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哎呀呀仙子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有兩年都沒考了,09年就算考,不會超過四分。
中外合營企業法只對章程內容進行規定,沒有對合同進行規定。
不管章程還是合同,都要符合中外合資企業法。
1,2都沒有問題
3似乎需要經過主管機關批准?記不清了。
4好像也不對,要設董事會,中方和外方分別擔任主要職位。
5明顯不對,後半句條件優惠不成立。
2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你應該很急 去律師事務所諮詢下吧~比在這裡浪費時間要好~
3樓:
第一問:合法。依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修訂)第十三條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按不同行業、不同情況,作不同的約定。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應當約定合營期限;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可以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在距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
審查批准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二問:必須確實是適合我國需要的和合營企業生產必須的先進技術裝置才能進口。依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修訂)第五條 合營企業各方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裝置,必須確實是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裝置。如果有意以落後的技術和裝置進行欺騙,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修訂)第二十四條 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裝置或者其他物料,應當是合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前款所指機器裝置或者其他物料的作價,不得高於同類機器裝置或者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
第三問:除董事會議通過外還需報審批機構批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修訂)第二十一條 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應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問:不合法,必須設立董事會。依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修訂)第六條 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陣列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並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修訂)第三十條 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
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
第五問:不合法,確切表述是「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題中表述排除了同等條件的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修訂)第二十條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4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這幾條合同條款都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發的法條》原文,你對照看一下
請法律高手解析 20
5樓:liang亮亮
吸毒人員被下告只書兩年強制戒毒,但吞東西戒毒所拒收。後來派出所放了他出去,請問以後派出所還會抓他進去繼續執行這兩年戒毒嗎
58題單選+20題多選(法律題,請法律高手幫幫忙)
關於一道行政法學的案例分析題,請高手幫忙
6樓:夏侯侯歌
1、張某夫婦在家看黃碟的行為不構成違法。因為在自家範圍內看黃碟屬於私人行為,沒有構成社會危害性,頂多會受到道德的譴責
2、派出所的查處屬於違法行為。(1)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民警入室調查需標明身份、出示收查證。(2)違反公正原則 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將張某夫婦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 (3)違反尊重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權
各位高手幫忙做個案例分析題目~萬分感謝~~~~~
7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1、小學生在校期間的學校承擔教育保護管理的責任,並且在本案中,學校老師在履行責任時存在明顯的過錯,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學校老師上課期間擅離職守,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從第二問來看,這道題你們老師的意思還是要監護人承擔一定責任的,那麼你可以引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給監護人多少派點責任。
2、沒有監護人的未成年人,應當首先確定監護人,然後再確定賠償的問題。確定監護人以後,首先從小光的個人財產中承擔相應的責任,個人財產不足的,由其被指定的監護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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