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降央卓瑪的歌兒
你好啊!以夫妻的名義在一起生活。是可以的。
也是有明文規定的。這叫做事實婚姻呢。但是你必須是在沒有婚姻的基礎上,才能夠承認的。
也就是說你們在一起生活以前。和其他人沒有婚姻。這樣才承認為屬於事實婚姻。
2樓:曾憶楓
沒有,沒有登記結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範法的,所以法條民法典裡是沒有的。
3樓:豬豬
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以前的法律裡叫事實婚姻,超過多少年可以按婚姻法執行,但新的民法典裡取消了事實婚姻,所以既然都以夫妻名義同居了為什麼就不能登記呢,登記了就有法律保護了,所以新的民法典裡沒有了。
4樓:21世紀第一聖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而重婚包括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
5樓:在慧雲寺捉蟹的木棉
以夫妻各義同居生活民條民法典都有規定,必須持有國家核准準故結婚證書,才能合法同居生活,否則是非法同居是違法的。
6樓:帳號已登出
民法典裡好像沒有,如果兩個人不是合法的夫妻,只是名義上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7樓:別說愛我哈
你說的這種情況,以夫妻的名義進行統計。是否具備夫妻事實?其實這個在民法典裡面之前是沒有的。
之前的婚姻法裡面是有以夫妻的名義同居,那麼可以認定為是夫妻。但是現在新的民法典裡面是沒有這個的好像。
8樓:英子妮
七名一同級生活的法條民法典有嗎?當然有了,到時候要受處罰的,如果是國家幹部的話,要開除的。
9樓:晚霞夕照
原先有【事實婚姻】這一說大概從2023年以後就廢止啦!
10樓:九尾鬼龍
如果彼此都是未婚算是戀人同居,如果一方已婚那麼犯重婚罪。
民法典妻子與他人同居違法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已婚和其他人同居是屬於不道德行為,可慎唯以離羨孝野婚,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對當事人並沒有其他強制措施實現,無過錯方有權起訴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兄喊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12樓:律說律答
首先違反民法典婚姻編。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激裂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明悶閉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罩襪錯。
無過錯方還能要求過錯方損害賠償。
另外,如果在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具體表現包括在二人生的小孩的家長一方簽字,或者在醫院病情告知書上作為配偶簽字等。則可能涉嫌刑法上的重婚罪。
民法典妻子與他人同居違法嗎
13樓:創作者
妻子與他人同居違反相關法律。男方可以以該理由和女方協商離婚,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時,男方可以向女方索要離婚損害賠償。法律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和槐。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九十一念棚渣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仔悄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夫妻**義務
14樓:李穎
法律分析:1.當事人自願。
2.夫妻感情破裂且調解和好無效。
3.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4.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其他攔扒條件。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導致當事人婚姻關係解除。如:婚姻無效、婚姻可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碰衡悶。
夫妻應當互相笑彎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司法解釋
15樓:賈寶驊律師
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指的是,同居期間以夫妻之名,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以夫妻名義互稱,且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婚姻篇相關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界限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社會上一些沒有配偶的男女之間的同居行為有本質區別。如男女青年在戀愛中的試婚同居,符冊譽脊合法定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一些喪偶的老年人因考慮到子女、財產、身體、社會習俗州滲等因素,不以結婚為目的同居行為。這些同居雖也是男女間的婚外同居,違反了法定的結婚形式要件,但沒有違反一夫一妻制,尚不屬於《民法典》禁止的行為。
重婚也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不過重婚行為是有配偶者在與他人同居時,辦理了婚姻登記或對外以夫妻名義,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在與他人同居時,既不辦理婚姻登記,對外也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由此可以認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不以夫妻名義,這也是與重婚行為的重要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虛磨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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