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創作者
除1020條以外,就是侵犯肖像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2樓:網友
算,現在有很多的刷臉支付,這麼無緣無故的給別人拍照就是違法的。
3樓:胡椒玉公尺片
沒經過你同意拿手機拍,你那肯定是屬於你的肖像權,你可以告他。
被人在不知道的情況下拍照,算不算侵犯肖像權而且是故意拍的,並且我不同意
4樓:海華永泰
1、拍照本身不侵權。
2、如果用於非法用途碧培、商業用途等,是侵權的。
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人像、紀實攝影作品如果是沒有徵得肖像權人同意而拍攝的,原則上不能發表、展覽,即使是單純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展覽。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明敏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汙。
肖像權簡單來說就是肖像權人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使用。若他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激慧枝像。
拿手機拍別人算不算侵犯肖像權
5樓:宋毅
法律分析:用手機拍別人是不是侵權,要看是拍攝的目的和用途而定,例如遇到明碰敏橋星進行拍攝,沒有侵犯他人私隱或者肖像權的,不構成侵權,侵犯私隱或者肖像權等其他權益的,會構成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拿鬥,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笑猛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如果別人拿手機拍你算侵犯 -肖像權
6樓:沈楚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等方纖彎輪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鬧鉛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毀信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拿手機拍攝侵犯肖像權嗎
7樓:覃永雄
一、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攝者肖像權受到侵害後,受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
二、是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這裡包含故意和過失)。即攝影活動中確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即可認定有過錯。
三、是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這種有因果關係必須是攝影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內在、本質、必然的聯絡。
一、段核民法怎麼認定有哪些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認定侵害公民名譽權需有以下幾點: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如侮辱、誹謗等行為,併為第三人知悉。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於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
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3.被侵害的物件應當是特定的人(即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
4.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二、構成名譽侵權要滿足什麼要件。
1、行為人客觀上有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為第三人所知。侵權人實施侮辱、誹謗等緩餘行為;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錯。被侵害的物件應該是特定的人。所謂特定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
3、後果方面,侵權人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受害人的聲譽,使受害人感到不公平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受到創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擾燃滾、名譽權、榮譽權、私隱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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