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刑滿才能放人嗎?刑滿釋放後有什麼限制

2025-01-26 11:40:22 字數 1868 閱讀 4708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刑只能適用於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 減刑要求是由監獄提出的。

減刑程式如下。

在監獄的罪犯減刑建議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乙個月內予以稽核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的,可以延長乙個月。減刑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符合法律規定的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條件的,二年期滿時,所在監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稽核後,提請高階人民法院裁定。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減刑。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的裁定不當,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間提出抗訴,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2樓:薛寶寶de書謙

可以減刑的 但據我所知 按他的判決來看 一般都在3個月一下乙個月以上的豁免減刑 因為畢竟我國的法律在這方面還是比較薄弱的不像香港有相關特殊的減刑條列。

3樓:莉

按規定,是可以爭取從輕處罰的,但由於餘刑已經不滿一年,再減刑,需要辦理法律程式的時間較長,因此,提前幾個月釋放,不現實。

刑滿釋放後有什麼限制

4樓:夏越穎

罪犯服刑期滿釋放後,其已經恢復人身自由,可以自由生活和工作,並沒有什麼限制。刑滿釋放人員迴歸社會後即恢復自由,不用專門接受司法機關監管。主張到當地報到,只是為了進一步對刑滿人員進行幫教,如果釋放後沒有報到的,也不會因此而受到處罰的。

刑滿釋放人員有以下權利:

1、符合就學、復學、公升學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本人要求繼續上學的,教育部門應當批准其入校學習,不得歧視;

2、刑釋解教人員自謀職業、自主擇帆遊業,依靠市場需求實現就業;鼓勵、幫助刑釋解教人員積極參加職業技術培訓,提高就業競爭能力;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推薦、幫助刑釋解教人員就業;

地方各級人民**及有關部門、社群居民組織應當積極支援刑釋解教人員就業。鼓勵有條件的社群居民組織,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法律教育和專項職業技術培訓;

3、刑釋解教人員回農村落戶,村民委員會應當按有關規定為其分配承包責任田,鄉鎮人民**應當督促落實;

4、刑釋解教人員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和開辦其它經濟實體,符合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發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

5、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勞動教養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符合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可以在當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它失業保險待遇;

6、刑前轎滾釋解教人員的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鄉政人民**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7、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故意刁難、歧視刑釋解教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刑釋解教人員有權向相關部慧餘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五條 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書。

刑滿釋放出來有什麼講究

5樓:丁桉

法律分析:出獄(刑滿釋放)之前,在監獄(拘留所)的最後一頓飯一定要吃乾淨,不可有任何殘留,但凡有所殘留則為大不吉,暗寓還會吃牢飯之意。走出監獄(拘留所)的大門後,一定不要回頭,一旦回頭則暗寓還要走回頭路之意。

同理,出獄之前要把自己所有的物品都清點乾淨,不可遺留或贈予他人,不然均為大忌。哪怕是不要的東西,也都要進入自己家門之後,次日才可丟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五條 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 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無條件為釋放人員辦理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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