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像攝影作品侵犯肖像權嗎

2025-03-01 17:40:11 字數 5121 閱讀 6596

1樓:法律保障師

一、人像攝影作品,如果對方不同意,有可能會造成侵權,侵犯肖像權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看,僅通過考察行為人是否經肖像人同意以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這兩個方面來判斷是否侵害肖像權。二、【法律依據】:《民法總則》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私隱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2樓:同遠攝影集團

低角度倒影。

除了平視角度外,低視角下的光影世界亦不可錯過。以下列兩張**為例,拍攝於機場航廈候機室,由於當下我有相當足夠的時間去觀察環境與旅人動向,所以只要坐在椅子上設定好相機,接著等待理想元素入鏡即可;至於圖2則拍攝於鶯歌陶瓷博物館,由於館內水流屬於流動的活水,所以原本筆直的支柱在倒影下就會顯得十分詭異,於是我便順勢利用翻轉螢幕拍下了這張影像作品。

順光、逆光。

除了構圖角度外,光源方向掌握亦十分重要。一般來說,粗略可分為順光與逆光兩種,順光即是所謂的正面光(攝影者拍攝方向與光的照射方向一致),由於光源覆蓋面積較大且測光難度不高,所以是目前攝影初學者最容易掌握的用光環境,不過缺點是該光源反差較小,容易造成被攝物色彩趨於平淡且缺乏過渡層次,因此在拍攝時,我會建議讀家可適時調整取景角度使被攝物處於半側光狀態,如此便能有效改善上述問題。

至於逆光,由於光源是從被攝物背面直接照射過來,所以拍攝物件在明亮的背景前會形成暗色剪影,儘管畫面簡潔但卻擁有極佳的表現力,只不過在拍攝時最好積極使用遮光罩搭配,才能有效避免炫光問題的產生。

人像攝影與肖像權侵權的法律規定

3樓:顧建偉

法律分析:「肖像」,從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術意義(或攝影)上的肖像,是指通過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使肖像權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質載體下再現滑鎮汪的一種觀賞造型作品。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於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根據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私隱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如侵害了公民的人格權,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私隱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私隱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旅逗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路等**上釋出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信仔擔。

拍人家**是侵犯肖像權? -肖像權

4樓:程相慧

如果未經當事人同意,將當事人的**釋出到網路社群, 公眾平臺,不管是否以盈利為目的,只要當事人主張,都屬於侵犯肖像權。

法律規定侵犯肖像權,屬於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要求立即改正,並刪除**,並且可以向人民法院發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若已經造成較大影響,並給當事人帶來傷害和損失,則需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宴者悔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晌正)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於肖像使用條嫌擾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肖像權人的解釋。

沒有經過允許拍人侵犯了肖像權嗎

5樓:周忠勝

法律分析:沒有經過允敬清謹許拍人還沒有構成侵權行為,如果將**做商業用途未經過允許的,可能會侵犯他人的肖像權。侵犯肖像權包含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肖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二是使用行為必須具有營利的目亮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私隱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正巨集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沒有經過允許拍人侵犯了肖像權嗎

6樓:覃永雄

沒帆彎有經過允許拍人還沒有構成侵權行為,如果將**做商業用途未經過允許的,可能會侵犯他人的肖像權。侵犯肖像權包含兩個要件:一是未經肖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二是使用行為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

一、記者拍攝需要經過別人的同意嗎。

記者拍攝需要經過別人的同意。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未經他人的同意,用他人**當頭像的,屬於侵犯肖像權的違法行為,被侵權人可以要求蠢轎彎侵權人消除。如果未經當事人同意,將當事人的**釋出到網路社群,公眾平臺,不管是否以盈利為目的,只要當事人主張,一般都屬於侵犯肖像權。

二、畫明星**侵權嗎?

畫名人肖像是否涉及侵權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是未經權利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權利人的肖像。如果畫名人肖像並無任何營利目的,單純只是個人欣賞學習之類,就不會侵犯他人肖像權,但如果畫名人肖像是用作營利,侵權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普通公民有沒有肖像權?

肖像權是所有公民享有的權利,只要是合法的公民就能依法享有肖像權,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同時,法律規定: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以盈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帶悶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私隱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公開拍攝公眾人物是否侵犯肖像權

7樓:萬能胖佛

具體來說,如果在公共場所拍攝公眾人陵帆正物,並用於商業或盈利用途,而未經過被拍攝人的同意或授權,那麼就有可能侵犯到該公眾人物的肖像權。同樣地,如果拍攝過程中涉及到了公眾人物的私隱,比如拍攝到了私人空間或私隱場合,那麼也可能會侵犯到其私隱權。

當然,具體的法律規定和裁判結果可能因不同的國家和地區而有所不同,轎螞因此在拍攝公眾人物時,最好還是儘量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並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徵得被拍攝人的同意。

拍照是否侵犯肖像權

8樓:潘達懂發

被拍照不一定就算侵犯肖像權,將他人的**用於營利是任何肖像權被侵犯的乙個構成要素,若是民事主體在自己並不知情的情形下被拍,但是他人並沒有將**用於商業領域,那麼是不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

一、被拍照算不算侵犯肖像權?

1、被拍照不一定就算侵犯肖像權,侵犯肖像權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公民的肖像,這裡沒有用於營利,不屬於侵犯肖像權。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灶旅損害、玷汙。

2、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隱旦凳封面及印刷掛曆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肖像權的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範圍。

3、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二、侵犯肖像權如何確定賠償標準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遲或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 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由於肖像權的侵犯是有法定的構成要件的,故此並不能簡單的就認為他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形下拍照就屬於侵犯了肖像權。若是發現自己的**被營利,但是自己卻並沒有將**授權給別人使用,此種情形他人的行為就構成了侵權了。

關於攝影肖像權的問題???

9樓:天士凱數碼

分類: 娛樂休閒 >>攝影攝像。

問題描述:攝影記者在街上抓拍了乙個人物,發表在他們的報紙上,還參加乙個攝影大賽,結果也得了金獎1萬塊。後來被相片中的人知道了,說這個記者侵犯了她的肖像權,要分獎金,那麼她的說法在法律上有依據嗎???

解析: 本人認為沒有依據。

侵害肖像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我賣雀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亮配段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敬譽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首先,記者並非是以贏利為目的,只是參加攝影比賽而已,另外,並沒有對該人物的名譽造成損害。

攝影師照相不會侵犯肖像權嗎,給路人拍照算是侵犯他人肖像權嗎

1 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看,僅通過考察行為人是否經肖像人同意以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這兩個方面來判斷是否侵害肖像權。2 從有關司法判例看,目前,不當使用肖像的,如果對社會有益,且行為並未造成嚴重不良後果,可以不認定侵權,自然也就無需賠償。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草案在 民法通則 規定 未經本人同意,...

肖像權問題,關於肖像權的問題!

實務中侵犯肖像權一般是指用於盈利目的的,類似於用於買賣或者廣告宣傳什麼的,你所說的上述行為一般是不認為侵犯肖像權的。要不然那麼多人去旅遊喜歡拍照什麼的,你還會問你鏡頭中的那麼多人是不是都同意被拍進去?未經您的同意都算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 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侵犯肖像權不是需要以盈利為目的嘛

民法通則雖然規定了侵犯肖像權要具備以盈利為目的的主觀條件,但在司法實踐出現了很多事實上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但又不具備盈利的目的,因此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並不堅持這一原則,也就是說,對認定肖像侵權不應拘泥於行為人的主觀盈利目的。我國 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