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瀟瀟飛蝦米
如果這些錢都是登記以後贈與的,沒有指明只是贈與男方或者女方某一人的,很難界定為個人財產,沒有根據的話只能算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登記之前贈與男方或者女方某一人的,應該定為個人財產,但是還是應該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否則登記後存入銀行,沒有證據也很難界定。
根據你說的情況,酒席上收的錢是在登記後,而且一般來說親戚朋友也不會指名道姓就是給與哪一方的,所以一般都會定為共同財產。而男方出的彩禮和女方的陪嫁錢就要根據時間上的問題界定,很難界定也很複雜。如果雙方非要把這些錢分的一清二楚,雙方也都能互相理解的話,還是作個婚前財產公證吧。
但是在一般老百姓眼裡作這個財產公證是比較傷感情的。
還有不論存款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登記結婚後所得利息都算為夫妻共同財產。
2樓:廉昀殊
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勞動所得和他人的贈予和繼承,所以你所說的財產應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共同財產。若想排除,有以下辦法
男方父母給彩禮、自己父母給嫁妝的時候指明贈與女方。
沒有其他辦法 呵呵呵
4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在法律上各一半。要想分開只有另立協議書。道義上這些錢財夫妻間心中有數,拿走屬於自己的…對方良心是沒有異議的。
5樓:
結婚男方家所給的彩禮錢和自己父母所給的陪嫁錢,是指明瞭給你的,這是無法否認的,完全由你支配
至於辦酒朋友所出的禮錢,雖是因為你們結婚,但是如果有些人如你的親友是為了還你的人情的,也應該由你支配,同樣,男方的,由你老公支配的話,你也不要有什麼意見
至於以後你把錢給誰花,完全由你支配
6樓:不易遊客給予
當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啦。
7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以上所述的錢財是領取結婚證以後所得的,即均可視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哦!
8樓:匿名使用者
金錢由於很難舉證,一般都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孃家給女方的存款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9樓:機亦竹
婚後孃家給女方的存款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算。除非特意做出註明。哦,只要是確定婚姻關係的一切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0樓:帶著愛意走四方
我覺得如果孃家指明瞭給的存款是給女兒幹什麼用的,那在離婚時不能算作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是沒有說明用途的花,那就代表了給小夫妻等日常生活花費,那就可以看做是共同財產。
11樓:人教版初中生物檔案庫
婚後收入應該都是夫妻共有財產
不過如果有問題還是協商解決為好
一家人和諧相處最重要
千萬不要為了錢鬧意見
祝生活幸福,越來越好
12樓:黑甘蔗
孃家給女方的存款當然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13樓:需要崇拜
孃家陪嫁的錢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依照我國很多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父母給予女方陪嫁過來的嫁妝,應被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者屬於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該財產屬於女方父母贈與給女兒的財產,而並非是對(女兒)夫妻的共同贈與。
因此,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性質的情況下,依照民間風俗習慣解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也被解釋為包括「女方的嫁妝」在內。
女方陪嫁的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14樓:
您好!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女方陪嫁的錢也算是夫妻共同財產。謝謝閱讀!
陪嫁的錢算不算是婚後共同財產?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16樓:小學生兒子與爸爸日常
女方陪嫁的東西,離婚時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五項「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是對前述四項的補充,根據我們的民間婚俗一般情況下陪嫁的東西是對女方的贈與。因此陪嫁的東西一般認定為一方財產。根據你表述,應屬於婚前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離婚時,孩子還在哺乳期法院會認定撫養權歸女方,孩子較小時一般也會認定撫養權歸女方。你如果有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情況下,如何撫養孩子有你做主,但其父有探視權。你送給別人養的一定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才可以。
17樓:爵爺
如果女方父母轉送給女兒時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且沒有明確說是隻是送給女兒的,就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接受贈與所得所得的財產。依照《婚姻法》規定屬夫妻共同財產。
參考《婚姻法》第十七條
是否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陪嫁的錢算不算是婚後共同財產?
18樓:小學生兒子與爸爸日常
女方陪嫁的東西,離婚時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五項「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是對前述四項的補充,根據我們的民間婚俗一般情況下陪嫁的東西是對女方的贈與。因此陪嫁的東西一般認定為一方財產。根據你表述,應屬於婚前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離婚時,孩子還在哺乳期法院會認定撫養權歸女方,孩子較小時一般也會認定撫養權歸女方。你如果有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情況下,如何撫養孩子有你做主,但其父有探視權。你送給別人養的一定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才可以。
孃家陪送的錢在婚後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依據哪條法律?謝謝
19樓:影視小靈通兒
孃家陪嫁的錢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依照我國很多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父母給予女方陪嫁過來的嫁妝,應被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者屬於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該財產屬於女方父母贈與給女兒的財產,而並非是對(女兒)夫妻的共同贈與。
因此,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性質的情況下,依照民間風俗習慣解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也被解釋為包括「女方的嫁妝」在內。
20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是共有的
但是孃家明確表示是贈與女方的就不是共同財產
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1樓:鳳凰山脈北方的
這個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和繼承法)
22樓:新大道至簡
應認定為女方個人財產1:夫妻雙方對孃家陪送的錢有約定的(有協議書),按照約定;2:夫妻雙方對孃家陪送的錢無約定的,在結婚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為由女方所有;理由是:
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孃家陪送的嫁妝,應被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於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該財產屬於女方父母贈與給女兒的財產,而並非是對(女兒)夫妻的共同贈與。因此,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性質的情況下,依照民間風俗習慣解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應解釋為包括「女方的嫁妝」在內;這樣處理才不違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則和精神。3:
相關法律可看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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