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行政救濟的途徑,是指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損害時,請求救濟的渠道,即通過何種渠道請求救濟。對於權益的維護和保障,是行政救濟的法律制度的宗旨。
法國的行政救濟途徑主要包括:(1)議會救濟。(2)行政救濟。(3)調解專員救濟。(4)訴訟救濟。
這種救濟途徑,相對人只能就行政違法、侵權的行政工作人員請求為之一定處理,如行政紀律處分,監察機關同樣不能直接撤銷、變更乙個具體行政行為,也不能裁決予以賠償,此種救濟屬於行政系統內部的救濟。
2)立法救濟。相對人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行為,向人民代表大會申訴,請求救濟。但是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只限於重大決策和立法活動,是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較少。
對於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誤或立法與憲法、法律牴觸,可以撤銷或改變,或責令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對於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造成的損害,相對人一般只能採用其他救濟途徑,請求救濟。
3)複議救濟。複議救濟相對於法院救濟而言,可稱作行政上的救濟,法院救濟可稱為訴訟救濟或司法救濟。複議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其設定的專門機構申訴,請求救濟。
複議救濟是功能較完備的救濟途徑,複議機關在查明事實、判明責任的基礎上,可以撤銷乙個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使其違法行為效力消滅,恢復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變更乙個不當的行政行為,使相對人獲得合理的權益或消除相對人所承擔的不合理的義務,使具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影響恢復正常;可以責令行政機關就損害後進行經濟賠償,使相對人的物質損失或精神損害獲得補救。
4)訴訟救濟。訴訟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違法行駛為予以撤銷,造成損害者判令賠償的救濟途徑。法院可以運用諸多的救濟手段,使相對人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和補救。
如判決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判決變更不當的行政行為,判令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和判令行政機關予以賠償等。
應該指出的是,在行政救濟中,還有一種很重要的行政賠償救濟,。但是,它在我國不是一種獨立存在的救濟途徑,因為我國立法並未設立一種專門的賠償救濟機關,賠償救濟的取得,可以通過複議救濟途徑,也可以通過訴訟救濟途徑。因此,目前的賠償救濟只以一種救濟手段而存在。
行政救濟途徑
2樓:吳兆陽
法律分析:行政救濟的途徑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
法律依據:一、《行政複議法》拿搜並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漏租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消跡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三、《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行政救濟的三種途徑是什麼?
3樓:王煥坤
行政救濟的途徑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
一、拆遷協議糾紛可以走信訪程式嗎。
根據《信訪條例》的規定,對於已經處於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是不予受理的。一般來說,拆遷協議糾紛可能涉及民事或者是行政訴訟,所以當事人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而非信訪程式。如果當事人通過信訪途徑反映上述問題,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告知其合理的維權途徑。
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聯絡和區別。
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是兩個並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著區別,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
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兩者比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訴訟數茄納優於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根據行政複議申請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使的只是行政複議權,而不能替代司法機關對行政爭議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決;第二,依賴行政複議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存在其自身難以完全克服的不足。
因為行政複議機關和被申請人都是行政機關,容易陷入先入為主的境地,從而影響對事實的正確判斷和對法律法規的正確理解。在某種情況下,行政機關由於與被申請人存在密切關係,或者因行政爭議本身存在牽連關係,出於包庇牽就被申請人的錯誤思想出發,可能出現有錯不糾的現象。因此,規定行政複議決定原則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這體現了法律對保護複議申請人訴權的價值取向,也體現國家重視權力之間的制約機制,將行政權充分置於司法監督之下,有利於促使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公正處理行政複議案件薯沒,也有利於監督被申請人依法行政職權。
三、關於前置複議。
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納差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行政救濟的途徑有哪些?請舉例說明
4樓:葉青萱
二是可適當減少商標糾紛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投入的精力。
三是當事人通過協商減少商標案件數量,使執法部門更有效地利用好現有的執法資源。但應當注意,自行協商的商標侵權糾紛首先是未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的糾紛,對以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為主業且數額達到犯罪立案標準的行為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自行協商解決的糾紛案件,其侵權行為一般情節比較輕微,後果不嚴重,可以免予行政處罰,即行政責任可予以免除。
第三,對侵權行為的查處主要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不受侵害,協商解決即意味著權利人自己已經認為未對本權利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後果不嚴重,從而放棄了對侵權人追究民事責任的權利。
在執法實踐中可按如下原則掌握:
1、除商標註冊人投訴的案件外,一般情況下,工商機關查辦的商標侵權案件,不主動要求當事人進行協商。如果當事人主動要求協商,可給其一定的期限自行協商,到期未提供已經協商解決的證據,則宜按照商標侵權案件進行行政處理。
2、工商機關接受商標權利人投訴的案件,應當視為權利人已經放棄協商或者已經協商不成了,立案工商部門不再主動進行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和解工作。
3、就商標糾紛已經立案的工商機關,應涉案當事人請求,在未就該案件做出行政處理決定之前,涉案當事人又經協商同意和解的,若其和解未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工商機關可以應其書面請求做出撤案(銷案)處理。
行政救濟途徑有哪三種
5樓:吉偉
法律分析:行政救濟的途徑有行政複議、行政訴頃拿謹訟、行政賠償。敏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雀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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