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中有很多這樣的字眼,「有關」,那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出是什麼,那我們怎麼知道有關的是什麼內容呢

2022-11-28 15:26:20 字數 5136 閱讀 2189

1樓:匿名使用者

1全部有關是必要的,因為法律與法律之間的銜接不可能靠某一部法律完成,要知道,大陸法系的法律是一個邏輯嚴密的體系,每一部法律與其他法律的交叉部分,就需要有關這個詞解決了。實際生活中,這個有關所造成的問題需要靠法官和律師解決。因為法律的龐雜,普通人很難翻閱大量法規文獻。

但如果不用有關這個詞,那麼物權法既要嚴密又要精煉的話就是不可能的了,因為援引***的部門規章後就表明該條款直接的細化,很多東西都會涉及到。如果全都寫進去的話,物權法就得變成民法典了。

所以我國的立法既要嚴密又要精煉,就只能在有關規定上下定義。而這個有關規定的界定還需要看很多條例法令解釋等等,這就需要專業人員進行這項龐雜的工作了,因此才會有律師這個職業的出現,否則每個人都懂了,還要律師幹嗎?

2樓:周新偉律師

並不否認一部法律的出臺在多種因素的影響下,會有其不完備的地方,但立法機關更應有前瞻性,不至於在很短的時間內使一部新法失去作用,或者不停修改。

3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法律也是不斷髮展變化,可能新訂立法律,也可能涉及到的有多部法律,比如關於稅法的有關 包括稅法、稅收徵管、所得稅、等規定比較多,涉及到那一領域,你要到具體的領域找。因此這個不是簡單的法律漏洞就說明的。

物權法上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具體有哪幾條啊?

4樓:橙子橙子哇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關於房屋所有權的具體規定有以下幾條:

1、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3、第四十一條 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4、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5、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6、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7、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8、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9、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_物權法上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具體有以下幾條: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佈。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物權法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6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上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具體有哪幾條?無所有權。房屋所有權主要是根據國家的規定。在居住的時候,權利歸自己。

7樓:牽著你的手

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八條: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佈。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物權法有沒有一條不讓查寢室的規定,就是沒收手機之類的

8樓:鍾謙益律師

物權法沒有規定這麼細的問題,作為手機的所有權人,只有當你違法犯罪而且是司法機關才有權暫扣或沒收。

9樓:奮鬥的小夥兒

有,手機是個人財產,學校不能沒收。

10樓:1小魔女無敵

根據最新施行的《物權法》相關規定,學校無權依照學校規章制度沒收學生的電器,即便是違章電器,未經宿舍使用人許可/陪同的情況下,任何教職員更是無權擅入學生宿舍,因為學校在收取學生住宿費的同時,等同於轉讓宿舍的空間使用權,在此空間內,宿舍使用者的一切物品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護,除宿舍使用人之外,任何個人私自進入宿舍,都構成侵權

樓房外牆屬於個人還是開發商還是屬於哪?有明白的麻煩素的告訴下,有什麼明確條文規定沒?

11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第七十三條,其屬於公共區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12樓:子夜聽雨

根據《物權法》,外牆面屬於公共區域。

物權法的性質是私法:私法性質是基於民法的性質產生的;物權法所調整的基本內容仍是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

物權法是財產法;物權法是強行法;物權法是普通法;物權法是固有法。

基本原則是貫穿一部法律始終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國的立法和學理上,有確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則的習慣: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公示公信原則。

13樓:個人行家

根據《物權法》,外牆面屬於公共區域

在外牆鑽孔是安裝什麼東西?要是安裝空調室外機之類沒事,要是安裝招牌、廣告牌,必須到工商和城管部門報批手續

14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說的按物權法區分,是正確的,但是,你還是要去查詢原購房合同,合同中是否對房屋外牆的使用權有協議,外牆使用權作為被轉讓的公共區域,一般使用、處分權利要歸所有業主共同所有。

按照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規定「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部位時,應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而《物業管理條例》也規定了「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按你的說法,天然氣管道是作為公共利益設施安裝的,如果得到了你所在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同意,並有相關部門的審批,那麼你是無權阻止的。 但開發商說外牆屬於他們,除非當初合同中有明確約定,不然這個說法不成立。

全國各大城市中的樓房中有許多有架空層,但所有權之歸屬法律上沒有定論。物權法中也無明確規定。請提交。

15樓:只愛風晴雪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規劃內的架空層也是公共設施,屬於所有業主共有,和花園草坪樓頂道路等等是一個概念。

<物權法>第8條規定,其中"特別規定"是包含那些法律呢?

16樓:萌曉

你好,一、《物權法》第八條規定的是物權法的淵源問題。在《土管法》《礦產專資源法》等屬這些規定物權的法律中,《物權法》為基本法,其他法律為特別法。《物權法》不可能將全部物權型別或各種物權具體制度全部規定出來,所以特別法是發揮輔助和補充《物權法》的作用。

二、《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是規定「所有權的取得」,而《物權法》第106條至第116條是對該「所有權取得」的細化規定。從法律位階上講,《民法通則》是上位法、一般法,民事法律規範的基本法;《物權法》是《民法通則》的特別法。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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