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有哪些

2025-04-01 02:10:19 字數 3428 閱讀 7487

1樓:美麗的小楓

法院方面隱和: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坦攜洞員、法警。

原讓枯告方面:原告、原告**人/辯護人、原告**律師。

被告方面:被告、被告**人/辯護人、被告**律師。

其他可能相關人員:相關證人、公訴人、旁聽人員。

2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1、法院方面:審判長、審判遲陸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法警。

2、原告方面:原告、原告**人/辯護人、原告**律師。

3、被告方面:被告、被告**人/辯護人、被告**律師。

4、其他可能相關人員:相關證人、公訴人、旁聽人員。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配旦兆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培租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3樓:帳號已登出

庭做基審分為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談胡野 簡易程式:乙個審判員和乙個書記員 普通程式:三個審判員和乙個書記員或乙個審判、兩個含喊陪審員和乙個書記員 案件需要還有法警。

審判人員包括哪些

4樓:胡家梁

法律分析:審判人員,是指法院行使審判權審判具體案件的工作昌閉人員的總稱。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審判人員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的正、帶迅凳副院長蠢旅,各審判庭的正、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審判人員包括哪些

5樓:張譯文

法律分析:審判人員包括: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法含逗睜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指滲 合議庭由法官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成員為三人以上單數。合議庭由一名法官擔任審判長。

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理案件時,由自己擔任審判長。談歲審判長主持庭審、組織評議案件,評議案件時與合議庭其他成員權利平等。

民事訴訟中的審判人員包括哪些人員

6樓:喵喵普法

一、民事訴訟中的審判人員包括哪些人員

1、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四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二、民事審判人員迴避的情形包括什麼

1、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l)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人;

4)與本案的訴訟**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談乎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1)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的;

含笑悉(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公升雹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法庭審判人員具體包括哪些人

7樓:吳莉

1、審判長。

2、審判員。

3、人民陪審員。

4、書記員。

5、法警。審判長的職責。

一)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二)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三)主持庭審活動;

四)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五)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態跡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依照規定許可權稽核、簽發訴訟文書;

七)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書記員的職責。

一)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二)檢查**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佈法庭紀律;

三)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陪審員的職責。

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參加案件調查;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參加案件評議。人民陪審員遇有下列情形,有權向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審判活動違反法定程式的;認為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處理確有錯誤或者顯失公正而在合議庭未能解決的;審判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審判人員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一、民事訴訟**審理時間一般是什麼時候?

對於民事訴訟,根據法院適用帆橘並的審判程式不同,**審理時間有所不同:

1、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法院需要在三個月內審理結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後乙個月左右**審理。

2、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理結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後二個月左右**審理,涉及公告送達的傳票等情形有,需要等公開期限屆滿後,再**審理。

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伍枝法庭,在正式的開始審判工作之前,都會詳細的和到場參加訴訟的這些人員,介紹一下法庭審判人員的組成的。法庭審判人員之間的這些工作也是為了相互監督,確保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審判人員基本上都是來自於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人員,所以,審判監督工作當然還需要立法加以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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