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手機使用者
這個問題我你吧,2003年因黑龍逗畝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 審理的一起民事糾紛案件,具體內容就不說,大概是因為乙個在校念指辯女大學生因結婚生孩子,被學校開除了, 後經過審理,認為一切規章制度,及教育部的檔案規定的"大學生不的結婚",都不能抵制"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因為規定不能抵制法律,"婚姻法"規定年滿女20\男22週歲,就可以登記結婚。所以判學校發給該學生畢業證,後來引起仔缺了很大的關注,2005年教育部更改了相關規定。滿意。
2樓:流墨
我國法律友耐從來沒有限制在校大學生結薯告扮婚。2005年以前,限制在校大學生結婚,只是教育部的規章作出。2005年撤銷了原規定中「在校學習期數灶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之條文,是對原違法條款的修正。
3樓:麗麗
婚姻法規定夠年齡即可,在校大學生可以結婚學校沒有禁止就可以。
4樓:k斐狗
從法律的觀點出發,大學生結婚沒什麼不可以,只要符合《新婚姻法》的規定,就沒理由反對。
在校大學生可以結婚是在哪年規定的
5樓:韋紅露
法律分析:婚姻法沒有悉孝規定,在校大學生可以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睜行稿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帶弊;
三)未到法定婚齡。
國家何時頒佈允許大學生在校結婚法律條文
6樓:趙軍
國家並沒有頒佈允許大學生在校結婚法律條文,但教育部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了原規定第三十條中「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條文。《婚姻法》規定男22週歲以上、女20週歲以上可自願結婚。原《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條文與婚姻法不一致,取消這一禁令是尊重法律的體現。
達到合法年齡的公民都能夠選擇結婚,這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應該得到保障。教育部不禁止在校學生結婚,但並不提倡。學生必須要達到《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所規定的年齡和條件。
新規定沒有涉及結婚的問題,是因為結婚是《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成年人的一種權利和自由。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穗租擾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對結婚的限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規定: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猜旦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型信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以上是關於國家何時頒佈允許大學生在校結婚法律條文的法律知識,您學會了嗎?
大學期間結婚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7樓:奈子
大學生滿喚裂閉足 法定結婚年齡 可以 結婚 。 2004年教育部發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不再限制在校大學生結婚,使在校大學生結婚違反校規成為歷史。在校大學生只要符合我國《 婚姻法 》規定的 結婚條件 ,完全可以結婚。
婚姻法》第6條規定:「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晚婚晚育 應予鼓勵。
結婚時當事人出示證件、證明(外文證明須翻譯成中文)→當事人《填寫申請 結婚登記 宣告書》→ 婚姻登記 機關審查、頒發《 結婚證 》。收費標準及依據: 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249號]的規定,結婚登記工本費9元/對。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 》。法律對婚姻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了兩性依法結合的法定條件、年齡及結合後配偶雙方的權利義務及由此而產生的其他責任及義務。 婚姻關係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徵: 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
不是由男女兩性生理差別的結合,便不構成結婚。同性別的人之間不能結婚。 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
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式。否則,婚姻關係不產生法律後果。即:
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係。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
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係。 結婚的必備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和裂。
結婚的禁止條件:一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源緩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大學結婚的概率是較小的,因為有關的當事人在婚姻問題上的認識會存在著一些幼稚的想法,所以一般情況下此類問題的解決需要結合具體的問題從而有效的處理,另一方面大學結婚,當事人的父母肯定會干預,從而決定是否結婚,因此問題充滿了不確定性。
在校大學生可以結婚嗎?法律怎麼規定的???
8樓:法律快車
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對於結婚年齡,男生不得早於22歲,女方不得早於20歲。
因此不論是否是在校大學生,只要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沒有重大疾病而且雙方自願的,就可以結婚。
法定結婚條件是什麼。
1、雙方結婚必須完全自願,其中不得含有任何威逼利誘的成分。
2、雙方的年齡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即女生必須年滿20週歲,男生必須年滿22週歲。
3、雙方之間無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4、雙方在法律上均無配偶。
5、雙方並沒有患有法律規定的不能結婚的傳染性疾病。
9樓:馬依真梓菱
憲法中婚姻法規定,只要雙方達到合法結婚年齡,同時雙方沒有醫學上所指的不宜結婚的病以及非直系和三代旁系之外,均可以結婚。這法規沒有規定雙方身份,並且一切法規不得與憲法相牴觸。既然憲法都允許,即使你所處的學校有什麼條條規規,只要你按著憲法規定結婚的話,即使是在校大學生也可以結婚的哦!
新的婚姻法已經規定,在校大學生可以結婚?
10樓:檸檬心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在校大學生可以結婚是在哪年規定的
11樓:鍾志成
在校大學生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男女雙方沒有禁止結婚的血緣關係的可以結婚。我國法定結婚年齡是男生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生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未達結婚年齡結婚的,屬於違法行為,該婚姻關係違反法律、圓脊行政法規的強陪早制性規定自始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橘亂滲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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