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綠水青山
1、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
3、支付未結工資;
4、足額支付加班費(三種: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倍時薪、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安排補休的加班費2倍日薪、法定節假日3倍日薪),法定月工作天,日工作8小時,除此之外均需支付加班費;
5、年休假工資報酬:3倍日薪;
6、如果公司違法收取培訓費、押金、報名費等(名目繁多),需全額退還;
2樓:小孫說法
員工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合同期內的,公司擅自辭退,可以要求雙倍經濟補償金。
普及一下法律知識,子公司是獨立法人主體。分公司一般不是獨立法人主體。
3樓:冷雨情夢寒
子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機構,員工的勞動關係應該在集團公司,遣散的話應該給遣散費或者勞動補償的,也可以重新安排工作。
集團公司名下的子公司解散,現安排員工去集團名下其它子公司(當地)上崗,員工可以要求賠償嗎?
4樓:
集團公司名下的子公司解散,現安排員工去集團名下其它子公司(當地)上崗,員工可以要求賠償嗎?
親親,您好很高興為您這個問題哦~<>
<>集團公司名下的子公司解散,現安排員工去集團名下其它子公司(當地)上崗,員工不可以要求賠償的。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大紅孫州花團山]:子公司解散了,安排員工去集團名下別的子公司,員工不可以要求賠償,因為公司並沒有解僱你,只是給你換了乙個工作崗位而已,其他並沒有什麼不同的,單位解散,是其行使企業自主經營權的體現,是合法的。
如果因此安排員工到其他公司工作,也是合理的,如果因此而增加了員工的工作成本,應當給予適當的補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則或蔽,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放棄事業單位,去集團公司子公司(國企)給箇中層職務,20萬年薪敢去嗎?
我認為可以去。因為國企單位也是有編制的,再加上自己又是管理層。所以這種機會一定要牢牢把握住。如果是我的話,我一定不會去的,無論怎樣的公司都可能會有倒閉的可能,但如果是事業單位的話,這種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而且福利待遇也比較好。我覺得這要看自己最想要的是什麼。兩者都有利有弊,如果是我我會選擇去集團公司...
A是集團公司老闆,B是集團子公司老闆並佔有40股份也是A老闆的大舅子(A和B在平常工作中有很大矛盾)
公司和集團的區別 1.是獨立的法人,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它由法定人數的股東組成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負責的企業法人。2.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 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母公司 子公司 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
總公司如何對子公司管理,集團公司如何對下屬公司進行管理
先統一管理系統,有人常常去監督,考核,每週或是每個月固定會議,檢討及報告執 況 集團公司考核子公司主要以利潤和資本保值增值 淨資產收益率等 的形式,母公司一般不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工作。集團公司如何對下屬公司進行管理?當企業發展到集團規模的時候,需要集團總部對下屬子公司實施有效的管控。集團管控型別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