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ls說錯了,並非事實婚姻,我記得我國的事實婚姻只承認94年以前以夫妻名義生活,而且當時具備結婚的合法要件(婚齡,非近親,非不能結婚的疾病,一夫一妻),是因為新婚姻法94年頒佈後廢除了事實婚姻這一制度。
後來的司法解釋說,這種情況需要補辦登記,所以現在,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補辦登記。否則就是按照同居關係處理,其實這樣也可以的,因為同居關係還是同居時間內獲得的財產共同共有,也就是說分割一般一人一半。
2樓:鴻門一劍
已經屬於事實婚姻了,受法律保護
這事男乙在外公開同居的話,犯重婚罪
現在離婚的話,女甲可以分得40萬的一半,如果有證據證明男的在外有女人的話,40萬女的可以多分
祝你好運
3樓:徐洪榮律師
不屬於事實婚姻關係,是同居關係,可以向法院起訴解除。
《婚姻法》司法解釋
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4樓:慕桖凌桖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你自己對照料著看吧。但從你的表述看,不具備事實婚姻。
財產可以分配,但要證明是你們共同生活期間產生,屬於你們共有。
法律諮詢·婚姻方面的 200
5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把a男a女的孩子判給a女,a女只是擁有孩子的撫養權,a男a女對孩子均有監護權。a男a女解決同居關係(94年2月以後,未領證,國家不承認事實婚姻),但a對孩子的支付撫養費的義務不變。
如a男與a女又以夫妻名義同居,又與b女領證,那麼a男涉嫌重婚罪。只要a女到法院去告a男,那麼有可能被法院定罪。如果b女不知情無罪,若知情,也可夠涉嫌犯罪。
6樓:小學生兒子與爸爸日常
a女的孩子,雖然是非婚生的,但作為子女享有同其他子女一樣的權利,有權要求a男盡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用,作為子女可以繼承a男的財產。
a女沒領取結婚證,其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共同生活期間如有財產糾紛的,也可以起訴要求自己的份額的。
a男如果在領取結婚證後,和其他人,比如a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有可能涉嫌重婚罪。
a男的母親天天來a女母親的家門來叫罵,建議立即報警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向法院申請禁止令。
7樓:青島律師牛南希
男方涉嫌重婚罪,可以報警要求追究男方重婚罪刑事責任。
a女可以起訴要求分割同居期間財產,a女的孩子可以向a男索要撫養費。
a男的母親來叫罵的話,可以報警。
8樓:一千年以後邂逅
如果a男和a女離婚後又和好,沒再去領新的結婚證,他倆之間的關係屬於同居關係,a男後來又和b女結婚,不違法。a女可以主張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來維護自己的權益。a女的孩子同樣也是a男的孩子,在之前離婚時應當由a男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來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
a男的母親天天來辱罵a女的母親是違法行為,侵犯了a女母親的人格尊嚴可以報警處理。
9樓:聽見幸福花開
首先男方和a女之間不存在合法婚姻,不受法律保護,既然沒有有效婚姻,那麼和別的女人登記結婚當然不需要讓s女知情。a女只能要求分割兩人在同居期間倆人共同購置的財產中a女出資的部分,孩子可以向男方主張支付撫養費,其他的就沒什麼了。至於上門罵大街,可以報警,或者揍到她媽也不認識,這種人就是欺軟怕硬的貨
10樓:風吹海泫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締結地(領取結婚證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如果當初在原告住所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那麼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權管轄。如果在被告住所地登記結婚的,被告可以向法院書面提出管轄權異議。
11樓:國暉律師事務所
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是什麼?在離婚案件中,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是: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因此,社會上很多人認為,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這種觀點不完全正確。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照因素,如果教條地僅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妥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如果當初在原告住所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那麼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如果在被告住所地登記結婚的,被告可以向法院書面提出管轄權異議。
13樓:hi一路陽光
a女可以要求分割,離婚後同居期間新產生的財產。至於孩子按照原來的判決執行。如果需要增加孩子的撫養費,可以另行起訴增加。
至於謾罵,可以讓派出所予以制止。警告,需要錄影證據
14樓:潘增飛
a女是後果自負,明知道不結婚登記是違法的還再次為之,後果自負吧。哪個孩子稱之為a女的孩子不恰當,難說他們兩個思想覺悟極高,沒有傳宗接代觀念呢,就是男方家的人,是男方家的根兒,還不能認祖歸宗就再等幾年,過了哺乳期就可以離開母親讓男方家養活大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1、a男與a女屬於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a男與b女因登記結婚屬於合法夫妻,受法律保護,故a男沒有觸犯法律。
2、財產問題:因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故雙方同居前的個人財產仍屬個人所有,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若證明不了是雙方的,財產登記在哪方名下,即屬那方的(包括房產)。
3、孩子問題:a男與a女的孩子雖為非婚生子女但也依法享有和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例如等a男死後繼承他的遺產。但由於a女與a男的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故a女無權繼承家產。
4、現在的處境對a女很不利,所以a女可以找社群居委會或當地婦聯幫忙調解與a男的財產糾紛,可以試著以孩子為中心打感情牌,請求他讓渡一部分分割財產的權利,把同居過程中的大部分財產都贈與a女。
5、a男的母親再鬧a女可以報警,讓警察處理,或者找當地居委會調解。
相關法條: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16081256
婚姻法律諮詢
16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出走下落不明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未滿兩年的離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達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對於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長短,法院均應受理,並應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式進行審理。」
你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法院公告送達後,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決。但判決結果並不是一定要判決離婚,人民法院還要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還應當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如果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蹤滿兩年的,人民法院會判決離婚;對於下落不明或失蹤未滿兩年,又沒有其它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人民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
另外,為避免出現其它糾紛,法院
1、只審理判決離婚事宜,而對夫妻共同財產既不做審查,也不做判決。 2、對財產做出明確判決,對下落不明當事人所享有的部分作為子女撫養費判給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
婚姻法律諮詢
17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你公公是不可能讓你帶著房子和兒子離開的,不然走法律上你也是一樣的什麼都拿不到,你兒子如果是三歲以上而你又沒有能力撫養他的話那法院是不可能將兒子判給你的。不然,你可以先說你不離婚,讓你公公將房產證上的名字寫上你的或者是你和你老公共有的,這樣你還可以分到房產,如果房產證上寫你兒子的名字,他的家人是一定不會讓你帶走兒子的,因為他們還要房子嘛。最好是寫上你和你老公共有的,這樣就算離婚你也還可以有房住。
只要你拿到他和別的女人同居的證據(最好是**這內的)你就有可以讓房子和兒子兼得。
18樓:支豫奚紅旭
你朋友丈夫屬於轉移財產,你朋友再次起訴離婚時可以追究他過錯責任
19樓:答基亓晴麗
想辦法查清對方的所有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他財產轉移了也要查清,這樣在離婚時就可以主張平分那些財產了,不然到離婚時,他表面上是個窮光蛋,你那他沒辦法的
婚姻法律諮詢(**等)
2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 男方之前的房子屬於男方自己的婚前財產,補償款屬於房屋財產的轉化,仍舊是他的個人財產,但是多分到的150平凡米的房子,就不是他的個人財產了,屬於婚後共同財產,租金是共同財產,離婚的話可以要求賠償
2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以上就是關於夫妻財產的基本規定,其中的第十七條規定的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第十八條是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第十九條是約定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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