審查意見。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三至五項的申訴,經審查認為需要偵查機關說明理由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說明理由,並在收到理由說明以後十五日以內提 出審查意見。

認為本院辦理案件中存在的違法情形屬實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予以糾正。認為有關司法機關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控告、申訴的處理不正確的,應當 報請檢察長批准後,通知有關司法機關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認為本院辦理案件中不存在控告反映的違法行為,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其他司法機關對控 告、申訴的處理正確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後,書面提出答覆意見及其理由,答覆控告人、申訴人。控告檢察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五日以內答覆。

擴充套件資料

受理申訴的範圍: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申訴包括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人民檢察院管轄申訴案件的具體範圍

一、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申訴。

二、縣級人民檢察院以外的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7日內提出的申訴;

3、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的申訴;

4、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申訴。

16樓:封疆大吏

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七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利害關係人對於辦理案件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行為,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對該機關作出的處理不服,或者該機關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辦理案件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對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傳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一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核實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為其指定居所後,應當製作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材料,送交監視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准犯罪嫌疑人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會見他人或者通訊的,批准前應當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七十五條規定:認為本院辦理案件中存在的違法情形屬實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予以糾正。認為有關司法機關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控告、申訴的處理不正確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後,通知有關司法機關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認為本院辦理案件中不存在控告反映的違法行為,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其他司法機關對控告、申訴的處理正確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後,書面提出答覆意見及其理由,答覆控告人、申訴人。控告檢察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五日以內答覆。

17樓:匿名使用者

嫌疑人對檢察院批准逮捕不服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七十四條 規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第五百七十四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利害關係人對於辦理案件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行為,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對該機關作出的處理不服,或者該機關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辦理案件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對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未向辦理案件的機關申訴或者控告,或者辦理案件的機關在規定時間內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向辦理案件的機關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監督糾正。

對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外的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及時審查,依法處理。

18樓:匿名使用者

宣讀逮捕證的時候就會一併告知犯罪嫌疑人有什麼合法權益,在多長時間內可以提出申訴

19樓:匿名使用者

向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院上級檢察院提出申請。

檢察院不批捕後公安怎麼處理

20樓:小揚說歷史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21樓:h醉聆煙濤

檢察院不批捕後的處理程式:

1、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拓展資料:

1、簡介

批准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片語,批准逮捕是一個程式工作,批准是檢察機關的許可權,逮捕一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的工作。

2、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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