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我是志安
民訴意見第58條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應通知其它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
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判決。
第183條,必要共同訴訟人在一審中沒參加訴訟的,二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上不列應當追加的當事人。
2樓:
經過兩審終審後,在審判監督程式中才發現一審、二審程式均遺漏了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樓:落葉
二樓正解,不放棄實體權利就應該追加進來,然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實在無法追加進來,只能認為調解不成,發回重審,不能直接做出缺席判決。
4樓:中顧網曲律師
您好,二審遺漏了必要共同訴訟人,則應通知其出庭應訴,該訴訟人不願參加訴訟也不願放棄實體權,經兩次傳訊未到庭,則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對於具有共同原告資格的人,法院在通知其參加訴訟後,其仍不願參加訴訟,法院應如何辦理?
5樓:牛朋偉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6樓:匿名使用者
按規定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關於必要共同訴訟人的追加
7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對必要共同訴訟人的追加及其程式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個重要程式問題,尤其是人民法院對在不同審判程式中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後的程式處理問題。對此,《民訴意見》作出了相應的具體規定。
《民訴意見》第58條規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以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民訴意見》第183條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當追加的當事人。 」
《民訴意見》第211條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
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
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法院對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的處理
在民事訴訟中,由於必要共同訴訟人之間存在不可分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了有利於對必要共同訴訟人一併作出合理的判決,必要共同訴訟人應當共同參加訴訟,也就是說,我國民事訴訟對於必要共同訴訟人確立了強制追加的制度,即只要遺漏了必要共同訴訟人,在一審程式中發現,可直接予以追加;在二審程式或者審判監督程式中發現,為了保證當事人上訴權的行使,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則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這裡的原審人民法院指原來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當然,在追加共同訴訟人時,原告放棄其實體權利的,則不予追加。
法院公報:法院如何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a01
8樓:天堂的烈火花語
您好, 由於在必要共同訴訟中,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一審理和判決,當事人只能一同起訴或應訴,否則當事人將不適格;所以在起訴或應訴時,如果有部分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就需要追加當事人。當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職權進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據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申請進行。根據《民訴意見》,如果在起訴時法院發現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應當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
但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願參加訴訟的,法院一般可以對其缺席判決;但對符合拘傳條件的被告,則可以通過拘傳強制其到庭參加訴訟。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9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規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10樓:沈笨笨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明確: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 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共同侵權必要共同訴訟對當事人的追加是怎樣的
11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 由於在必要共同訴訟中,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一審理和判決,當事人只能一同起訴或應訴,否則當事人將不適格;所以在起訴或應訴時,如果有部分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就需要追加當事人。
當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職權進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據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申請進行。根據《民訴意見》,如果在起訴時法院發現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應當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但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願參加訴訟的,法院一般可以對其缺席判決;但對符合拘傳條件的被告,則可以通過拘傳強制其到庭參加訴訟。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法院發現必要共同訴訟人是不是一定要追加
12樓:誠心為您諮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能否向法院申請追加第三人
13樓:諾諾百科
是可以的。原被告,及與案件審理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都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要求第三人蔘加訴訟。
對於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發現第三人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訴訟請求而沒有提起訴訟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應該依職權通知追加該第三人。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三人認為對當事人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雖無獨立的訴訟請求,但認為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厲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
原告申請追加。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發現遺漏了應該參加訴訟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該第三人蔘加訴訟。
被告申請追加,原告同意的可以追加。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發現原告遺漏了應該參加訴訟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該第三人蔘加訴訟,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視為已放棄對該第三人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發現原告遺漏了應該參加訴訟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依職權追加該第三人。
14樓:
案例:乙與丙簽訂承攬合同合同約定乙負責丙的某工程安裝,乙負責採購裝置材料,但是乙採購的裝置需要經丙認可。乙便與甲簽訂買賣合同購買裝置,丙在乙保留的買賣合同上簽字同意**,但是沒有在甲儲存的買賣合同上簽字。
丙現沒有付清乙工程款,乙沒有付清甲貨款。原告甲以買賣合同糾紛起訴被告乙要求乙支付貨款,而乙此時認為其是**丙進行貨物買賣,因此申請法院追加丙為共同被告,而甲並沒有申請追加丙為被告。法院依據乙的申請,以丙為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為由追加丙為被告。
法院能否依據被告的申請追加被告?回答一:法院處理案件的一個原則是不告不理。
原告作為訴訟的主動發起人,享有主張由誰承擔責任的權利。法院應根據原告的請求決定請求是否有理,是否應予支援。而被告作為訴訟的被動承受者,主張對原告之訴是否應承擔責任。
我認為對於被告申請追加的被告或第三人,法院應慎重處理。是同一法律關係,必須採加訴訟的當事人應予追加。否則容易造成濫列主體,混淆法律關係。
但在工作中,尤其是一審案件,如果未列某主體,二審認為應列,則會發回重申。風險較大。所以從實際出發,可以列上,經實體審理後,無責任主體可判其不承擔責任。
回答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從這一規定看,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成了法院的職權行為,追加的處分權、決定權不在當事人,而在法院。當然,這樣規定是否科學,是另一個方面的問題。實踐操作中,原告與被告均有可能要求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但是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當事人是否申請追加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式,並且也並不排除當事人申請的可能,無論原告申請還是被告申請,均不屬於訴訟法禁止的範圍,起決定權的還是法院。追加與否是法院的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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