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對於一方名下的企業年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應當根據企業年金的性質,結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予以確定。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第7條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
第12條規定,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從以上規定可知,企業年金本質上屬於可期待的養老保險金,只有在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才可取得。
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目前並未達到退休年齡,不符合領取企業年金的條件,因此,你名下的企業年金不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疇。
2樓:企業律師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第7條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
第12條規定,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從以上規定可知,企業年金本質上屬於可期待的養老保險金,只有在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才可取得。
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目前並未達到退休年齡,不符合領取企業年金的條件,因此,你名下的企業年金不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疇。
但企業年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意味著你妻子無權要求你給予任何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3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山東威海市辦理離婚的案子裡涉及到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的是怎麼判的?是按共同財產來分,並且要求支付嗎
3樓:2007米克
法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共同財產,可以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公積金查詢出來,然後平分,雖然賬戶裡的錢不能取,但是可以由一方對另一方用其他現金予以補償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帳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從以上規定可知,企業年金本質上屬於可期待的養老保險金,只有在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才可取得,你目前並未達到退休年齡,不符合領取企業年金的條件,因此,你名下的企業年金不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疇但企業年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不等於你妻子無權要求你給予任何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3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夫妻離婚,公積金與企業年金可否分割
4樓:阿元
夫妻離婚時,公積金與企業年金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離婚後房產、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怎麼分配??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離婚協議約定,涉及房產分割的,那麼根據離婚協議裁定。
如果沒有離婚協議約定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進行平均分割,有孩子的一方可以定期向另一方索要撫養費至孩子成年為止。
類似公積金、保險金等財產由雙方協商,未達成協商結果的由法院進行公平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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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家庭困難能由兒媳婦和孩子來提出繼承遺產來改善生活)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親屬:配偶、子、女。不包含媳婦、女婿。
以lz所言,我比較贊成男方的態度並表示欽佩,我以能有這樣的兄長為榮,對妹妹尚且如此,對自己的愛人、孩子應該是更具有責任感的人,人窮不要緊,但是一定不要忘記了最重要的東西,那就是親情,作為一個兒子不能侍奉老人,而妹妹一直在照顧老人,作為兄長應該能做的也只能如此了。
奉勸樓主,不要衝動,這樣的男人可靠、可信,值得過一輩子,不要為了眼前的利益而放棄了更重要的財富就是感情。衝動是魔鬼,錢是王八蛋,花了還能賺,不要為了錢而放棄一切。
頂男方!
6樓:匿名使用者
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要分割。
分割財產時可協商,不能協商的,按有利於女方和子女的原則處理。
7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一般情況,結婚後婚前彩禮作為共同財產處理,不能要求退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8樓:夜雪
1、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是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2、關於房屋及其他財產的分配,還要參考離婚的原因,如一方有婚姻過錯(第三者、賭博、虐待家庭成員等),另一方可以多得到一些;如子女未成年,花銷大,一方不能提供足夠的贍養費,則與子女一起生活一方也可以多得到一些! 。。。。呵呵呵
9樓:冰城小律師
1、公積金、年金等婚姻存續期間的合法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
2、關於房屋及其他財產的分配,還要參考離婚的原因,如一方有婚姻過錯(第三者、賭博、虐待家庭成員等),另一方可以多得到一些;如子女未成年,花銷大,一方不能提供足夠的贍養費,則與子女一起生活一方也可以多得到一些!
10樓:匿名使用者
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是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家庭困難不能由兒媳婦和孩子來提出繼承遺產來改善生活首先老婆婆的遺產第一繼承人為父母、配偶、子女就是說在兒子沒有亡故的情況下媳婦孩子都無繼承權,男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放棄遺產繼承
法院採取一事一理,離婚歸離婚,遺產歸遺產,內容不實不能少判遺產
11樓:匿名使用者
★天津李律師(專業離婚律師):
孩子成年的話,不涉及撫養權的問題。如果房子是婚後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是平均分割的。後面的款項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都是夫妻共有財產。
律師應該深知當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條的堆砌,而是解決問題的方案。
李律師認為:無償提供法律諮詢是律師回饋社會的一種方式,律師辦理離婚案件應當以案結事了、不留隱患為目標。
離婚時忘了分企業年金離婚後要求再分可以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再分。只要企業年金是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可以到法院起訴進行分割,但是要對企業年金是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舉證。
13樓:heart美麗人生
應該可以,你還要起訴。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可以自發現之日起兩年內可以要求分割。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已經離婚多久了?
協議離婚在在財產問題上寫:無了。離婚2年多了還可以分割存續期間的公積金 養老險 企業年金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分割夫妻存續期間的公積金 養老險 企業年金
17樓:愛問蟲子
參見《婚姻法》 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夫妻取得的共同債權。
六、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以保持原狀為原則,價值懸殊時需要補齊差價。但是,如果雙方有約定,則遵從約定。
七、軍人部分復員費、轉業費
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八、禮金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九、約定不明或無法查實的財產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的,視為夫妻共同所有;難以查實確定財產所有權性質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舉證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注意:修訂後的婚姻法已經否定了婚前財產經過5-8年轉化為共同財產的規定,因此,婚前財產無論經過多長時間也不能自動轉化為共同財產了。
一方名下的企業年金是否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18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智慧財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裡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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