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公家規定,不得對員工拖欠工資,與任何形式的押金。
2、工作時間,入職**的日期為準。或者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日期。確立勞動僱傭關係後單位必須為員工辦理並交納社會保險等應繳納專案。如果沒有以上證明的話以工資條日期為準。
3、你除了得到自己贏得的工資以及福利以外,一般就不會有其他的。除非影響到正常生活或日後的工作,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讓單位給予相應的賠償。
4、沒有勞動合同屬於非法僱傭關係,只要能有上述相應的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即可。(工資單、銀行卡工資轉賬記錄,考勤卡等等)
5、違法的公司,你又在該公司服務滿一個月。你的表述應該,分為兩種情況:
a 公司僱傭關係違法,收集上述相關資料,申請勞動仲裁。保護自己應有的權利。
b 公司經營違法,那有可能涉及到刑法的範疇,暫不討論。
建議:看你的這些想法有點像是剛剛出來工作的新人,做人要腳踏實地,如果學歷、能力、經驗均稚嫩的情況下還是不應該好高騖遠。如果工資不高,來處理這樣的勞動糾紛,往往得不償失。
2樓:辛兒貝勒
1、你同事作為證人可以證明你是公司員工,但最好還有其他證據,正如你說的,錄音證據也行,基本上能證明你是公司員工,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能證明了;
2、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一般可以討回你的押金;如果不能討回,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正如其他解答所稱,你可以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社保;
4、如果你跟你同事聯合一起申請仲裁,勝算更大。
3樓:濰坊律師徐振才
屬於勞動爭議問題,可以蒐集相關證據到仲裁機構提起勞動仲裁,濰坊律師徐振才解答。
4樓:匿名使用者
1、證明勞動合同關係的證據有:勞動合同、工作證件、考勤記錄、考勤卡、工資單、保險以及在該公司工作期間籤的工作單等。
2、勞動法規定,超過一個月未籤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開始,工資雙倍計算。
3、去勞動局監察大隊舉報,勞動監察大隊核實情況後,會責成該公司返還你的工資。
4、勞動期間應當給予交保險。
5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指望跟你們老闆籤勞動合同.現在大多數員工想跟老闆籤合同,都是不現實的..
除非有的老闆怕員工跳槽的時候才會跟僱員籤合同.總之籤合同吃虧的是員工,不籤合同吃虧的還是員工.
至於考勤的證據.已經有不少人給你回帖了.
我可以補充的是,如果你們公司有監控系統,那也能成為證據.如果老闆不把監控資料調出來,責任在你們老闆一方.
至於錄音算不算是證據..其實在法庭上錄音成不了證據.除非你們老闆在當庭承認錄音是他自己.
6樓:匿名使用者
你談的問題並不複雜,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扣押你半個月的工資,依據該法84條規定,不但要返還你的工資,還要對其進行罰款。2、你所收集的證據已可以證明自已的主張。3、不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直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該部門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結果。
縱橫法律網 陳明勇律師
請律師打官司和勞動仲裁哪個好啊
7樓:韓飛律師
勞動案件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對於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才可以起訴到法院。
所以這不是由當事人選擇的,必須先通過勞動仲裁這個訴訟前的法定程式。
並且,勞動案件,勞動者可以不請當地律師,可以選擇由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
《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樓:易綠旋
至於你問的勞動仲裁和訴訟哪個好。你這個情況是必須要先仲裁的。何況仲裁是免費的,而且必須45天內結案。非常迅速。訴訟數月,一審二審,拖得人精疲力竭。
我試勞動仲裁院的,希望可以幫到你。
打勞動仲裁官司,可以自己打,萬一失敗以後再請律師打怎麼樣,
9樓:濟南程律師
建議一開始就請律師**為宜。
勞動爭議仲裁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會根據當事各方陳述、各方舉證等具體案情依法裁決,仲裁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及實踐仲裁經驗,往往非法律專業人員不具備此能力和專業知識。並且仲裁是需要一定的技巧的,比如證據的取捨、法庭陳述的技巧等。一旦出現當事人對已不利的陳述或者證據,尤其是在事實方面並結合證據情況,對已不利的事實就要固定,再想推翻就難了。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利的裁決後,只能向法院起訴,這時,因對已不利的事實及證據已經形成了,即使律師**訴訟,也可能較難推翻了。故應事先從仲裁階段就請律師**為宜。
10樓:匿名使用者
再請律師沒意義,仲裁了就完事,再打也白費勁。
11樓:
朋友 你要知道 律師的作用不僅僅是幫你出庭其實庭審辯論很簡單的 只要你證據充分 哪怕緘口不言你都能贏律師在官司中 最主要的作用 是指導你收集證據 告訴你 那些證據是對你有利的
所以 建議你打官司之前 就要諮詢律師如何收集證據 做足準備這樣一擊必殺式的去做事
如果你先自己仲裁 失敗了 就已經打草驚蛇了 再去收集證據 可就難了
倒時候 律師也是幫不了你的
就算是不服 去法院起訴 也是需要證據的
你沒有新的證據 法院是不會改判的
仲裁也需要律師嗎
12樓:在鳳陽山跳現代舞的雪梨
可以請律師也可以不請律師
程式1、受理
仲裁程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
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後,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2)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
(3)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
(4)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託許可權的授權委託書等有關材料;
(5)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詢其下落,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式進行;
(6)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託律師和其他**人進行仲裁活動。
2、組庭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
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後,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前提出迴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
若迴避事由在首次**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終結前提出。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3、**審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通知書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請求,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享有進行辯論和表述最後意見的權利。
(3)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紀律。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有自行和解的權利。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
在庭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已達成的調解協議書製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裁決書。
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共同約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鑑定費用由當事人預交。
4、裁決
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佈閉庭後,應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在裁決階段,雙方當事人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1)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仲裁庭就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先行裁決。
(2)在收到裁決書後的三十日內,當事人有權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的事項申請仲裁庭補正。
雙方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後,應當自覺履行仲裁裁決。
擴充套件資料
仲裁的適用範圍是指哪些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哪些糾紛不能以仲裁來解決,這就是我們通常講的「爭議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裡明確了三條原則:
一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
二是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
三是仲裁範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合同糾紛是在經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因訂立或履行各類經濟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包括國內、國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國內各類經濟合同糾紛、智慧財產權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和**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借貸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和海商糾紛等
還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國際**、國際**、國際投資、國際技術合作等方面的糾紛。
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由侵權行為引發的糾紛,這在產品質量責任和智慧財產權領域的侵權行為見之較多。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係,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
2、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於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仲裁法》還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也就是說解決這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這是因為,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雖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只能另作規定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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