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掌心和腳心的痣
離婚了,民法典關於家務勞動的價值也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的。該案例在我國是有法律規定的。《民法典》意在補償離婚中付出更多的一方,讓更多承擔了撫育子女、照料老年、協助另一方工作等義務的一方,在離婚訴訟中獲得傾斜性的補償,這是在夫妻平等、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做出的微調,並不是「家務有償化」,一些網友將這樣的補償類比保姆的工資標準,這本身是不合適的,是一種歪樓。
一、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浙江中銘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蘇迪亞是杭州市上城區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日常工作中接觸過很多因家務糾紛導致離婚的案件,「像有的全職太太包攬了所有家務,可一吵架,丈夫就覺得妻子是花自己的錢,這讓妻子覺得很委屈。更常見的情況是,很多女性既要工作又要承擔大部分家務及養育孩子的責任,一旦家裡物品凌亂或孩子生病了,有的丈夫就會指責妻子做事不力。
蘇迪亞說,因為家務糾紛引發矛盾最終婚姻解體的案件並很多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使得家務勞動的價值在法律層面得到更廣泛地承認和尊重。」
二、不同的案例可以自由裁量。有律師透露,民法典對此作出了乙個明確的規定,為家庭付出的一方有權要求補償的,雖然法律並沒有要求補償的金額,然而在不同案件當中,可以由法官根據不同的案情,作出乙個自由的裁量。
三、可以金錢賠償給家務勞動承擔較多的一方。有關王某的家務補償請求,法院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綜合考慮雙方結婚時間、雙方所述生活情況等,判決陳某給付王某家務補償款5萬元。
2樓:你到底敢不敢
一般都是根據日常的家庭保姆的**去定價錢,再加上工作時間才能確定最後的這個勞動價值。
民法典離婚家務補償怎麼計算
3樓:李紅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離婚後家務補償的演算法為首先應當由雙方協商決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家務補償是指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具體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察核孝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敗稿管理、使用方所有氏首;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支援離婚主張家務勞動補償,家務勞動該如何證明?
4樓:好的情感需要互相成全
根據民法的規定,在雙方離婚時,如果女性一方一直在家裡面做全職女性,那麼離婚的時候理應要求另一半支付一定的補償。雖然這一資訊的公佈對於女性來講保障了基本權利,但是很多人質疑在家裡面勞動該通過什麼方式能夠證明呢?雖然這一類的細節確實無法具體金額補償,但是法院會通過夫妻雙方結婚的時間以及生活具體情況來斟酌。
要知道清官難斷家務事,雖然在離婚之後不可能細微到生活中的柴公尺油鹽來給予補償,但是民法典。
這一決策的實施也是旨在保護女性的權益。<>
全職女性的弱勢可能在有些大男子主義。
的人士看來,女性選擇退讓事業來回歸家庭照顧孩子本就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就現在這個社會來講,女性也可以在世界上打拼,女性在職場上發揮出來的作用並不是男性弱。而女性組建家庭之後之所以選擇退讓家庭,主要是因為孩子沒辦法照顧,不想錯失孩子的成長瞬間選擇犧牲自己。此外,男性的職業生涯。
比女性的時間相對於講要長一些,過於無奈之下,所以大多數女性只能退讓。如果男效能夠多尊重女性的退讓,理解女性在家庭中付出的不容易,那麼婚姻生活。
可以和諧完美的相處下去。<>
相反,如果丈夫覺得自己全當全職媽媽的妻子,隨著時間的遞增變得逐漸脫離社會、一無是處,開始各種嫌棄,那麼這樣的家庭一定也存在不久。對於這些全是媽媽來講是非常不公平的,全職女性為了愛選擇退讓,等到孩子長大之後想要重回社會也是非常難的。畢竟與社會脫離時間過久,一時間重新適應高強度工作,很多人都沒辦法適應。
而且現在很多企業不能夠接納全職媽媽,一方面是因為他們與社會脫離的時間過久,另一方面也主要是因為家裡面的孩子和家庭讓很多女性被束縛住,她們很有可能隨時都有事情要請假。考慮到種種麻煩,所以很多用人單位都希望招聘未婚女性或者是家裡面有強而有力後盾的已婚女性。<>
女人們並不是不知道自己作為全職媽媽之後究竟會面臨什麼樣的困境,但是沒辦法,為了孩子,為了自己的家庭只能選擇退讓,這種退讓是值得尊重和珍惜的。如果僅僅是因為自己的全職妻子而選擇離婚,那麼離婚之後不僅要分割共同財產,而且補償一定的物質損失,是男方應該做的事情。
5樓:愛其幼
一種是慣性證明,就是平常家務都是你做的那就可以認定你可以獲得補償,另一種是證據證明,可以讓對方在證明書上簽字同意是你在做家務。
6樓:葡萄味的水呀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在離婚的時候如果女方沒有工作一直在家當全職太太,在離婚的時候就能夠讓另一半來賠償自己。
7樓:你到底敢不敢
應該是家裡邊人證明或者是自己家裡有安裝監控的那種,都是可以證明出來的,不過也挺難,並不是所有的家庭都這樣。
8樓:呂小鳴
看雙方誰在家裡的時間來證明,家庭主婦在家裡勞動的時間肯定比丈夫要多。還有一點就是根據家裡邊安裝的監控攝像頭來證明。
9樓:炸毛吉娃娃
一直在家裡做全職或者法院會通過夫妻雙方結婚時間以及具體生活情況來決定。
10樓:帳號已登出
可以由證人來證明,老公或者保姆能配合的話是最好,然後就是證據,證明自己這些家務是自己做的,有指紋的話也就可以當作證物。
民法典支援離婚主張家務勞動補償,這樣更加公平嗎?
