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生活應不應該還在繼續?
1樓:戀
我覺得你那樣過著太累了!你老公就不會心疼下你!他又不工作他不曉得帶孩子蠻?
你也想像別的女的那樣需要人疼愛卅!o()^o 唉 我覺得是沒意義了!要活的那麼累的話還有什麼意思!
既然他們什麼都不做!那自己乙個人帶著孩子回孃家好了!離婚算了!
雖然那樣對孩子會有影響。可孩子的父親那麼沒用。還不如從新給寶寶找個有責任心的好父親!
至少有點能力的吧!就算那男的沒能力可他至少應該曉得努力。可他又不努力。
讓你受委屈!結婚了有孩子就變成這樣了,以前開始肯定也是對你很好吧!以為你現在有他孩子了就不會怎樣。
就不在乎你的感受了蠻!我都有點生氣!和他分了!
那樣自己也好過點!不然你在那個家以後的日子要怎麼過!趁現在自己還年輕去找個好好對自己的!
別在那樣過下去了!瀟灑的走掉!他們讓你受委屈 到時讓他們後悔那樣對你!
反正你好好想想。讓自己幸福就好!
2樓:柳暗花明
這樣的話你就要好好考慮下了,畢竟男人有錢與否只要是真心對你的,那麼你就是幸福的!他會為了你們的家去奮鬥去拼搏,我想你已經做的很好了,可是他們還那樣對你!你還年輕,要為自己的以後做好打算啊!
3樓:資料君
搞定他和她,同時記住你未婚。
4樓:海海
首先,你認為你和他結婚了,這個是主觀的意識,實際上你們沒有結婚登記,未婚生子。人,貴在知道肩上的責任,如果乙個男人不能給乙個女人豐足的生活,就是失敗的,更別說還要對你指責。你們都太年輕,路是自己走出來的,別埋怨,別抱怨,好好的和他談談,是不是應該為你們的將來考慮,而不是停留在現在的煩惱上,讓他和找份工作,這樣兩個人的日子就好過些。
別和婆婆吵架,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難處,畢竟她是你愛人的媽媽,也就是你的媽媽,女人 有了家庭或者說有了愛的人,那麼她就不是自己的了,是要去愛他的愛人,愛她愛人的家人的。
5樓:匿名使用者
自作孽。全家人的悲哀。
生活還要繼續前一句是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論你經歷了多少的痛苦與磨難,多少的傷心或失望,時間從未停止,生活還要繼續。
不管發生什麼,生活總要繼續過
7樓:子靜子的人
得失是常事,不必擔憂。
我們都只是芸芸眾生的其中一員,太過渺小了,總會為一些瑣事而憂愁。
得不到的,總在騷動,失去的,又無法挽回,兩手空空,心裡也是空的,從而為之感傷,左右搖擺。又或一點好運的降臨,我們就欣喜若狂。其實這些都沒有什麼,悲傷或快樂生活照舊的過不會因為什麼而停下。
王國維在《採桑子》中寫道。
人生只似風前絮,歡也零星。悲也零星。都作連江點點萍。」
人生幾多風雨,你是歡喜也好,悲傷也罷,都不過南柯一夢,既然如此,又何必在意一時得失。
莊子·田子方》中有個小故事,肩吾問孫叔敖:
你三次出任令尹卻不顯露出榮耀,後來,三次被罷官也沒有表現出憂愁的神色,總是這麼歡暢自適,你心裡到底轎手是怎麼想的?」
孫叔敖:我覺得官職爵祿的到來不必去推卻,它們的離去也不可以去阻止,這些得與失都不是出於我的自身,也就沒有憂愁的神色。」
時間轉瞬即逝,一時成敗得失,不必太在意,很多東西都不是我們能夠左右的,它該來的會來,該走的也無法挽留,世事無常,我所能做的就是看淡一些,不被它們所困擾,積極樂觀的處世。
無論經歷什麼都是對自己的歷練。
一位聽友說:
遇見你,我才明白愛情的模樣,可惜我們之間存在的距離太多。
你有你的星辰大海,我有我的暮雪千山,你我終究不是乙個世界的人,再糾纏下去也沒有意義。
雖然我現在還做不到完全放下,但我會學碼則著去接受緣分的安排」。
我們總是會遇到事與願違的事情,那些遲帆棚不甘和遺憾,但我們要學會接受,接受不完美的事物,才能遇見更好的自己,不要一味地執著於得不到的東西,你要相信一切自有安排,我們努力過,珍惜過,認真過就無需後悔。
不管發生什麼生活總要繼續下去,將得失,成敗,看得淡一些。擁有隨緣灑脫的心態。
愛上不該愛的人,應不應該繼續愛他
如果你不愛一個人,請放手,好讓別人有機會愛她。如果你愛的人放棄了你,請放開自己,好讓自己有機會愛別人 有的東西你再喜歡也不會屬於你的,有的東西你再留戀也註定要放棄的,人生中有許多種愛,但別讓愛成為一種傷害。人活著就要讓自己開心不是嗎 既然愛他會讓你和他都不開心 那又為何要堅持下去嘞 或許沒有他你會碰...
我這樣的情況,應不應該專插本
應該去讀復 的 1 首先本制科學歷是未 來社會的基本學歷,很多地方都有學歷限制,比如教師,公務員,國企招聘等。2 其次專插本屬於全日制大學,社會是非常認可的。除非經濟非常困難,需要立即工作賺錢。3 最後如果確實有足夠的信心,確定以後不打工,規劃好了就業方向,自己創業,不需要用學歷作為敲門磚來就業,就...
這樣辭退的員工應不應該賠償,公司這樣開除員工需要怎麼賠償?
關鍵看用工形式和你解僱理由 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僱,或者對方屬於非全日制用工而解僱的,可以不支付補償金 懷孕只是全日制用工的不能按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解僱,其他理由解僱也是合法的 建議看看勞動合同法第4章和第5章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