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喪假工司以不是全勤,和最低保障公資差額部分不給補合理嗎?

2025-03-23 18:40:11 字數 5805 閱讀 6376

1樓:濤聲海韻

休喪假公司以不是全勤,和最低保障公資差額部分不給補,是不合理的。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直系親屬肢逗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職工死亡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企業應該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

職工在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均應當照常發放職工的工資。職工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埋飢凳者工資。」

國企職工休婚假喪假扣全勤獎算不算違反勞動法

2樓:網友

全勤獎屬於單位內部獎勵,由單位規章制度決定。

延長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禁止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延長工時的報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即使不休也要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以上法律個規定,來判斷加班的合法性,若認為權利受到侵害,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舉報,或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這是法律程式,不推薦),或通過企業/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節(推薦)

3樓:網友

1、不發全勤獎不違法,全勤獎是公司內部擬定的獎勵,只要婚喪假依法支付工資即可。

2、超工時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依法加班並且支付加班工資不違法;加班沒依法進行或不發加班工資就違法。

4樓:神都貓**

全勤獎是一種獎勵,不發當然不違法,全勤獎是公司制定的規則, 公司說了算,你如果有不滿意的只能和公司商量 要是覺得不公平可以不參加到這個遊戲中來。只能這樣了。

5樓:網友

國企職工休婚喪假扣全勤獎是否違法,不能一概而論。

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之規定,一般情況下,全勤獎如果屬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組成部分,扣全勤獎違法;如果全勤獎不屬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組成部分,口全勤獎合法。但其中勞動者屬於晚婚的,按《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各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晚婚假視作出勤,不得扣全勤獎。

喪假期間,是否能扣除全勤獎

6樓:之何勿思

喪假是一種帶薪假期,喪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是不能扣除的,不能以喪假為由扣除職工的全勤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7樓:網友

這個只得看老闆的心情了,法律法規,對此沒有做「獎金」論述,是個法律空白。

已過試用期僱員在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時,可享受5天喪假;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時,可享受2天喪假。休喪假應事先獲得批准(有正當理由則可免除)。

喪假僅在事發後五天內有效,並且應在這五天內休完。如果上述親戚的葬禮不在員工工作當地舉行,則根據距離而定,增加不超過三天的旅程假。在上述假期內員工將享受正常工資。

上述「正常工資」的解釋是指不包括獎金的基本工資。

8樓:網友

這要看你公司的具體規定,這不是法律規定範疇。

我公司喪假不給算全勤

9樓:網友

這是不合法的,你可要求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條款進行更正。

10樓:2008的春夏

喪假不屬於法定假日,休了兩天喪假不算全勤。

我奶奶過世 請了一天喪假 公司扣了我全勤 和一天工資還有百分之二十的化妝費 合理嗎?

11樓:冠思若

你好,我是中國政法大學學生,這個具體要看你們合同是怎麼籤的。按照《公司法》規定,因由病、喪、人身事故意外而引發的不可抗力性請假,予以准許處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

直系親屬的喪假應該照發工資。

我剛進公司不久,工資是1300/月,由於家裡有喪事請假一天,就要扣一百元全勤,請問這合理嗎?

13樓:秀秀

先安慰一下,公司一般就是常有理,有全勤獎就應該事先說明的。但另外一點,就是請假一天因為是法定不應該扣工資,但全勤獎就沒有了,當月收入應該還是1300。另外,國慶等法定節假日,是應該算全勤的。

14樓:廣州平安侯方華

國家規定製定直系親屬身故才可以算喪假,比如配偶,子女。

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之類是請不到喪假的。

國家的這條規定很噁心。

最好的辦法還是跟公司的人混熟,瞭解單位的規則,搞好人際關係就不會被輕易扣錢了。

你的情況我經歷過,有同感!

15樓:網友

喪假是不扣錢的,但你要提死亡證明,而且必須是你的直系親屬去逝才會有,如果不是就要扣工資。

16樓:暮凪

因為你是剛進,是這樣的。混熟了就好了。。。

17樓:網友

私企是不講合不合理,他想怎樣就怎樣。

請婚假扣全勤獎對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18樓:網友

請婚假是否可以扣全勤獎不能一概而論。

一、請婚假是否可以扣全勤獎視勞動合同約定。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按該條規定,全勤獎屬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範圍的,扣全勤獎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也就違法。

反之,全勤獎不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範圍的,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分配辦法規定扣全勤獎的,則可以按規定扣出。

二、晚婚扣全勤獎違法。

按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晚婚視作出勤,不影響全勤評獎和福利待遇,晚婚的,無論何種情形,用人單位因此扣全勤獎違法。

19樓:網友

這個好像是單位自己制定的規定吧,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而且該制度被公司員工所熟知的,都是合法的!

最低工資標準包括什麼

20樓:華律網

基本工資,即勞動者所得工資的基本組成部分。它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較之工資額的其他組成部分具有相對穩定性。具體來說,在企業中,基本工資是根據員工所在職位、能力、價值核定的薪資,這是員工工作穩定性的基礎,是員工安全感的保證。

同一職位,可以根據其能力將工資分不同的等級。勞動者基本工資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也稱標準工資。一般情況下,基本工資是職工勞動報酬的主要部分。

勞動者的全額工資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資與輔助工資之總和,即實得工資。基本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一)支付週期超過乙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二)無確定支付週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的獎金、津貼、補貼等。

21樓:真心話啊

按照我國的統計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規定》中將下列收入排除在最低工資組成之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種作業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22樓:demon陌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是**強制的乙個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工資必須高於這個標準,至少不能低於這個標準。

要理解這個概念重要的要掌握法定工作時間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正常勞動等幾個概念。法定工作時間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月平均工作不超過天或小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只能等於或小於法定工作時間,當然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特殊工作時間制度的,在乙個週期內也要符合這個規定。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應當特別強調的是,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節育假等期間,以及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

23樓:網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最低工資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24樓:悉南甘藹

市民周先生來電說,他單位說是每月工資600多元,但扣除養老保險、醫保。

等各種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後,發到手裡也就400多元,不知這樣算不算達到了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都包括哪些內容?

帶著周先生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市勞動局勞動規劃工資科科長張文敬。張文敬說,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但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以下內容: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即加班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養老保險、醫保等各種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屬於國家規定的應發給勞動者的福利,最低工資標準包括這些福利的個人繳納部分,但單位應繳納的部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標準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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