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婚後買房由女方父母出資買房,房產證。
上可以寫女方的名 ,但是只要是婚後的房產,房產證上即使只寫女方的名字,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房產證上只寫乙個人的名字是正確的,如果你再買房產的話。可以在寫對方的名字,這樣不會是二套房產重複 ,我12套房產重複買的話,貸款可能有點兒複雜 。
2樓:網友
房產證上可以寫女方乙個人的名字 ,因為這是女方父母 給自己的女兒買的房 ,但是女方可以和男方溝通一下 這樣夫妻比較好 ,我想男方肯定也是很高興的 ,還可以上公證處公證一下這是女方的房 。
3樓:網友
當然可以了,當然夫妻雙方要協商好,不要出現矛盾,因為只是單方父母出資,房產證可以只寫女方名字,男方沒條件反對,如果女方替男方考慮,也可以加上男方名字。
4樓:網友
可以的按照新的婚姻法就笄寫夫妻雙方的名字,以後離婚了男方也沒有權利得到房子,最好先辦一張公證,說明父母出錢買的房子最給女兒乙個人的,女婿無權分割這套房子。
5樓:知足常樂
可以,最好先辦一張公證,說明父母出錢買的房子是給女兒乙個人的。這樣萬一以後女兒女婿婚變,女婿無權分割這套房子。
6樓:網友
應該這樣操作才行,婚後妻買房,由女方父母出資買,房產證才能可以只寫女方名字,雖然只有女方名字,但是算夫妻共有財產,希望對你有幫助。
7樓:繁星點點下絮語
可以的,既然是女方父母出資並且父母同意的情況,可以只寫女方名字。但最好也跟男方商量一下和說清楚,以取得他的理解。
8樓:瓜籽仔
完全可以,誰出資誰就是戶主,但若是男方不顧尊嚴要求新增名字,也是可以商量的,反正一切事宜都該有商有量,畢竟結婚是人生頭等大事,切莫因一些小事而鬧大。
9樓:樂桑吻
這房產證可以只寫女方名字,因為是女方父母全款買送給女兒,所以房產證可以只寫女方名字。
10樓:上邪風月
可以,不過最好讓女方父母寫乙個出資購房的證明,夫妻一起簽字,那麼說明這錢是女方 父母出資的。如果不寫出資購房證明,那麼房產證屬於婚後財產,這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當然主要看你們怎麼協商了。
11樓:網友
這種情況,在買房時完全可以寫女方乙個人的名字,因為男方分文沒出,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2樓:是閃閃呀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全款買房,屬於個人財產。所以,可以只寫女兒的名字。
13樓:秦勤勞致富
夫妻一方出資買房,房產證上只寫一方的姓名,有的為了夫妻感情寫上兩人姓名,仍屬於個人財產。
14樓:所隨
當然是可以的,這個就看夫妻雙方如何商議了吧。
15樓:知道
夫妻買房子可以只寫一方名字嗎?
