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工傷不能勝任原有工作而辭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2025-03-08 16:40:10 字數 2097 閱讀 8927

1樓:網友

1.工傷的賠償標準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各地市出臺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的。

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5)如經勞動能力鑑定為1-10級傷殘的,還可以享受傷殘津貼(1-6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後領取)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後領取)等待遇。

3.如用人單位解棗譁除勞動合同,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銀臘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凳搏行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辭職的話應該是則納沒有經濟賠償的,建議你的這種情況,你可以找:」律伴「,這個伏盯春法律平臺的律師問問看,他們會幫你具體分析的。缺耐。

工傷後不能勝任工作可以辭退

3樓:北京家問事務所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 工傷 醫療期見或者是 勞動能力鑑定 下來確定為全部或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 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者是可以 辭職 的。 工傷賠償專案 包括 醫療費 、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性**費、輔助器具費,並且醫療期間可以主張合理時戚派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的停工留薪,即不工作但是 工資 照發。

鑑定下來有 傷殘 的可以主張生活 護理費 等專案,如果單位能夠給勞動者安排工作橘物崗位的還可以主張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具體數額根據鑑定等級確定),難以安排工作的則可以主張單位發放 傷殘津貼 及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如果上述金額超出單位協商的倍工資,可以爭取差額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高伍賀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後主動辭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4樓:陳雷

楊某於2009年2月到一家公司務工,公司依法為其申報繳納了社保費。2014年7月的一天,楊某在公司工作時不幸受傷,經工傷認定後鑑定為7級傷殘。公司為楊某申報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楊某繼續在該公司工作。

2015年6月,楊某因身體不適主動鎮亂提出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公司同意楊某的要求,併為其申請了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待遇,同時支付了一次性傷殘就業餘如補助金待遇。但楊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認為楊某自己主動要求解除,不應支付此項費用。

案例分析。首先,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是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時能夠得到經濟補償金。該條第6項規定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是指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獲得經濟補償金,而不是指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其次,工傷職工應正確理解運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作為行政法規,第36條、第37條雖然規定了5級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能夠獲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待遇,但沒有明確規定也能同時獲得經濟補償金。這裡就要區別情況而言。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工傷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能在獲得工傷待遇的同時,獲得經濟補償金,豎旅啟反之則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因此,工傷職工主動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條件也是用人單位存在過錯。這與《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相符。像上述案例楊某這樣的工傷職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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