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頒佈後是否對之前的勞動合同有溯及力?

2025-01-09 20:45:09 字數 1379 閱讀 3484

1樓:網友

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最後倒數第二段的話。

2樓:網友

2008年1月1日前簽署的合同均有效。哪怕在2007年12月31日籤三個月的試用期也是有效的。

否則新法頒佈後,關於無固定期限合同不就亂套了麼。新法試用於08年簽署的合同。

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能溯及既往嗎?

3樓:韓飛

法不溯及既往,《勞動法》一直是用1994年7月5日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那一部,並沒有最新出臺。

只是有一部《勞動合同法》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勞動合同法》是對原有勞動法的完善和補充。

06年簽訂的合同,要分兩步,08年以前的就只能依據《勞動法》,08年以後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來維權。

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法不溯及既往,對於2008年之前的事項,當時沒有規定的,而後《勞動合同法》有新規定的,不可以溯及2008年之前部分。 例如,2008年之前關於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計算該類補償金年限時要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線。

4樓:網友

新法優於舊法,應適用現在的新勞動合同法。

5樓:ch哈哈

對勞動法來說,應該適用新法,但具體如何適用還要根據相應的實施細則與司法解釋。

勞動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的認定標準

6樓:網友

【合同履行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的情形: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舊的勞動法還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勞動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兩部法律所調整的關...

2008新勞動法,2025年最新勞動法

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所以,你這種勞動合同是按原來的規定及簽訂的內容執行。如果有約定違約金,那如果你符合違約金規定的情況,如果走人,這個錢是要交的。沒有規定工資 休假 福利合同是否有效,這個問題要分開來說 1 如果沒有約定工資,一...

新勞動法辭職,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