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再婚的妻子是否享受組裡的土地財產款?

2024-12-22 20:10:13 字數 2864 閱讀 7117

1樓:鍾庭君

無論是頭婚還是再婚,只要是領過結婚證的,是農村戶口的遷入該村後,已經落戶這個組裡的,就有跟他們一樣的財產款待遇。反之則沒有了。民法典維護土地所有權人的歸屬權。

2樓:網友

覺得再婚妻子,有正式結婚證己嫁給這個男人,是可以享受組裡的土地財產款的。

3樓:網友

民法典婚姻法,再婚的妻子是否享受主裡的土地財產權?按照要求是可以的。

4樓:網友

可以的,只要戶口遷過來都可以享受土地政策。

5樓:36的腳呼你

明法典婚姻法最後的妻子是否享受組裡的土地財產款,這個是可以銷售的,因為國家有規定。

民法典再婚夫妻財產怎麼分配和繼承?

6樓:耿衛華

法律分析:不管是幾婚,在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都是由離婚夫妻協商分割,若不能協商一致皮御的,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處理。在分割的時候是按照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伏穗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燃廳巖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再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7樓:創作者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中婚前財產再婚妻子可以繼承嗎

8樓:任印好

民法典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權,男女再婚後,成立合法夫妻關係的,對婚前財產就享有繼承權,而且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丈夫去世後,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二婚妻子能繼承丈夫的遺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悶悉銷》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陸山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螞遊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婚前得到的土地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9樓:廖大林

法律分析:在婚前,一方已經購買,付清房款且擁有所有權的房子顯然屬於一方婚前財產。但如果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於埋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彎碰喊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吵鬧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再婚後雙方的各自房產算妻共同財產嗎

10樓:點行**

不算。夫妻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鍵漏頃,婚後財產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視為共同共有。所以,如果再婚房子是再婚前取得的,就是個人的財產,如稿陸果是再婚後購買的,則是有約從約,無約就是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搜高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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