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石室清隱
州刺史、州牧。
東漢將洛陽之外的地區劃分為十二個州,各遣刺史一人為長官。另以京兆、左馮翊、右扶風、河東、河南、河內、弘農七郡為司隸校尉轄區,稱司隸部。
司隸校尉是京官,秩比二千石。
諸州沿西漢漢成帝制度,設州牧一人,秩二千石。建武十八年(西元42年)改刺史,秩六百石。漢靈帝中平五年(西元188年),再改州牧,秩二千石。
東漢刺史有固定的駐地和官署,糾劾所部太守縣令不必如西漢制度上三公按驗,可以直接罷免之。改州牧後,兼領軍政,位高權重,有點類似於唐朝的節度使,而管轄地域的廣闊,又不是唐朝的節度使所可以相比的。
郡。東漢共設郡國一百零五:王國二十七,司隸部屬郡七,列郡七十一。
除司隸部所轄七郡外,王國與列郡均分隸諸州,其中豫州領郡國六,冀州領九,兗州領八,徐州領五,幷州領九,幽州領十一,青州領六,荊州領七,揚州領六,益州、涼州各領十二,交州領九郡。
郡太守秩皆二千石,只有河南郡因京師所在,長官稱河南尹,位比九卿,秩中二千石。諸郡各置丞一人,位次太守,秩六百石,負責民政事務;邊郡(就是設定在邊境地區的郡)另置長史一人,秩六百石,負責軍政事務。長史之下有司馬一人,負責具體軍事指揮。
東漢內地不設郡都尉,以太守領兵。邊郡置都尉或屬國都尉領軍並轄縣,地位略與內地較小的郡相仿。如漢和帝永元元年(西元89年),置西河屬國都尉、上郡屬國都尉;永和十五年(西元105年)置遼東西部都尉;漢安帝置右扶風都尉、京兆虎牙都尉等。
漢朝的選官制度
2樓:網友
漢朝的來選舉制度是察舉制,以地方推薦。
自為主,考試為輔,考試與推薦相輔而行。推薦過後是還要經過考試覆核;覆核合格後才能量才錄用。無論是特舉賢良方正,還是歲舉孝廉、茂才,均須經過**覆試。
漢代察舉制下的考試,在西漢時並不占主導地位,考試只是區分人才高下,授官大小的參考,這與後世以考試為主、以推薦為輔的科舉制截然不同。至東漢時,為糾正察舉薦人之濫,開始注重考試,形成察舉與考試相結合的選士制度,而且考試成份日益增加。在推薦基礎上加強考試,這是漢代察舉制發展的新趨勢。
薦舉為主,考試為輔,是兩漢察舉制的基本特點。漢朝早期實行徵兵制度,男子廿三歲起至五十六歲之間,服役兩年。一年包圍京師,名為正卒;另一年戍守邊郡,叫做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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