11樓:我還然
近些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會生產結構也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女性對男性的依賴程度也大大降低,花花的世界也讓很多人眼花繚亂,所以人們的離婚率也大大提高。針對人們離婚後各種所得的糾紛問題,民法典支援離婚主張家務勞動補償,這樣更加公平嗎?在我個人看來這樣是非常合理的,因為在中華民族的血統裡女人一般結婚後都會在家照顧孩子和服侍老人,男人則在外掙錢養家,但是女人在家謹逗包攬了各種家務其實是非常辛苦的,如果離婚的話男人應當視情況給予對方一定的家務勞動補償。
一、做家務真的可能比在外上班累很多
現在很多新式婚姻倡導男女都要「上得廳堂下得廚房」,很多男性也已改前輩們的習俗做起了家務,女人也走進了職場和男人一樣實現自己的價值,男人們體會到了媳婦做家務的不容易,女人也知曉了老公在外的辛苦。所以很多夫妻只有雙方互換角色生活一段時間後才能感同身受 ,很多男人終於體會到了做家務的煩惱和辛苦,於是開始心疼自己的老婆,老婆也懂男人在外的不易,兩人相互理解相互扶持終於在苦澀的生活在熬出糖來。
二、處於道德和多年的感情也應該在離婚的時候給予對方一定的家務補償
每個家庭主婦在結婚之前都是像公主一樣美麗,也都是爸爸媽媽的心頭肉,但是結婚生子後她們一改往常的僑情,變得堅強不已,為了她們的孩子和她們愛的男人,她們每天操勞家務,家人嚐到了溫暖,但她們卻把自己熬成了「黃臉婆」。如果此時男人在外面混的風生水起後嫌棄自己的老婆想要離婚甚至在外面亂搞的話,妻子就等於用自己多年的青春去無償獻給這個她曾經自信滿滿的家庭,最終卻是自己騙了自己。所以這種情況的話我認為男人必須給妻子想要的補償,才是合乎常理的。
同樣都是擁有短擾段暫的人生,妻子為什麼要無償在你身上浪費這麼多年其實這個問題每個有相應情況的男士都應該深思熟慮,感覺自己良心過不去,所以我個人還是非常主張民法典的這一規祥李賣定的,雖然時間是無價的,但是夫妻間只要一方沒有感情了就很難再走下去,還不如賠償對方一些補償,才更加公平些。
12樓:觀社會品人生的我
民法典支援離婚主張家務勞動補喚碼償,這樣不一定更加公平,因為一開始家庭是兩個和攜哪人的,所以做家務勞動也是應該的,不要那麼斤斤隱團計較。
13樓:網友
當然公平,做家務也是需要時間精力的,特別是羨塵全職太太更是如此,她兄寬禪們為了做家務損失了工作時間,所以理應對全職巧巨集太太進行家務勞動補償。
14樓:劉心安兒
比較公平,這樣的話夫妻就會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然後也會少了很多埋怨的聲音。
15樓:你到底敢不敢
公平,因為這也可以阻止許多家庭讓自己的老婆幹活,自己不做事的這種情況。
16樓:始實
我認為這樣是更加公平的,其實所有的政策越來越公平,就不會讓女性在受到欺負。
17樓:山鬼
我個人感覺這樣的話是比較公平的,因為不能說結婚之後我免費的給你照顧家務,然後你就要跟我離婚。
民法典離婚家務補償怎麼計算
18樓:徐睿明
民法典有三個條款,支援在離婚時給女方予以補償,正值離婚問題的女性朋友要記住: 1、當男方存衫鎮慧在法定過錯的情況之下,女方有權 請求損害賠償 ; 2、女方有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旅並方應當給予補償; 3、離婚時,如果女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男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或答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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