婚前男方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6樓:家理事務所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加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首先應明確1、婚前男方父母全款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應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男方一方的個人財產。2、如男方父母全款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則應視為對於男女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如婚前父母全款出資購房,登記在男方名下,男方在婚後房產證加女方名字的行為屬於男方對於女方的贈與行為,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後,贈與完成,該房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婚後男方只是承諾女方要加上其名字,在沒有變更不動產變更登記前,男方都可以反悔,不動產以登記作為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必要條件,未變更登記手續,贈與未實際完成,此時無法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不動產以,贈與房產需要及時變更不動產登記。
參考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買房,女方要求加上名字,這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7樓:愛尚時尚的搭配技巧
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譬如首先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買房,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且該房產屬於男方私人財產,並非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是婚後一方的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屬於對子女的個人贈與,而不是對夫妻的贈與,該房產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房產。在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中,第7條是關於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的子女的名下的可以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如果已經登記了女方的姓名,應該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是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是出資的,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予,但男方父母明確表示有贈與一方的除外。
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的話,就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根據最高法院對離婚案件的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需要當事人舉出有力的證據,如果沒能舉出有力證據,而法院又無法查實,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後男方父母為子女買房一般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是父母也可以對這部分的出資主張債權,要求夫妻的返還,但如果有證據證明是贈予的除外。
根據房產歸屬問題也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父母在婚後全款出資,而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父母對一方的贈予,則該房產屬於個人財產而非夫妻的共同財產。第二種情況是父母部分出資,而剩餘的房款是由夫妻雙方的共同支付。那麼出資的父母就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沒辦法決定是將房屋贈予自己的子女,還是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父母部分出資時只能決定出資的份額贈與何方,而出資部分將認定是向自己子女的贈予。
18樓:巨集盛
肯定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啊,因為這個房子也在自己的孩子身上,和夫妻沒有任何關係。
19樓:安妮的心動錄目
我認為這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上面已經有了對方的名字,而且這個房子就是兩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20樓:劉心安兒
是的,是因為在房產證上面寫的是兩個人的名字,所以這個房產也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男方父母出資買房寫女方名字嗎
21樓:徐冰蘭
法律分析:一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經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宣告,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攜搜的共同財產,歸山隱悄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逗渣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結婚後女方父母出資買房,房產證寫女兒的名字,怎樣證明是個人財產
22樓:家與家事務所
您好。房產是父母婚後出資買的,登記在女兒的名下,父母可以與女兒簽訂乙份贈與協議,協議中寫明是贈與女兒一人的。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結婚後女方父母出資買房,房產證寫女兒的名字,怎樣證明是個人財產?
23樓:孤獨的原則
<>婚姻是兩個人愛情最高階的見證,從你儂我儂的戀愛到買房買車的婚禮,都是兩個人攜手走過最美好的回憶,一輩子唯一穿著白紗走向心愛的人,這個過程是走過最長的路,從乙個懵懵懂懂的女孩變成了操持家務的女人!<>
父母奮鬥一輩子都是為了孩子,在孩子結婚的那一刻,父母除了激動還有心酸,自己捧在手心的寶貝成為了別人家的媳婦,以後不能經常回家,不能在父母的身旁撒嬌了,自己寵大的姑娘成為他人的人婦,以後成為人母,害怕她在人家受委屈,父母拿出畢生積蓄為女兒買套房子,然女兒在婆婆家日子能過的好一點,讓婆家看重一點不受委屈!<>
可是這個房產證。
屬於婚後買的,寫女兒名字會不會在意外情況下成為公共財產被分割呢!父母的擔心也是有道理的,現在的社會物慾橫流,人越來越控制不了自己的慾望,在慾望面前喪失理智和冷靜,從而導致妻離子散家破人亡,而最壞的結果就是分割財產,有的家庭女人在家辛辛苦苦扮演著賢妻良母操持家務,最後落得乙個淨身出戶。
的結果,什麼都沒落到,連看孩子的資格都沒有,家也沒有了,孩子也看不了,最後被逼的走上絕路!所以現在很多人結婚要求在婚房上寫上雙方的名字,這也是對愛人的一種保證和保護,如果是婚後父母贈與女兒的財產,可以去公證處。
公證一下,也可以寫乙個著證明,證明房產證上註明女方單獨所有的,不屬於贈與房產,公正是為了避免以後出現的財產糾紛,因為感情這個東西是最琢磨不透,變幻莫測的,前一刻兩個人愛的死去活來彷彿離開你就活不下去了,後一刻就是拳腳相加,看見你就煩,所以公共是為了以後少走法律途徑的彎道!
24樓:創作者
可以提供房產證,或者是通過相關的手續憑證進行證明,畢竟個人財產也是有相關的規定的。
25樓:今天退休了嗎
在買房子的時候,首付的錢一定要從女方的父母銀行卡里面出,這樣就可以證明是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6樓:王祿
可以寫乙份贈與協議,父母雙方是把這個錢財贈予給女兒的,這樣的話是屬於女兒的私有財產。
婚後女方父母出資買房寫女方的名字
27樓:任永順
不屬於。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經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宣告,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當然,如果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此可見,我國《民法典》及有關司法解釋對共同財產範圍進行了明文規定,像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寫一方名字的,應該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不算做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這種房子不參與到分割中。如果是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的,不管是房產證登記的是誰的名字,都應該算作婚後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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