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辭職後一定要滿三十天才能走嗎

2022-01-05 16:14:13 字數 5328 閱讀 2398

1樓:**也要抽菸

不是一定,有些情況不需要提前30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

無需提前30天即可離職情況:

如果過了試用期,則在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如果是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則只要提前三天就可以了。

2樓:夏日絕

每個公司的規定不盡相同,這個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不出現空崗,如果不到30天就有人完全接手你的工作,一般是可以走的。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辭職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3樓:之何勿思

不是一定,有些情況不需要提前30天。

一般情況下需要提前30日提交辭職申請,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拒絕勞動者辭職要求,滿30日後再辦理工作交接及離職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

無需提前30天即可離職情況:

如果過了試用期,則在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如果是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則只要提前三天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地雷娘娘丶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要求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交書面通知,告知單位自己要辭職,已經是法律對於勞動者離職的最低要求。

不建議勞動者違反此規定。

因此一般情況下,是必須要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通知的。但是理論上可以和單位進行交涉,如果用人單位同意辭職,可以不做滿30天,即可提前離職,但最好籤署一份協議約定離職日期。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關於是否能請病假的問題。辭職期間是可以請假的,但如果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假期(如年休假、婚假、病假等)用人單位有權不予批准。

因此,只要是正常、正當情況下的請假申請,應當作為企業正常的流程操作執行,員工不可以因為自己已提出辭職,就可以隨意請假;而企業也不可以因為該員工將要離職,就隨意否決員工的請假要求。

所以,建議您在請假時一定要有合適正當的理由,確需請假時,也應該按公司的請假流程辦理。這樣企業是不會刻意否決您的請假申請的。

5樓:找法網

提出辭職之後一定要滿三十天才可以走,如果提前走公司可以要求你賠償提前離職給公司帶來的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規定必須提前1個月提前打離職報告,才可以得到法律保護,不然你所在的公司要扣錢或者什麼的,你就沒辦法申述了。如果你不需要轉保險之類的東西,或者不在乎一個月或者半個月的工資就直接走人也可以!如果需要的話最好還是不要和原來的公司搞僵了!

如果你能說動你們的領導,應該可以,但我想一般情況下領導是不會批准的,他不會因為你而得罪上面,聽過人走茶涼這局話嗎?如果你很在乎新的工作,你原來工作的地方你就先努力調解,調解不成就硬走,不要在乎那一點點的利益,就這麼簡單!祝你好運!

7樓:不坐觀

是的,是這樣的,我以前辭職都是提前一個月提出來的。

8樓:

樓主,原則上或者說法律是這樣規定的,違者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是任何事情都不外乎人情嘛,只要你的人緣關係好,直屬領導肯幫你,的話就可以例外了,如果你能想辦法疏通你的直接主管/經理這層關係的話,則請假15天也可以,一個月都行,也可以將提交辭職申請通知書的日期往前推15天,這樣你就可以立即去新公司報道了,但一定要注意保密哦!

總之,在當今社會呀,人際關係很重要的哦!不管身處何地,一定要講求人緣!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辭職要一個月才能走是合法的,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因此如果是正式員工則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而如果是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申請離職後,一定要30天后才能走麼?

10樓:敏敏情感答疑

辭職必須要等30天后才能離職嗎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辭職要一個月才能走是合法的,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因此如果是正式員工則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而如果是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12樓:東漢的風

你沒簽合同,隨時可以走的;你如果想要求賠償,你需要提供你在此工作的證據。

13樓:豬頭寶貝

都知道法律注重證據,不管你是不是正式工,你的離職申請要是書面的,相信你們公司正式的離職申請書還是有的吧!提前30天寫離職申請書,如果公司以各種理由不讓你走,那個便是證據!

按照勞動法,試用一個月後,公司必須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他不跟你籤,可以要求賠償的!

勞動法規定」正常離職,提前30天」,不管賠不賠償,你都得有證據證明你有提前30天申請離職,對吧!如果到那個時候公司還是不讓你走的話,那便是你的證據啊!證據,懂吧!

~!祝你好運!

14樓:

最主要看合同怎麼籤的,沒簽合同,自己保障不了

15樓:韓飛律師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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