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是什麼

2025-02-25 00:00:17 字數 2691 閱讀 5207

1樓:清湛又柔美的小瑰寶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在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負責調解本企業內勞動爭議的群眾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行政代表由企業行政方面指定,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

調解委員會主任由調解委員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其辦宴攜液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沒晌物有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協商決定。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縣、市、市轄區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由省、自治區人民**規定。

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指定的經濟綜隱判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式。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擔負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包括

2樓:灰塵

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主要有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國伍襪家的審判機關,也擔負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後,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腔鬧激動合同。但由於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

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彎此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對已發生的勞動糾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或勞資糾紛,是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職工和用人單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具有經營權的用人單位),即勞動法律關係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

什麼機構負責處理勞動爭議

3樓:陳建生

法律分析:負責處理勞動爭激衡仔議的機構:1、企業勞動明汪爭議調解委員會;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3、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攔吵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勞動爭議主要處理機構有哪些

4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和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其他。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樓:來自萬芳亭可靠的鬱金香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在本單位內部設立的機構,是專門處理與本單位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縣、市、市轄區人民**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轄區內發生的勞動。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也擔負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

6樓:次綺露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3)人民法院。

7樓:見過花開的春天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期。

一般情形下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自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果超過一年,當事人即便有理由、有證據,一般而言也打不贏官司,因為超過了仲裁時效。

拖欠勞動報酬的勞動仲裁時效為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一年。如果超過一年,勞動者也將因此喪失打贏官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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