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放療時醫生忘了給我放模具上那塊膠片,不知有沒有影響

2025-02-05 02:40:19 字數 3237 閱讀 7672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中醫認為放療的***屬於「熱毒」的範疇,病人在放療期間往往出現口乾、咽痛、噁心厭食、鼻咽乾燥、尿黃尿少等熱的症狀。尤其是頜面部或咽部惡性腫瘤,除上述放療反應較重外,還易引起口腔、咽喉、食道等處的放射性炎症。因此,在放療時輔以中藥配合**,不單能減毒,還能提高放療的療效。

如富硒麥芽粉。除此,我們在這裡提醒放療的病人在飲食的調理上宜注意:放療反應嚴重,如胃口不好、吞嚥困難及疼痛、口腔潰瘍者,應選用營養豐富、清淡易消化的半流飲食(如粥、麵條、餛飩或軟飯),烹調時以精細為好(肉類應剁細,蔬菜和水果可榨成汁),避免進食熱性及辛辣食品。

在放療過程中若出現「上火」,可選食西瓜、馬蹄、生梨、甘蔗、橄欖、鴨肉、甲魚等。

2樓:網友

影響肯定有,你的腫瘤位置淺,膠片是為了增加淺表劑量,保護深部組織,不過一次問題不大。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可以檢視一下門診病例是否寫明服用方法或者撥打門診病例的總機號碼諮詢**值班醫生詢問服用方法。

一定要遵醫囑服藥,不可擅自服用,如有不適情況及時去醫院。

醫生誤診需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4樓:華律網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件49條規定,不屬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不屬醫療事故不一定不存在醫療過錯。據民法通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審判中,衡量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是否具備準確診斷的條件。(2)是考察具體的診斷、**過程。(3)是醫院的等級及所處的地域間發展不平衡,醫療水平和條件差參不齊。

總言之,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關鍵就是審查醫患雙方就醫院履行義務「當」與「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醫療機構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是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

5樓:法妞問答**諮詢

據民法總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6樓:芶藝文

如果誤診帶來嚴重的後果且誤診是屬於醫生存在過錯而導致的,那麼必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7樓:網友

誤診屬於侵權,是否要承擔民事刑事責任,需要符合兩個條件:1,是通常疾病(目前中國的醫療技術能達到的水平),2,由於他的誤診給你帶來嚴重後果。如果不是通常疾病,即便構成誤診也不構成。

如果是通常疾病,沒有嚴重後果也不構成。這就是為什麼人病了去不同的醫院卻有不同的結果,我們只能感嘆庸醫太多,可是它的誤診沒有帶來嚴重後果,所以幾乎沒有人去告。

8樓:相相

如果鑑定為誤診,且造成嚴重後果,要負法律責任。

9樓:曾

不嚴重民事責任,嚴重刑事責任。

10樓:薰戀清夏

需要的,肯定要,不然太便宜醫生了!

醫生誤診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1樓:門昆卉水懷

醫療糾紛一般由醫療事故引起,即要有實際的危害結果產生,你媽媽如果沒有受到損害,醫院應該不用承擔責任。另外啊,如果是比較嚴重的疾病,最好還是多去幾家醫院確診,然後去有權威的醫院做手術,這樣比較有保障!祝你媽媽早日**哦!

12樓:律兜諮詢3號

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手術中的醫療事故與醫生誤診怎麼區分?

13樓:叔梅胥俏

肯定要負責任的。一般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一般講是就疾病本身而言醫生造成的失誤不是由於技術等專業的問題而是責任心不強而導致的。

技術事故是醫生抱著救死扶傷的精神積極的醫治患者但由於醫院條件所限或醫生自身水平所限導致的事故。

可以確認是醫療誤診嗎?

14樓:網友

首先得確認到底是不是宮外孕,而唯一宮外孕的證明則是彩超,所以你要留著彩超到外面找其他的老醫生看看,如果是宮外孕,那醫生並沒有誤診,如果不是宮外孕,那就是誤診無疑了。hcg值是不能決定是否是宮外孕。

醫院誤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

15樓:承盼雁

腳跟的骨折不是醫院造成的,由於醫院的誤診也沒有造成進一步的損害,醫療事故構不成。

16樓:氧之

首診醫院和醫生有責任,但誤診不是醫療事故。

任何疾病都有一定的誤診率。

17樓:真菊洛婉

誤診是在當時醫院的技術條件與技術水平缺陷造成,非人力所能改善,由於不是責任造成事故,故不是醫療事故。

醫生誤診造成的醫療糾紛且沒有什麼證據怎麼處理

18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蒐集證據,參考如下法條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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