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血刺磊磊佳
義務衝突,是指存在兩個以上不相容的義務,為了履行其中的某種枝虛爛義務,而不譽蠢得已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情況。例如,律師為了在法庭上維護被告人的法益,不得已洩露他人的私隱。再如,兩個幼兒墜入急流中,父親只能救助其中乙個幼兒。
義務衝突與緊急避險有相似之處,但緊急避險是一種作為的形式,義猛漏務衝突是一種不作為的形式;就緊急避險而言,本人法益面臨危險時,如果願意忍受危險,可以不實行緊急避險,就義務衝突而言,負有義務的人必須履行其中的某項義務。
義務衝突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首先,存在兩個以上的義務。其次,必須權衡義務的輕重,即必須是為了履行重要義務,放棄非重要的義務;為了履行非重要義務而放棄重要義務的,可能成立犯罪。
2樓:叉釵叉
第一,在隨意乙個法律關係中,一方享有法律權利,必然會有人承畢碰腔擔對應的法律義務,例如乙個人向某物享有所有權,那麼其他人就不能侵手衫犯其所有權;第二,在特定的法律關係中,某一主體享有權利,該主體也要承擔相關的義務,例如雙務合同;第三,法律義務的履行能夠促使權利的實現,權利的享有也能夠幫助義務的吵判積極履行。
法律義務的衝突,從理論上看,是由幹法律規則的衝突而導致的。一國的法律是規定本國範圍內的一切組織和個人應當做什麼,怎樣做,以及禁止做什麼的法律規範。但一國巖瞎桐的法律規範,由於其淵源的多樣性,在不同的法律中對法律義務的規定是多樣化的。
以我國為例,我國的法律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法規、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這一神舉複雜的立法體系,由於立法的滯後性,體系內部本身就容易產生規則衝突,從而導致人們的法律義務的衝突。2、在實際生活中,法律粗坦義務的衝突產生是由於法律義務主體在對法律義務選擇時,行為人缺乏對高低階位義務的認知,不能衡量出哪個義務對義務人來說是更重要,從而不能促使義務人對義務的積極履行。
而且,由於義務人精力的有限性和履行義務的資源的限定性,使得義務人的同一行為不可能同時滿足多種義務的要求,從而產生了人們法律義務的衝突。
義務衝突的介紹
3樓:網友
一般意義上的義務衝突,指的旅叢是乙個人被迫同時履行數個互不相容的義務,因而進退兩難的情形。法律上也同樣如此,由於法律規定的複雜、多樣和龐大,往往難以避免各規定之間發生牴觸;而人類生活本身極其豐富,導拆孫致了人會同時負有多種義務;但是,拆御櫻單個人甚至人類的能力是有限的,人們在不同時候履行不同義務雖然可能,卻難以在同一時間履行互不相容之義務,這就產生了義務衝突的可能性。
義務衝突的輕重之衡量
4樓:網友
義務衝突的情形,由於存在著互不相容的義務,如履行其中一方義務,則必然侵害到另一方,二者可謂處於勢不兩立的地位,故該行為欲排除犯罪性,必須求其合法性根據。早在19世紀末,賓丁(binding)就提出瞭解決義務衝突合法化根據的兩項原則:(1)為履行較高之義務,應犧牲較低義務之履行;(2)二義務同價值時,履行其一。
該二原則今天仍不失為解決義務衝突之最佳辦法,詳述如下。首先,履行價值較高之義務,而犧牲價值較低之義務時,得排除其犯罪性。這是因為,如果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為是為了救濟價值更高的法益,則這種法益侵害行為就是正當的,簡單地說,在不可避免的情形下,犧牲價值低的法益救濟價值高的法益,就是正當的。
其次,為履行價值較低的義務,而犧牲了價值較高的義務,不能排除其犯罪性,但由於衝突義務的不相容性,可視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最後,同等價值的義務相沖突時,履行一方義務而犧牲他方之義務時,也排除其犯罪性。「法律不強人所難」,當同時存在數個不相容的等價義務時,法律不可能要求行為人同時履行所有義務。
另外,衝突義務在價值上無法衡量時,法律可擬定雙方價值相等,行為人可任意選擇履行其中之一。
問題是,義務之價值大小如何確定?這是解決義務衝突時最為棘手的問題。一般來說,義務是維持或實現一定利益的手段,故其價值大小可取決於所維持或實現之利益的大小。
義務衝突中的「義務」乃法律義務,其所維持或實現的利益即為法益,相對於義務而言,法益是一項比較客觀的、較易衡量的標準。但是,權衡法益的大小,應當採用什麼標準或原則呢?筆者主張如下。
當然,還應當考慮其他因素,如行為人所追求的最終目標;行為人是否基於特定的地位或資格而負有特定義務;根據得到承認的公眾價值觀念,該義務是否能構成更**值的義務;被保護的法益的功能意義;衝突行為的適當性程度;將會發生的侵害的不可替代性等等。
刑事義務衝突作為超法規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其構成條件及判斷方法上應該有著嚴格的限制。本文把衝突之「義務」明確界定在法律義務之內,同時對義務衝突的成立條件重新進行了審視,最後判斷方法的提出可能極不成熟,但是,如果能因此而引起學界同仁對該問題的深入思考,足以欣慰。
義務衝突構成犯罪嗎
5樓:李紅豔
刑法》第稿毀譁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餘灶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鍵行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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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本bai義務方面,公務員負擔du以下義zhi務 1 遵守憲法 法律和法dao規 2 依照國家法律 版法規和政策執 權行公務 3 聯絡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4 維護國家的安全 榮譽和利益 5 忠於職守 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服從命令 6 保守國家祕密和工作祕密 7 克己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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